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受让金融债权后能否继续向债务人 主张利息、复利及罚息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帅俊律师 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的《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4号】,在该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当参照2009年3月30日《海南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处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至《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之日。 至此,受让人无论系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债务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自受让债权之日起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利息暂时成为了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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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仲才1 > 《远尚公司债权转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