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是帮他人做媒,这是跨国婚姻,不是拐卖”,“我媳妇不是中国人,你们管不着!”近日,西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跨国婚姻”案件,究竟双方是自愿跨国结婚,还是以婚姻之名、行拐卖之实,让我们一起看下去。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越南籍女子熊某被他人从越南非法带至中国境内。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王某将其带至西畴县法斗乡,通过介绍、接送的方式,将熊某贩卖给娶妻心切的曹某之子,曹某支付王某38000元。本以为事情密不透风,天衣无缝,不料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由西畴县人民检察院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介绍、接送等方式,将越南籍女子熊某出卖给曹某,并获得38000元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曹某明知熊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基于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王某以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8000元。曹某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判处有期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拐卖、收买妇女,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不受买卖性。以婚姻之名拐卖、收买妇女,二者都是是犯罪行为。本案被害人虽然为越南籍女子,但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刑法同样保护非法入境女子的合法权益。 普法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西畴县人民法院 张顺跃、何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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