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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颈椎手术

 医疗律师李 2023-09-12

陈述书

患方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如下陈述

一,简要事情经过(略)

二,医院过错

1,医院风险告知不合法

     从医院3月29日8点04分病程记录上看,术前医生认为手术风险极大,手术难度极大,但从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看,仅仅罗列了各种并发症,看不出合并症发生几率多大,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五十以上,也就说,从证据上看,医院没有将高风险告知家属,也没有如实告知手术难度极大。

       医院的告知应该是个性化的,不应该是千篇一律的格式告知。但病历里的告知书确实是格式的,没有具体本案风险的文字。

2,没有告知替代方案违法

     3月29日的告知选择同意书里,仅仅告知了有保守治疗,没有告知保守和手术的利弊,并且推荐手术治疗。没有丝毫告知手术难度极大,术后合并症可能极大,很可能术后死亡。这些替代方案告知显然和病程记录里的意思不同。

        这点很重要。病人自身寰椎不稳定确实有危险,但既然'手术难度极大,风险极大’医生在书面正式告知时,就应该告诉实情。

       上述告知方面的过错,影响了病人和家属决定是否手术,是否应该承担巨大风险。

      现在看,病程记录里写手术风险大,手术难度大,并反复告知家属的事情是否属实没有支持医院的证据。

3,决定手术错误,手术适应症过宽

      患方认为,医院对难度极大,手术后很可能死亡的病历不应该决定手术。从病历里家属签字看,也体现不出家属反复要求手术,宁死也要手术的字样。

       患方认为,医院高估了自己的手术能力,对术后死亡书面告知不足,或具体医生和主任医师对风险的估计也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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