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定文书的种类及配备要求 文书种类 内河航行船舶需配备的常见法定文书主要有《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如果是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还要配备《货物记录簿》。执法人员通过查验记录内容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性来验证船员的适任能力和船员履责情况。这些法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海事调查的重要证据来源。 配备及保存管理要求
船舶法定文书记载哪些内容,该如何记录 航行日志
轮机日志
油类记录簿
垃圾记录簿 由于法律规定,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因此,《垃圾记录簿》主要记录船舶被排放转移至岸上接收装置时的日期、接收的港口或设施的名称、垃圾的种类、垃圾排放量和处理人员等信息。 货物记录簿 《货物记录簿》是《73/78防污公约》规定的从事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必备的防污染法定文书之一,用以记载各项涉及有毒液体物质和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混合物的操作。检查货物记录簿的目的是对载运有毒液体的船舶货物驳载、洗舱、排放洗舱水的过程起到全程监管作用。 法定文书的填写注意事项
法律责任
常见问题及部分行政处罚案例 船长未未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 相关案例:2023年8月,南通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在辖区码头的A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未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2023年4月26日至8月21日未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船员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记录簿 相关案例:2023年8月,南通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在辖区码头的B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记录簿》(2022年8月以后未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船员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并扣4分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相关案例:2022年7月,南通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在辖区码头的C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生活垃圾排放未在《垃圾记录簿》上记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船员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 南通海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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