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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执勤警情处置指导(实务)

 慢一拍360 2023-10-17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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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验身份

1、执法对象质疑警察身份或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接受查验警情

处置要点

1、依法告知:民警执法时规范着装的,告知当事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范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即视为警察正常执行职务,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

2、出示证件:如执法对象仍坚持要求查看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民警因特殊情况便衣执法,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时,不能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以免造成被动。

3、口头警告:如执法对象仍不配合执法,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指出行为违法性。

4、传唤带离: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

1、《人民警察法》第23、7、8、34条;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15、19条;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6、《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

2、执法对象未带身份证件或提供姓名后不能排除嫌疑警

处置要点

1、及时核对:如执法对象未带居民身份证,当场盘问其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核实身份,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核查。

2、带回盘问:对拒不提供真实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9条、16条。

二、语言阻碍执法

3、民警遇执法对象辱骂、威胁或煽动群众闹事警情

处置要点

1、口头警告:民警应明确告知对方行为涉嫌阻碍执法,警告其自重,责令立即穿上衣服。

2、传唤带离:不听从口头警告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3、动作要领:徒手控制时,男民警避免接触女性敏感部位,以手腕、手肘等关节为重点控制部位。应避免坐压女性执法对象等不当行为,防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徒手控制后,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可通知女民警增援或请现场女性群众协助。

4、释法说理:对诬陷警察“耍流氓”的,要正面回应,及时澄清,切忌沉默回避。

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

2、《人民警察法》第8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4、民警遇到女性执法对象脱衣撒泼或诬陷民警“耍流氓”警情

处置要点

1、口头警告:民警应明确告知对方行为涉嫌阻碍执法,警告其自重,责令立即穿上衣服。

2、传唤带离:不听从口头警告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3、动作要领:徒手控制时,男民警避免接触女性敏感部位,以手腕、手肘等关节为重点控制部位。应避免坐压女性执法对象等不当行为,防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徒手控制后,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可通知女民警增援或请现场女性群众协助。

4、释法说理:对诬陷警察“耍流氓”的,要正面回应,及时澄清,切忌沉默回避。

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

2、《人民警察法》第8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三、暴力阻碍执法

5、民警遇到执法对象抓扯撕咬警情

处置要点

1、口头警告:警告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责令立即停止。

2、安全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3、依法制止:使情况可依法对其采取徒手制止或依法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 

4、释法说理:处置过程中应注意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防止误解。

法律依据

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3条。

6、民警遇到执法对象暴力抗法

处置要点

1、口头警告:警告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责令立即停止。

2、果断处置:对抓衣服、撕警号的,可徒手制止。对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袭击民警的,可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

3、强制带离:制服后,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警械对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带离现场,避免围观。驾车带离时,可使用警报器以增强威慑性。    

4、请求支援:如果警力不足,应及时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35条、36条、40条、57条、89条、99条;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

3、《人民警察法》第8条;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四、亲友阻碍执法

7、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亲友下跪、拖拽、缠抱阻挠警情

处置要点

1、教育劝导:民警应避免站在下跪人正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或两侧搀扶其起身,或采取弯腰、半蹲姿势进行劝说。

2、口头警告:劝导无效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3、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

4、释法说理:处置过程中应注意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防止误解。

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20条;
2、《人民警察法》第8条。

五、围观群众干扰执法

8、民警遇到围观人员以拍照、摄像等方式干扰执法警情

处置要点

1、接受监督: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得强行干涉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

2、果断处置: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如果没有必要,切忌强行驱散人群,在警力不足、不能迅速制服的情况下,切忌试图强行带走嫌疑人。

3、依法保密:对案件需要保密的,采取拉警戒带、设置隔离屏风、给执法对象戴头套等保护措施,夜间可使用警灯、强光手电的爆闪灯干扰拍摄,并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因外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人民警察法》第44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7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条。

9、民警遇到围观人员阻拦民警带离执法对象警情

处置要点

1、明确告知:告知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请予以配合。

2、口头警告:如继续阻拦,警告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3、灵活处置:同时选定合理路线,择机将执法对象迅速带离。如警力不足,及时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8条、15条。

六、民警遇突发意外警情

10、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警情

处置要点

1、劝说安抚:民警应进行劝说疏导,稳定情绪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

2、严密监视: 要注意防止执法对象以吞食异物、爬窗跳楼等方式自伤、自残、自杀。

3、及时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及时通知120、119到场配合处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3条。

七、民警出警遇有记者拍摄

11、民警遇到现场已经有记者在拍摄警情

处置要点

1、依法保障:对于记者在警戒区域设置前已经实施的现场拍摄和报道活动一般不予干涉。

2、妥善保密:如果现场有不宜对外公开的画面,民警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使用物理隔离的方式合理遮挡。

3、及时报告:对于记者在现场可能已经拍摄到不适宜对外公布的画面,民警应第一时间报告指挥中心。

4、果断处置:面对拍摄,现场处置要做到迅速及时,避免久拖不决,防止形成新闻热点。如果是重特大案事件,请求公安宣传部门尽快在现场设置采访区域,但要避免设置在现场指挥部、派出所等警务活动区域。当现场记者人数达到三人时,根据现场条件的可设立媒体应对小组,当现场记者人数达到十人时,有条件的可设立现场新闻中心,及时透明地向媒体发布案事件相关信息。

