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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IPO企业股权架构优化建议

 知行不疑 2023-09-30 发布于辽宁

企业发展至一定阶段,往往需优化股权架构,以顺利实现上市目标。团队律师结合相关法规及实务经验从控制权、税收筹划等视角,剖析不同持股方式在拟上市企业的适用场景,并提出通用的股权架构建议,以供拟上市公司参考。

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股东将审时度势调整股权结构,以顺应不同的实际需求。当企业发展到较高水平,并将上市筹备工作提上日程时,股权架构的优化调整是一个关键性的环节。合理的股权架构,既能帮助公司顺利实现上市目标,也将影响上市后公司的长期治理和持续发展。

鉴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对民营拟上市公司上市申报前的股权架构提出优化建议,并从控制权、综合税负、其他因素等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民营企业在筹备IPO过程中设计股权架构提供助益。

民营拟上市公司的典型持股方式包括:自然人持股、通过公司持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复合持股(即兼采前述持股方式中的多项)。只有充分了解各项持股方式的利弊,方可搭建最适合企业的股权架构。

一、控制权

拟上市IPO企业股权架构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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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权稳定性

对于实际控制人而言,其对拟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尤为重要,而通常表现为控制公司多数表决权。但股东控制相同表决权的情况下,不同股权架构安排对于拟上市公司控制力稳定性也有所不同。如下列三种股权结构,自然人A均控制公司51%的表决权,但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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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控制权稳定性主要取决于股权和表决权相分离的程度,通常来说相分离程度越低,股东对于公司控制力越稳定。如上图所示,三种持股方式,股权和表决权相分离的程度从低到高排序为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直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

并且自然人直接持股和公司直接持股采取的是股权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采取的是协议控制方式(基于合伙协议)。按照一般实务经验,笔者认为股权控制的稳定性要高于协议控制,并且股权架构越简单越稳定。

综上,笔者认为上述股权架构按照控制权的稳定程度从高到低排序,分别为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直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

(二)持股成本

在本文中“持股成本”即指控制相同表决权付出的成本多少。如上图所示三种持股方式,假设自然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穿透后每一份股份的对价均为1元,在都控制510万股表决权的情况下,自然人直接持股需付出510万元的持股成本,公司直接持股需付出260万元的持股成本,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需付出5.1万元的持股成本。

由此可见,持股成本从低到高排序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公司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

按照持股成本高低,可以反推出,股东在持有相同股份数情况下,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直接持股的方式可以控制更多的表决权,能够以较低的持股数量,以达到控制拟上市公司的目的。

(三)股权集中管理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总结三种持股方式在股权集中管理方面的特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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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三种持股方式在股权集中度、管理效率及便捷性方面从高到低排序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公司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因此,笔者认为有家族持股及员工股权激励需求的拟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建议采取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在控制权方面,根据上文结论,可以总结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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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结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在持股成本和股权集中管理似乎有较大优势,但在实务中,实控人或控股股东以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的形式较为少见。究其原因系该等持股方式通常会受到IPO审核监管部门的挑战。IPO审核监管部门认为该等持股方式实控人不清晰,控制权不稳定且有较高杠杆,不符合拟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清晰要求。根据实务经验,如有拟上市公司实控人或控股股东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方式,GP持有财产份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即股权结构方式类似于公司直接持股。那么有限合伙企业以较低持股成本来控制拟上市的优势将较难体现,并且结合本文第二部分综合税负内容,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综合税负要高于其他两种方式,因此,实控人或控股股东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方式较为少见。

二、综合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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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涉及股权的常见税种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涉及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三种:(1)上市后分红;(2)上市后股票减持;(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笔者结合相关法规、实务文章及实务经验总结了三种持股方式在履行上述行为的税收征缴情况,具体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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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三种持股方式中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综合税负是最低的,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的综合税负是相对较高,具体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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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表,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综合税负是相对较高,但在实务中有大量的持股平台在“税收洼地”进行登记,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笔者观察,近几年登记在“税收洼地”的持股平台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不明显,甚至部分持股平台未享受到税收优惠。究其原因系自2021年以来,税务主管部门在逐步收紧“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明确重点查处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202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2]和2023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3],均强调逐步清理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府补贴或返还政策。

同时鉴于持股平台系长期的投资活动,但税收政策往往变化较快,减免政策的持续时间较短且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笔者建议持股平台仍应设立在拟上市公司所在地,借助上市契机,争取税收部门合法合理的政策支持。

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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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文本前两部分讨论的控制权和综合税负外,笔者也总结了三种持股方式在对外担保、债券发行、投资、单独上市及责任限度等方面的差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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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公司直接持股方式在对外融资、单独上市及责任限度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且可扩展性更强,这是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所不具备的。

四、结论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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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控制权、综合税负以及对外融资、可扩展性等其他等因素,笔者建议通常的民营企业拟IPO申报前采用如下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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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采取上述股权架构理由如下:

1. 家族持股平台采取有限公司形式,主要系便于集中管理家族股权,且决策集中化,利于家族传承,同时后续进行资本运作时(如重大资产重组或再融资等)操作较为便捷。公司制的家族持股平台,通过税务筹划,综合税负也相对较低。

2. 实控人及家族核心成员采取自然人直接持股形式持有部分股份,后续减持流程较为简单且综合税负较低,该等架构主要兼顾其上市后的减持需求。

3. 员工股权激励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主要系便于管理和控制,绑定股权激励对象,且后续定向减资流程相对简单。并且如实际控制人控制拟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较少,通过担任员工持股平台GP,以协议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增加在拟上市公司控制的表决权,从而稳定其实际控制人地位。

采用该等股权架构的拟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对稳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易于识别,且控股股东上层嵌套主体层数较少,有利于减少审核风险。

需要特别说明,上述股权结构一般能满足常见民营企业家族持股需求,但如有特殊需求的,需要对股权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如实控人有大额且长期分红或/及减持计划,基于综合税负考量,可以适当增加自然人持股比例。

综上所述,本文从控制权、综合税负以及对外融资等其他等因素,分析了典型持股方式的利弊,并提出了一种具有一定普适意义的股权架构。当然,每家企业情况有所不同,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本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建议,希望能为民营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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