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商品房始,改变了中国人几千年的住房模式: 购房人依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欣赏水平,由开发商来“指定”四面八方的业主在哪里安家。 几十年来,这安家之处分成了两种:小区和家园。 业主的意思不能表达,业主的意志无法实现,无论它多么靓丽,小区是也。 1、业主有自己的自治组织,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业主的意思可以表达,业主的意志可以实现。“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公共收益”不再被侵占和侵吞; 在近百万个小区里,理论上可以走向家园的(即有业主自己组织的)一直在1/3左右徘徊。 大多数所有权人对现实业主自治没有什么热情。虽然有跃跃欲试的动作,但往往一旦遇阻就放弃。 相关部门已接到一种精神:对于有愿望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小区,“应立则立”、“应建则建”。 这意思完全尊重了《民法典》第277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从未要求“全覆盖”、“100%”。 你邀我来“指导和协助”,我就来,你不邀我来,说菜做了这么多,怨我有何用? 观察、关注过很多业主大会的筹备和设立,有太多的业主或业主牵头人将其失败的原因怪罪给开发商、物企和相关部门,很少检讨业主方自己的问题。 外部力量有不同程度的阻挠、甚至破坏是事实,但在法律框架下,真正能决定业主大会命运的只有一个主体:全体业主。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只有他手里未销售那部分的关系,通常只有一票; 到是那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看上去有“生杀大权”,实则不尽然。 如果具备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律条件,按正常渠道提出申请,谁能不理?什么理由? 如果一切按流程展开,不抱侥幸,谁能质疑?谁能撤销? 如果全体业主能积极参与,不指望别人,都去投票,谁能阻挠?谁敢阻挠? 从现实来看,所有实现业主自治的家园,无一不是困难重重,但最终都是依靠业主自身的力量完成的。 业主自己内部或一潭死水、或漏洞百出、或相互残杀,则命中注定:坐以待毙,每况愈下。 就算外部力量不干扰,内部人不来参与投票也是于事无济。 与其去与外部势力作纠缠,不如回头做自己人的工作。虽然很难,但最终有效。 如果开发商手中的面积还有1/3,他又不想有业委会,那便是此题无解; 如果相关部门存心“应立则立”,那么依他们的能力(动员下沉上门、延时投票时间等),肯定能成立业委会; 如果全体业主达成共识,热情高涨又群情激昂,谁也无法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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