5、规范执法:民警如果发现有记者或者群众在拍摄自己的执法活动,在其行为不影响正常执法不影响现场秩序的前提下,一般对其拍摄行为不予干涉,但是更应当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使用法言法语。

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5条。

八、民警出警遇有记者干扰

12、民警遇到记者不愿意配合离开警戒区域警情

处置要点

1、文明克制: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对记者礼貌周到,有礼有节,避免与记者发生言语或者肢体冲突,防止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2、释法说理:要提醒记者警方正在设置警戒区域,依法执行公务,请记者退到警戒线外,配合执法。如果仍有记者不服从、不配合,民警可进一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可以根据现场需要使用警戒带,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

3、强制带离:对不听警告仍擅自进入警戒区域进行采访报道的,可以强制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第5条、6条、7条、9条。

九、民警出警遇有记者质疑

13、民警遇记者质疑使用警械警情

处置要点

1、释法说理:如果记者提出质疑,则说明执法依据。

2、及时取证:民警依法使用警械执行职务时,要按规定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固定证据。 

3、主动澄清:若引发负面炒作,相关视频应及时交由公安宣传部门公布澄清事实。

十、民警出警涉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况

14、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恐怖活动等案事件现场或者涉及他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执法活动警情遇有媒体采访

处置要点

1、设置警戒区 :尽量避免围观群众拍摄现场情况。对已进行现场管制的,为经批准,禁止利用民用无人机拍摄。必要时可根据现场情况设立围挡,进行有效遮挡,使其无法拍摄。

2、依法告知:现场民警要通过口头、广播、举牌等形式明确告知围观群众不得拍摄。

3、依法保密:对涉及他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的,还可采取给当事人戴头套等方式遮掩,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夜间执法的可采用强光手电、警灯、车灯等方式干扰拍摄。对群众拍摄获取的上述音视频等资料,必要时通过媒体等渠道提示其不得外泄传播或自行删除,也可交于警方,擅自传播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对执法过程中获得的相关音视频、图片等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4、舆论引导:现场如果发现拍摄者中有媒体记者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应主动登记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报告公安宣传部门。

公安宣传部门对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要派出有经验的宣传民警到现场协调。遇有外媒记者在现场的,要及时向外事等部门通报,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法律依据

1、《人民警察法》第44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7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条。

4、《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第5条、6条、7条、9条;

5、《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条、5条、16条;

6、《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27条;

7、《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9条。

十一、抓捕遇突发情况

15、民警抓捕遇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意外伤亡

处置要点

1、控制防范:进行人员控制,提高警惕,防止其借机攻击逃跑。

2、立即救助:要注意观察了解其发病症状、伤情,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措施,伤情病情不明时,不得随意搬移。及时通知120到场救治,情况紧急的视情送往就近医院。      

3、及时报告:要将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保护好现场,等待勘验检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3条。

十二、抓捕特殊嫌疑人

16、民警抓捕艾滋病人、传染病人警情

处置要点

1、反馈求援:第一时间报告指挥中心,请求传染病防治部门配合。

2、防护措施:尽量配齐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口罩等防护用具,配齐网枪、麻醉枪等抓捕装备。

3、抓捕要点:在抓捕时避免与嫌疑人产生直接身体接触,尽量进行远距离控制。

4、迅速控制:抓捕成功后,和医护人员联合将嫌疑人控制。

十三、酒后滋事

17、民警遇酒后滋事类现场处置警情

处置要点

1、保障安全:对醉卧在街头、路旁、交通通道、桥梁水沟等危险境地的,应立即将其移开,搬运到安全地带,稳定其情绪,确保其人身安全。

2、区别情形:对于只醉不闹者,可以给予救助,联系家属、帮助送医院或者送回家,行为过激时,可以适当控制。对于酒后滋事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恶化升级。

3、通知亲友:现场处置时,尽可能通知醉酒人员家属、亲友或者单位领导到场配合。

4、固定证据: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5、果断处置: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6、密切监视:在使用警械和强行带离滋事人时,应注意避免滋事人脱逃、行凶、自伤、自残、自杀或发生其他危险行为。

7、有效约束: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8、注意义务:在采取强制措施和约束醒酒时,尽量让其就地坐靠,防止跌倒摔伤。对于无法坐靠的,尽量让其侧躺,严禁仰卧,以防窒息。要密切注意醉酒者的身体状况,遇有突发情况及时救治。

9、保管物品:对醉酒者的财物等随身物品要做好登记,妥善保管,及时移交家属或者醒酒后移交本人。

法律依据

1、《人民警察法》第8条;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

十四、特殊人员处置

18、民警遇到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警情

处置要点

1、维持秩序:判明现场情况,疏散围观群众,设置警戒带隔离现场。

2、稳定情绪:尽量采取迎合哄骗、亲情感化等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尽可能通知到精神病人的家属和监护人,由他们实施劝导,促使其放下凶器,化解暴力倾向。

3、使用警械:对暴力倾向无法化解、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4、使用武器:对正在实施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或者暴力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民警威胁民警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

5、救助伤员: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拨打120急救电话。

6、赔偿告知: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告知受害人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请求赔偿。

民警都应好好学习,并在现场应用自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顺利完成执法执勤任务。

来源:申论大本营  转自:张家口市经开公安《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执勤警情处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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