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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执法中的武力等级

 苍耳vnpvfoxc7x 2018-04-18


3月19日,四川绵阳交警在执法中遇到一名女司机暴力抗法。面对交警的盘查,红衣女司机拒绝出示证件、谩骂依法执行职务的交警,并且威胁交警要“拖死你”,试图驾车离开被民警制止后,该女子竟然抱住民警的大腿大喊“警察打人啦!”。该视频在公众号“种花搬运师”的文章:法律尊严,国家脸面——又见抱住警察大腿高喊“警察打人啦”中已有详细介绍,因此不再上传。


笔者在上一篇文章《有一群兄弟,他们叫协警》中已经讲到,很多基层交警队都是正式民警少,协警居多,而协警却由于其身份的尴尬,根本无法对抗敢于暴力抗法的违法司机。此视频中,我想数名交警面对如此嚣张的女人,却屡屡处于被动,可能原因就在于此吧,本文不想指责他们什么,毕竟,根源不在于他们。


我个人认为,绵阳这几名交警不敢果断处置这名女司机的原因应该很多,有可能是自身身份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好男不和女斗”的思想作祟,更有可能是怕成为下一个“王文军”,但究其根本,还是民警对武力等级的认识不够清晰,不知道该如何正确使用武力,使用何种方式去有效控制违法嫌疑人。


事实上,就全国来说,有很多地方的基层交警都存在这个问题,有的是民警被围攻却不敢还手,有的是民警被打后过度使用武力殴打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国家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武力控制等级”,来清楚的告诉基层民警,遇到何种情况可以采取何种方式去化解危机。


2010年1月27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程第十四条指出:“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四种武力层级的提出,初步解决了基层民警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胁时、应该使用何种武力制止其违法行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民警在工作中的困惑。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违法行为形态各异、违法地点千差万别、违法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各有不同,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就形成了各种类型的警情。警情不同,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处置方法也要不同,这就要求民警在实际工作中要因人而异、因情施策。民警该使用何种语言、何种手段、何种器械乃至何种武器去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抓捕嫌疑人?我们的规定仍旧有些语焉不详,从而导致民警不得不凭借自身的一些工作经验去应对。


笔者是一名基层交通警察,也是一名警务实战教官,曾多次负责警械武器的培训工作。期间有不少一线工作的民警就提出过在执法现场如何对违法人员实施控制的问题。为此,笔者查询了不少资料,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出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过程中可以使用的六个武力层级。。


这六个武力层级分别是:

一、徒手戒备下的语言控制;

二、徒手控制;

三、警械戒备下的语言控制;

四、使用警械控制;

五、武器戒备下的语言控制;

六、使用武器控制。


这六个层级实际上是建立在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等四个制止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不管是哪种制止活动,警察都要借助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图,这些语言包括的和蔼的劝解、安抚,平和的解释、陈述,以及严厉的警告、命令等等。那么在表达这些语言的同时,民警也要提高警惕、保持戒备,防止对方突然采取危险动作,袭击警察或给他人带来伤害。


下面我将结合一些典型警情来解释这六个方法。

一、徒手戒备下的语言控制

这是老警用的最多的工作方式。尽量不使用武力,能用语言解决问题最好。但为了防止对方突然袭警,即使对方没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民警也要保持一个最低等的戒备方式,那就是徒手戒备。

常用的徒手戒备方式有搭手戒备、提手戒备两种。民警在正常执勤、面对普通民众或有轻微违法的人员时可以采取搭手戒备或扶带戒备方式站立。这种方式动作不明显,属于被动式防守,不容易引发对方的反感。

倘若当事人以口头抗拒或者逃避等方式拒绝服从处警民警命令,甚至谩骂、侮辱处警民警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的,民警应当在对嫌疑人实施语言控制的同时,以提手戒备的方式面对嫌疑人及其同行人员,以防止对方的突然袭击。相对于搭手戒备的被动式防守,提手戒备则是一种进攻型的防守方式,能起到“连消带打”的作用,可以有效化解对方的攻击。

案情介绍:x年x月x日,**高速**服务区停车区发生一起两车剐蹭案件,一方当事人电话报警,笔者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因为事故责任问题发生口角,两名男性司机互相怒视对方,女性家属相互指指点点,高声指责对方开车不看路,大有一言不合、立即开打的局面。

