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经营 | 合作程度 | 合作的方式 | 经营主体类型 | 利润分成的性质 | 经营主体能否税前扣除 | 税前扣除凭证 | 合伙方取得分红的涉税分析 |
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 设立独立经营主体 | 有限公司 | 分红 | 不可税前扣除 | 无 | 股东是法人企业,免税 |
股东是自然人,按20%代扣代缴个税 |
股东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合伙企业 | 经营所得 | 合伙人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合伙人是自然人股东,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股东,“先分后税”,分配到上一层合伙人按合伙人的主体类型纳税 |
不设立独立经营主体,以其中一方作为经营主体 |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 分红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其中地产公司取得分红,按股息红利免税(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其他公司取得分红,不确定能否比照地产公司享受免税。 |
分红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20%代扣代缴分红个税。如果是其他合作方是由自然人名义股东代持,则由名义股东按20%缴纳个税后,再将税后资金支付给实际股东。 |
分红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
分红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经营所得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国税发〔1994〕179号) |
该合作方是合伙公司 | 分红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配到上一层合伙人按合伙人的主体类型纳税 |
该合作方是个体户 | 经营所得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由该合作方按5~35%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后,再将税后资金支付给其他合作方。 |
仅提供生产要素合作 | 提供资金 |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 利息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利息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利息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20%代扣代缴分红个税。 |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 | 利息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利息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20%申报分红个税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配到上一层合伙人按合伙人的主体类型纳税 |
经营管理 |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 企业管理服务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服务费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工资薪金 | 可税前扣除 | 工资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 | 企业管理服务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工资薪金 | 可税前扣除 | 工资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提供房产 |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租金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租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或按征收率带征租金个税。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租金所得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租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或按征收率带征租金个税。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市场推广及其他 |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 其他现代服务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服务费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劳务报酬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劳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 | 其他现代服务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服务费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劳务报酬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劳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