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络所过,主治所及 其病当所过者支转筋 初步理解:根据经络的走形,从而辩经施治。 那这是仅限于经络系统辩证,还是可以延伸至六经辨证,脏腑辩证呢? 按人是一个整体,所有的辩证方法最后都是殊同同归的理论,应该是共通的,如此说来,把经络走形死记硬背,岂非一劳百逸? 在腠理皮毛肌肉如此,那在脏腑是否通用呢? 《黄帝内经》“有诸行于内,必行于外” 《大成传习录》“以身正心,以心印物” 所以,以经络走形为辩证方法,有何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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