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担保”程序作出了规定。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获得暂缓执行的期限利益,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对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 01 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 02 执行担保的法律后果 1.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会产生暂缓执行的法律后果,即执行法院中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需要按执行担保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暂缓执行的期限为: ①约定的担保期限在1年之内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 ②约定的担保期限超过1年或者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若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或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3.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恢复执行并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4.执行担保期限届满之后,不再产生担保效力,法院可以依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03 1.当事人之间私下签订的担保协议是否属于执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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