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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及责任承担

 学院2009 2023-09-24

原创 朱静亮 美利肯安全防护 Westex 2022-12-08 17:00 发表于上海

是不是只要员工死了,

总经理就会“吃官司”?

这个问题看似粗糙,但归结起来,却是说出了悬在绝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职责人员心头的一个问题,即生产事故调查及其归责方式。因为很多人终其一生都未经历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更没机会站在法律人员的角度对安全事故的证据进行审核,所以也无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归责产生理性认识,但这又是所有负有安全生产职责人员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下面就让作为律师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笔者根据自身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经验来聊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那些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当然,对很多人来说,可能光从文字解读,并不能完全理解上述法律规定的意义。那么就让笔者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有哪些法律特征:

01

生产安全事故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

只有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发生的事故,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换言之如果员工在家中工作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一般情况下就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比如员工在家中加班时死亡,或者自行驾车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虽然可能属于工伤,但是因该事故未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此一般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单位也不会有人因此受到处罚。

当然,如果员工是在乘坐公司班车过程中发生的车祸,因为公司班车是公司为了便于员工上下班而向班车公司采购的服务,如果在采购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该事故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而单位内相关责任人员也有可能被追究责任。

02

不仅人身伤亡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财产损失同样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这同样是很多企业都会有的一个思维误区,即“死一两个人根本就不叫事,死亡多人才是大事”。当然,这种说法不能说完全错误,党中央明确要求,对不履行职责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任,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上追一层,就是说追究到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既然较大事故都追究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了,那么企业自然更会被严厉追责,因为政府是负监管责任,而企业是负主体责任,因此死亡多人确实是大事。但死亡人员少,或者不死人,就不算生产安全事故,就无人被追责了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就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理解上述司法解释呢?通俗来讲,只要死一人,责任人就可能被追究刑责;退一步说,即使不死人,经济损失达到壹佰万元以上的,相应人员同样可能被追究刑责。所以,某种程度上,就应了那句常用的话“安全无小事”。

03

生产安全事故一定是因人为的过错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只要死人,就有人会被追责,根据事故的大小决定被追责的人的多少”。这种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主导了单位人员对于生产事故的感性认识,但实际上这种观念是没有逻辑且不符合实际的。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是基于责任人员存在过错而进行的。假设发生人员伤亡结果,但经调查无人存在过错,那么这就不是生产安全事故,而是意外事件,这样也没人会被追责。那么什么是过错呢?

过错追责原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石,即有过错,才被追责。无过错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承担责任的。而所谓的过错,一般是指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一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过于自信,则是指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一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大家可以想象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不是都是基于前述两种心态造成的?

比如我们经常在事故调查报告中看到类似描述“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因为XXX未按公司要求为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PPE”),导致事故发生后,人员因未穿戴防护服而产生伤亡”。因此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责任人未按要求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导致的。

而责任人不配备劳防用品的原因,要么是因为疏忽的心态,忘了应当按照法律或者公司规定给员工配备劳防用品,或轻信不配备劳防用品也不会出事心态,一直拖延配备,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当然从心态而言,责任人是不希望事故的发生的。这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错,而只有在责任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结果才会被认为是一个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责任人被追责。因此,只有存在人员过错,才是生产安全事故。

最后让我们举例对一些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重新解读:

第一种情况是,某人在厂区内自杀,因为没人有过错,这就不属于责任事故,那么当然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种情况是,某人在厂区内因为发生千年未遇的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因为依照一般人的常识,无法预见千年未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同样不会有人被追责。

第三种情况是,“我”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公司制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那么即使这是生产安全事故,但会因为“我”没有过错完全履职,而免除了自己的责任,这也是“尽职免责”的体现。

前文提及只有存在人员有过错才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前述人员也会因过错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或刑事责任,那么相关部门具体会怎么进行追责呢?这部分内容笔者将通过自己处理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经验进行介绍:

01 事故追责过程

首先,对于事实并不十分清楚的安全事故,会先由公安部门对人员伤亡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该人员并不是死于自杀或他杀,排除一般刑事案件的可能。然后,再由政府根据事故等级及特性,由相应部门组成调查团,对事故的性质进行调查,确定是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还是意外事件。如果确定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最后再会对于企业及政府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最终根据报告上的责任认定结果,将相关人员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或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02 事故报告形成过程

根据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整个追责的核心在于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的形成过程更是十分严谨的。调查团不仅要对现场的物证进行搜集,还要对于事故事实的材料及相关证人证言进行收集,再根据上述材料判断事故的原因及确定责任者。

搜集的材料可能包括如下材料:

a )

现场物证

主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如很多事故调查报告中都会提到根据实验与现场残留物证的比对确认起火原因等等。

b )

事故事实的材料

主要包括受害人和肇事人的基本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当天开展工作的情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性能,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以及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等等。

c )

相关证人证言

除了前述受害人和肇事人的证言,还要包括公司内其他人员针对本次事故及公司日常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证言等等。

在收集完上述材料时,调查组再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

在确定完所有的原因后,相关部门会进一步去区分原因力的大小,并以之确定责任大小。对于责任大小,目前暂无公开的文件进行披露,笔者仅能参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这样就是整个事故调查与归责的基本原则,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更直观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

朱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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