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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院:配偶对公积金贷款知情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姜勇律师 2023-09-11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配偶未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签字,仍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来源: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藏民申256号(2023年6月19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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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2012年11月5日,占某向拉萨市住建局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县中学及县教育体育局出具占某、胡某工资证明。
2、2012年11月2日,县中学出具占某、胡某协助扣款承诺书,占某签字确认,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县中学公章。
3、2012年11月12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农业银行、占某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贷款肆拾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房,占某签字捺印确认。
4、截止2021年4月25日占某尚欠本金、逾期罚息等共计280148.24元。
5、经鉴定,《拉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第11页上借款人(签字)处胡某名字上的指印不是胡某本人所留。
6、拉萨市住建局起诉请求:判令胡某和占某偿还借款本息等。
7、胡某辩称:其对公积金贷款不知情;占某将贷款用于偿还赌债,没有购买该房屋;胡某、占某老家均不是广元市,不可能在广元市购买家庭住房;拉萨市住建局在审批时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在贷款申请过程提交了其单位工资证明,从而可以证明其知晓该贷款,且该贷款用途是用于购买房屋,视为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并消费。判决占某、胡某偿还借款本息。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其并不知情以及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案涉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故维持原判。

西藏高院认为, 经过司法鉴定,《协助扣款承诺书》上手指捺印确实非胡某本人所留,但在贷款过程中胡某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均在《工资证明》及《协助扣款承诺书》上加盖公章,且财务负责人在《协助扣款承诺书》予以签名,胡某与当时的占某均系同一单位教职员工,胡某自一审、二审直至本院再审审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系受占某欺骗、在胡某本人不知情情形下加盖公章及签字,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贷款系夫妻举债并无不当。另,胡某如认为该笔贷款没有用于购买房屋及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偿还占某个人债务,其应予举证证明,但胡某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所举四组证据,只能大概率证明案涉公积金贷款所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占某伪造未购买房屋之情形,而不能证明该笔贷款资金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达到推翻原判的目的。
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
夫妻一方在贷款合同中签字,另一方即使并未签字,但并不影响对该笔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应结合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案涉债务是否知情、该贷款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等实际情况,审查配偶是否能够举证推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案中,尽管配偶主张其并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但发放贷款的部门取得了其工资证明等相关文件,应当完成了举证义务,可以初步表明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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