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规定》第3条);
2.收到执行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执行解释》第3条);
3.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院规定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民诉法》第225条,《执行解释》第5条);
4.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民诉法》第226条);
5.向执行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暂缓执行规定》第3条);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案件,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执行解释》第11条);
7.申请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将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执结的受托案件,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委托执行规定》第11条);
8.就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立案、结案意见》第16条第4款、《终本规定》第7条);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终本规定》第10条);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终本规定》第16条第1款);
10.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案件当事人(《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
11.在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期间,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第29条第1款);
12.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组织听证(《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2条);
13.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向受移送进行破产审查的法院提出异议(《执转破意见》第7条);
14.就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提出执行异议(《网络拍卖规定》第36条第1款)。
三、执行开始后的实体事项
1.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民诉法》第227条);
2.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对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非法人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民诉法解释》第508条);
3.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执行规定》第45条);
4.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对执行法院制作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财产分配方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解释》第17条);
5.对拍卖过程中财产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拍卖规定》第6条删除);
6.到场参加执行法院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委托评估规定》第9条);
7.到场参加评估机构进行的现场勘验,并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委托评估规定》第12条);
8.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意见》第4条、《财产调查规定》第17条);
9.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规定》第4条);
10.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规定》第8条);
11.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之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第29条第2款);
12.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执行监督规定》第5条);
13.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信息规定》第1条);
14.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信息删除(《失信信息规定》第10条第1款第3项);
15.向执行法院申请对存在错误的失信信息予以纠正(《失信信息规定》第11条);
16.向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财产调查规定》第8条);
17.向执行法院申请,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调查规定》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