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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恋爱期间的往来,结婚后可以写借条

 姜勇律师 2023-09-20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结婚前的赠与可以转换为婚内借款。
案例来源: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1536号(2023年7月21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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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2018年起,原告与被告开始恋爱,双方之间金钱往来繁多。
2、2019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2020年7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3、2021年6月,双方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
4、2019年6月,被告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婚前向原告借款12万元整,其中,透支信用卡5万元,用于投资公司6万元,用于个人还款、拍婚纱照1万元。
5、原告就上述借条起诉被告还款。
6、被告称,借条系为维持婚姻关系而出具,不构成借贷合意。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的形成时间发生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时间发生在恋爱期间;借条的形成原因是原、被告在婚内产生感情纠纷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所致。本案所涉的支付事实是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支付一定金钱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法律事实关系,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赠与财产支付后,非法定事由就不能撤销其赠与行为。虽然结婚后,被告承诺偿还并出具了借条的事实,但该借条是在原、被告结婚后产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对婚前给付的金钱予以返还情形下并以借贷的方式出具,出具借条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综上所述,以结婚为目的,原告在恋爱期间给付被告钱财是赠与行为,结婚目的实现后,因感情不和而闹离婚,欲将赠与的财产转化为借款,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不符合借款的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出具借条,就双方婚前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改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
新疆高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有包括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转账以及信用卡透支归还等多途径经济往来,婚后就双方婚前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并出具借条清楚写明借款来源及用途。故该借条所载内容以及相关转款凭证、被告承诺要归还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二人确有借贷合意,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原判决正确,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
本案双方对于婚前、婚内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虽然对于婚内往来经过了离婚后财产分割,但对于婚前往来在婚后出具的借条尚未进行处理。一审法院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婚后出具的借条并不能变更赠与的法律关系,也不得主张撤销;但二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可以转换。因此,借贷合意首先需要有双方真实的资金往来,其次需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无论借条何时出具,均不影响该法律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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