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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系列之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需要决议的三种情况

 昵称21037802 2023-09-22 发布于浙江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需要决议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机关作出决议,或为股东(大)会决议,或为董事会决议,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或者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均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议。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则,详见《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系列之七: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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