证据分析的“五维分析法”,分别为:证据本身、证据间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明标准、证明体系。 在控方出示完同类别的证据之后,完全可以就该组证据中出现的瑕疵进行综合质证,指出各份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这样做不仅不会损害被告人的权利,反而可以达到更有逻辑性、更精炼的效果,大大提升质证的有效性。 比如,针对指控同一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可以从被告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人证言是否出现“我认为”、“我听说”等评论、猜测性特征等方面加以质证,针对指控同一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综合质证,可以让质证更加有体系性,也更有说服力。 结合本案与银行流水相关的证据分享了两点体会。 一是要注重细节,对证据中涉及银行流水的部分进行细致核对。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又提交了一份关于对银行流水的分析研判说明的证据,辩护人连夜进行了核对,通过将这份银行流水与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中的银行流水部分进行比对,发现了很多矛盾之处。针对这种情况,辩护人讨论后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提出了新的质证意见。 二是对于关键证据要进行重点质证。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是涉及到犯罪数额部分的指控的关键证据,需要重点应对。辩护人对于其中的一些银行流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梳理,指出了其中的问题和模糊之处。 公诉机关出具一个“办案说明”,笔者在质证时这么表述:办案说明本身不是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 第一办案说明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任一法定的证据种类,公诉机关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如果要认证,需要对其归类,根据该办案说明更倾向于证人证言,那么需要满足证人证言的证据要求进行审查; 第二该办案说明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要件,首先没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的签名,其次仅有检察院公章,检察院作为组织不具有感官感知案情,也没有参与侦查活动,因此仅有公章也不具有合法形式。而且公章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加盖。(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101条,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几种常见的质证结论性用语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多用于单一证据证明待证事实。 2、不应采信/采纳。适用于证据内容是否合理性、以及生活经验法则得出结论。 3、证据互相矛盾,互相排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言辞证据互相矛盾 4、慎重使用。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利的)。 5、证明力较高/低。指向同一事实不同证据种类;例如书证与言辞证据; 6、应予排除。用于非法证据 7、在补正、提出合理解释之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用于瑕疵证据。 8、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但要注意,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9、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证据特定要件要求的,例如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 10、应予采纳。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等稳定、一致且具有合理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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