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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二审改判!赔偿无收入家庭主妇误工费17248元!

 五旨山律讼 2023-09-18

当前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伤者为家庭主妇,此种情况下侵权方或保险公司都会以伤者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无收入即无损失的理由拒绝赔偿误工费,但是无收入即无损失对于家庭主妇来说明显不适用,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小邹的故事

案情简介

202275日远安县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小邹骑电动自行车载侄子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受伤,事故经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责任认定,小轿车方负全部责任,小邹无责任。一审庭审时,我们提交了小邹的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初中毕业证,以及现在在读高中的学生证等证据,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小邹的儿子正处于学习的关键时刻,小邹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专门辞职回家照顾孩子上学、处理家务。但是,一审判决下来后,并没有支持小邹的误工费,小邹对此有些失落,毕竟她受伤后,家里其他成员要花费比以前更多的精力在家庭上,但是小邹考虑到时间问题还是想服判以尽快拿到赔偿。我们团队的律师知道小邹的想法后,经过讨论认为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还是有争取的可能,而且考虑到小邹受伤这么久,家里负担也不小,还是想多为小邹争取一些应得的赔偿,遂建议小邹可以再争取一下,再加上保险公司也提出了上诉,小邹便听取了我们的意见,针对误工费部分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

家庭主妇是以特殊方式保障了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和收入,其劳动应当获得价值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可以看出民法典在立法上认可了家庭妇女劳动的经济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误工费的解读,“三、(七)关于无收入人员的误工费问题”中载明,“有劳动能力但无收人的人主要有两类:(1)家庭主妇。(2)无业人员。对前者的误工费赔偿的理由主要是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受伤后,整个家庭的收人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该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家庭主妇的误工费应当得到赔偿

该理解与适用甚至明确,即使是无业人员,赔偿其的误工费更为公平,“对于后者,其虽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人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可喜的是,二审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观点,依法改判,支持了小邹的误工费。

法院生效判决结果

2023626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小邹作为家庭主妇的误工费,小邹的赔偿款增加17248.34元!
二审判决书原文截取:本案中,邹XX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主要从事照顾小孩上学等家庭型事务,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家人无需借助外来服务,减少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邹XX受伤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一审法院仅以其不能证明误工损失,而不支持其误工费,显失公平,依法应予纠正。

对于受害人来说,无论其有没有工作、是不是在家里料理家务,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应有的价值体现。对受害人误工费的认可,更是对其受伤前劳动能力的认可,侵权人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受害人承担其因此受到的劳动价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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