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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的法律规定及实务问题解析

 隐遁B 2023-09-18

引   言

《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担保”程序作出了规定。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获得暂缓执行的期限利益,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对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

本文将对执行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实务问题进行解析。

01


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

    1.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而不是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
    2.需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且需要取得执行法院的批准;
    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4.执行担保的期间以担保书记载为准,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是1年。

02


执行担保的法律后果


    1.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会产生暂缓执行的法律后果,即执行法院中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需要按执行担保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暂缓执行的期限为:

    ①约定的担保期限在1年之内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

    ②约定的担保期限超过1年或者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若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或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3.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恢复执行并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4.执行担保期限届满之后,不再产生担保效力,法院可以依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03


执行担保的实务问题解析

    1.当事人之间私下签订的担保协议是否属于执行担保?

    不属于。当事人之间私下签订的担保协议不符合“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要件。
    【最高院(2017)最高法执监137号案件】裁判观点:“本案中,《偿债协议书》、《担保书》的签订均是各方之间自行签订,并没有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一执行担保成立的前提条件,故不能认定成立执行担保。因此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则只能按照一般民事担保关系认定处理。对于其中的自愿承担债务的条款,也应当按照民法原理认定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此种认定处理属于审判上的权力,上述协议是否构成民事债务加入和民事担保法律关系及产生相应实体法上的后果,适合且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而不适合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处理”。

    2.法院能否直接变更、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可依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不得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3.对《执行和解协议》所作出的担保,是否属于执行担保?
    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同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担保人对执行和解协议作出的担保不属于执行担保,法院不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执行。
    【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再180号案件】裁判观点:“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并未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担保。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4.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致使法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如何处理?
    ①即使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有权裁定直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②如果保证人的保证是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作出的,终审判决确定被告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再审又改判被告承担责任的,不能在执行过程中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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