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类记录簿》是重要的防污染文书之一,同时也是海事检查中的重点项目,船员须严格、认真、正确、及时地记录。 近期,威海新港海事处连续查处多起船员未按规定记录《油类记录簿》的违法行为,相关案例具有典型意义,现将有关案例分享给大家,请船员朋友们引以为戒,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案例一:2023年8月15日,威海新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停靠在威海港的“B”轮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中记录该轮存储污油的油柜包括污油舱、溢油舱、油渣舱和艏侧推污油舱,而《油类记录簿》中仅记录了污油舱的污油存量,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轮油渣舱实际现存污油总量约为4.4m³,但《油类记录簿》中未进行记录。 案例二:2023年9月6日,威海新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停靠在威海港的“Y”轮实施检查时发现,该轮《油类记录簿》9月3日记录残油舱存油量1.63m³,而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残油舱实际现存污油约为4.3m³。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特别提醒: 除了对责任船员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在《MARPOL73/78》公约附则之附录Ⅲ中规定了《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的记录格式,即“说明和记载项目一览表”,共分为九大项。 A——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B——从(A)部分所述燃油舱排放压载水或洗舱水 C——残油(油渣和其他残余物)的收集和处理 D——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非自动方式排出舷外或其它处理 E——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自动排出舷外或其它方法的处理 F——排油监控系统的情况 G——以外或其它异常情况的排油 H——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 I——附加的操作程序及一般说明 我们再学习一下《油类记录簿》C项和H项的记录注意要点! 1.所有每项记录后都应有高级船员或负责相关操作的高级船员签名,每页结束船长签名; 2.两次记录间不要留空行; 3.如果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有错,应该立即用单实线杠掉错误部分,要保证被杠掉的部分能看清楚,在记录错误处签名,写上日期,然写上正确内容; 4.记录的舱柜名称应与《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或IOPP证书中名称保持一致; 5.漏记项可以补记,注意格式,记录好历史操作日期和现在操作日期,漏记人员和补记人员需要签字确认; 6.加装不同级别的燃油和散装滑油应分别记录,确保操作透明; 7.新任轮机长到任后,除了自己要正确无误的填记外,应对以前的记录情况进行认真的查核:记录方式、涉及的污水(油)的数量和去向等是否合理、正常。 对于《油类记录簿》 希望各位船员朋友能引起重视 赶紧对照检查自己是否符合记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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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wangweiqin168 > 《老轨管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