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定分离法—悬崖边上的权力当前,招投标市场,全国各省市正热衷于推进“评定分离”的方法,认为这是在招投标领域实践“放管服”的一项改革,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这项政策存在先天性的不足,不应急于推进,急于推进可能就像部件不全,悬崖行车,是很大的风险源。 ![]() 首先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一、“评定分离”法政策依据之一是政府转变职能的“放、管、服”改革理念,但是理念只是一个指导思想,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去落实。 疑惑:“放、管、服”理念中,如果权力放的很大,而管理没有到位,服务没有到位,就会出问题,就像老虎被关在笼子里(权力关在笼子里),而许可老虎活动的区域没有建好围墙(法律制度建设),即使建好的围墙又有缺口(制度的漏洞),而没有人及时修补(管理与服务),结果就迫不及待地把老虎放了出来(权力大放),结果老虎翻墙穿洞,先吃几个人(试点)观望下,再多吃几个人,造成严重的损失了,再回头看,又把老虎关在笼子里。 二、“评定分离”法政策依据之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该文号首次提出了“优化招标投标方法,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 首先评委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然后再由招标人依据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人。 疑惑: 1、 建市规〔2019〕11号为指导性意见,只是建议探索与推进,其推进过程不应该与上位法相抵触,推进不等于推行实施,当前应该属于研究制定规则阶段,条件不成熟,不应该实施。 2、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定标规则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这一条文定标关键性有3个重点,第一点是中标候选人不应该改超过3个,且要排序;第二点是,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是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第三点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前“评定分离”的方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存在冲突:1、“评定分离”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无限制,可以是3家以上,甚至是所有的有效投标人,都可以是中标候选人;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不以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人;4、招标人依据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决定中标人。问题:其内部的程序和决策机制没有得到合法化规范化公开化,就应当属于“暗箱操作”的情形。所以,当前如果实施“评定分离”法,是与上位法相冲突的。 其次“评定分离”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1、评定分离法首先在深圳率先试点,据说效果很好,所以,全国其他各地纷纷效仿好似有个理由。其实,在一个地方实施的看似成功并不能代表这个政策在全国实施就是成功的典范。根据承接业务的特点,中标企业多是本地企业,或者本地企业联合国有企业中标,往往也都是有一定的地方关系,其他企业能够分一杯羹的就争取,不能分到的也无所谓,今后找机会再争取,即使知道不合理的,也不投诉,主要怕得罪地方关系,今后就没有机会了,所以可以忍着,反正还有全国其他市场可供生存,这个就是业内潜规则,明知有问题也不说透。但是,若在全国范围内都实行评定分离法,及非常危险了,首先受益的是本地企业,其次是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最难生存,国有企业也会逐渐被地方企业排斥,最后国有企业可能因受损,而率先又会要求废止评定分离的请求。鉴于当前的此类问题,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即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文,要求整治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的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地企业等不良现象。 2、有人提出“评定分离法”的一个理由认为原来的主要定标权为专家评委,评委权力很大,很多专家评委被公关了。其实这是个误解,因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委招标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的,且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但是7个评委,招标人可以有2个评委,对于定标的权力招标人的权数是很大的,加之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制定的,招标人基本上能如愿地招到了合适的中标单位。但由于当前呼吁公平公正招标,全国一盘棋,逐步实行电子化异地专家远程评标以及暗标等措施,专家被围猎主要对象往往是招标人的评委,但是,又因为监督管理机构为防止评委的主观打分出现畸高畸低的现象,做了严格的限定,对招标人评委的制约性很大,所以就经常会出现了一些中标单位不是招标人所愿望的,招标人希望通过评定分离法,加大入围家数,把希望的中标人圈进候选人中。其实从长远利益看,这对于公平公正公开招标,全国一盘棋均衡发展企业的国家决策是有悖的。当前,通过设置较少比例的主观分,实现远程异地评标,暗标及制定规则规避畸高畸低打人情分的措施,评委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 3、有人提出使用“评定分离法”的另一个理由认为原来的招标办法存在弊端,招到的企业履约情况不好。其实,以往很多的招标,招标人招到了其想要的中标人,有的明知道是挂靠企业,但是还是确定为中标人,在实施过程中,管理有难度。这主要是整个市场出现了问题,契约精神,工匠精神只是靠喊口号是不行的,原来的企业家很多都变成了资本家,资本的本质是赚取更多的剩余价值,由于其逐利的本质,政府需要利用市场行为的频繁检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所遏制。比如当前的建筑企业,不管是国有还是私有的,基本上都没有真正的经济实体,只是保留一些管理人员,设备靠租赁、人员靠劳务,材料靠赊账或者担保、资金靠贷款等,租个办公楼就是建筑企业了,其实现在的这些建筑企业本质就是咨询管理服务类公司了。当前国家应该解决此类本质问题,而不是搞“评定分离”这个形式就能解决的。根本的问题,需要全国性解决实体经济问题,加大全国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不能画地为牢,各搞各的,搞地方保护,形成各种隐性壁垒,不利于国家实体企业的长久发展。 4、“评定分离法”很容易滋生新的腐败,会无形中逐步腐蚀国家已经不容易培养出来的一批干部,这些干部本来是有执业操守的,但是由于这些干部增加了一项主观定标权,特别是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必然成为投标人的围猎对象,而这些享有定标权的干部范围又很小,其频繁参与定标,目标性很明确,很容易被围猎,长此以往,这些干部很难意志坚定,就会成为“评定分离法”的牺牲品,当前类似医疗反腐的案例,,如果都按照贪污量实施抓捕,医院都会瘫痪掉,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性和国之根基。我们不希望“评定分离法”是一块鲜肉,放置在空气中,接触到细菌,成为腐败之源头而不可食用;我们希望“评定分离法”是千锤百炼打造而成的一块不锈钢,但是不打造明知道是一块生铁而任性地防置于潮湿的空气中,怎能不锈蚀掉。 “评定分离法”当前存在上述可预见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得到彻底的解决,就是超前实施,应该慎用或者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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