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而言同样如此,只有在劳逸结合的情况下工作效率才是高效的,若用人单位一心只想让劳动者拼命工作,甚至牺牲休息日要求劳动者加班,并不一定有好的效果。而且,让劳动者适当的休养生息也是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一种必然要求。《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休假作了具体规定,为便于实施履行,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又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即是连续工作要达到1年以上,这里面就涉及到劳动者在不同的用人单位工作,其年限如何计算。这里的1年,不是指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要达到1年以上,对在新单位工作以前的工作年限同样要计算在内,不管劳动者在哪个工作单位工作只要连续工作达到1年以上即可,不是说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要重新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的一份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详细规定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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