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 作者简介 # 陈坤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律推理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代表著作有《法律命题与法律真理》《基于可驳斥逻辑的法律推理研究》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学等。 # 摘要 在法律推理领域,形式逻辑能够阐明、评估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增进人们对法律推理的性质与结构的理解,指导法律推理活动。形式逻辑的限度主要表现在:在人们做出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它只能提供推论规则,不能提供推理的前提;在人们评估法律论证的过程中,它只能用来评估论证的形式,而不能用来评估论证的内容。形式逻辑不能完成的这两个任务分别由法律方法论与非形式逻辑来承担。但是,不论是法律方法论,还是非形式逻辑,都不能像一些学者设想的那样取代形式逻辑。这在根本上是因为:对于法律推理来说至关重要的推论规则只有在区分推理的形式与内容的前提下才能构造出来,并且只有在一个形式逻辑系统内才能得到检验。只有充分意识到形式逻辑的不可取代性,才能更好地促进它与相关学科在法律推理领域中的协作,从而有效地推动法律推理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进步。 陈波著:《逻辑哲学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 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丁世飞:《人工智能》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以]约瑟夫·霍尔维茨著: 《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说明》 陈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美]道格拉斯·沃顿著:《法律论证与证据》 梁庆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美]苏珊·哈克著:《逻辑哲学》 罗毅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本文旨在探究: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领域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它的不可取代性。正是因为对形式逻辑能做什么缺乏清晰、系统的认识,有些法律学者对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内的应用持悲观看法,甚至有的逻辑学学者也认为它的作用极为有限。进一步地,正是基于对形式逻辑用处不大的认识,有些学者试图另辟蹊径,发展一种据说更适合法律推理领域的非形式逻辑,或所谓的“实质逻辑”,来取代形式逻辑。公道地说,人们对形式逻辑的反思与批评并不全是错的。尤其是,以一阶谓词逻辑为代表的经典形式逻辑所采纳的有效性与可靠性观念的确过于狭隘了,导致它们无法刻画在本质上属于可废止推理的法律推理。但这只意味着,应当发展一种更适于法律领域的形式逻辑系统,而不意味着应当放弃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希望用法律方法论或非形式逻辑取代形式逻辑,是不可能成功的,无论将它们冠以什么样的名头(如“实质逻辑”“法律逻辑”)。这在根本上是因为:对于人们做出与评估法律推理来说至关重要的推论规则,只有在区分推理的形式与内容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并且只有在一个形式逻辑系统内才能得到检验。只有充分意识到形式逻辑的作用与限度,尤其是意识到形式逻辑的不可取代性,才能更好地推动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法律方法论等在法律推理领域中的相互协作——形式逻辑提供指导法律推理的推论规则以及刻画法律推理的形式系统,非形式逻辑与法学领域知识共同提供建构、评估、比较法律论证的思路与标准,法律方法论则提供疑难案件中作为推理前提的方法论规则。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推动法律推理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进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