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并交费。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4351号(2023年5月31日裁定)1、2018年3月3日,债务人与原告德州农商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9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2月10日。2、2018年2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3、2020年3月16日,原告将各被告诉至法院主张债权,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以按其撤回起诉处理。4、2021年12月29日,原告又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而被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不能产生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山东高院认为,涉案保证期间2021年2月10日到期之前,2020年3月16日,原告将各当事人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债权,但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由于该案中未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原告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保证人,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保证期间,并无不当。本案中,银行可以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通过起诉、报纸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不能在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用,从而丧失了主张权利的机会。如果发生此种情形,应当根据保证人的送达地址直接向其催款,可以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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