处置过程:民警见此情况,立即下车,大声命令:“安静、住口”。双方司机见到警察到来,情绪稍有缓和,但是双方家属仍旧吵闹不休。民警立即告知司机,让家属上车,否则事故无法处理。在双方司机劝离家属的同时,民警迅速查看事故现场,对事故车辆及驾驶员证件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事故现场草图、确定事故责任。在民警向双方宣布事故责任划分时,次要责任一方的一名乘车人突然情绪激动、挥拳向负主要责任的司机打去,民警见状,立即抬手将拳头挡下、随即反手将该人推出,大声命令:“别动、谁也不许动手、否则我不客气”。双方当事人见民警有所戒备,最终没有动手厮打。经过民警现场调解,负主要责任的司机赔偿另一方车损500元,该案圆满解决。

事后总结:1、民警出警时着装整齐、警容严整、携带执法记录仪和单警装备。双方当事人见到民警时,从内心认同警察、愿意配合警察的工作。2、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口角时,民警没有急于干涉、而是冷静的观察、聆听,对事故起因形成初步判断,为以后的调解打下基础。3、在双方情绪激动时,猛然大声喝止,显示出警察的威严、告知不服从警察的后果,成功压制双方情绪,避免了事态的恶化。4、时刻保持戒备,在一方当事人突然动手、意欲殴打他人时,民警能够及时制止,即避免了事态的升级、也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警察的现场控制能力,不得不自行静下心来、心平气和的接受警方的调解。5、此案中,民警出警时虽然携带了单警装备,但从案件本身性质考虑,从始至终没有使用警械,只是保持了徒手戒备的姿势,即使双方当事人有意欲动手打人的情节,民警也只是采取了“推、挡、拦”等最基础的防护动作,成功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升级恶化。

相关规定:《操作规程》第十六条  语言制止包括以下内容:

(一)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警方要求接受检查。

(三)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警察命令的后果。

(四)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五)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

第十七条  口头控制用语应当明确、简洁、通俗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二、徒手控制

案例介绍:x年x月x日,民警在XX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执勤时,发现一辆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途胜越野车驶下高速,为防止其拒检逃逸,民警直接在收费车道内拦停该车,敬礼并示意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但是当事人情绪激动,拒绝出示证件,意欲驾车冲卡,被民警用路障拦下。当事人见前后去路均被堵死,大声叫嚷着下车“你们不是不让我走吗?那我就不走了!”,随即锁死车门,将车辆停在车道内,意欲堵塞收费车道。

处置过程:民警发现该车没有按规定悬挂号牌时、立即在收费车道内打手势示意该车停车,待车辆停住,敬礼后上前请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结果驾驶员情绪激动,直接对民警大喊:“没证、你算干嘛的?!”。民警见状立即用电台呼叫支援,并向该司机出示警察证表明身份。但是该司机拒绝出示任何证件,民警严厉正告当事人:“如果你再不出示证件、我们有权怀疑你涉嫌无证驾驶、车辆来源不明,我们将依法扣留车辆。”该司机欲强行冲卡,站在收费车道出口的民警及时用路障将出口堵死。司机见无法冲卡,直接开门下车,将车辆锁死意欲离开。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将其拦下,责令其交出点火钥匙。该司机辱骂民警的同时伸手推搡民警,在民警后退时转身就走。民警见状冲过去,抓住嫌疑人肩头,将其拉回,嫌疑人随即坐在地上,双手抱住民警大腿,大喊“警察打人啦”。民警见状,大声命令:“立即放手,你现在是妨碍民警执法,立即松手。”嫌疑人拒绝服从民警命令。民警随即用双手扶住嫌疑人头部两侧,用手指按压其耳根、腮腺等疼痛点,迫使其松开双手,随即使用别臂带离方式将嫌疑人带进警务室。事后查明,该嫌疑人为了逃避道路监控,故意不悬挂机动车号牌,因害怕被罚款计分而抗拒民警执法。民警固定证据后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事后总结:1、依法执法。嫌疑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却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民警上前检查,属于依法执法。2、民警在使用语言要求嫌疑人配合民警执法时,嫌疑人拒不服从,民警立即使用徒手方式予以控制。3、徒手控制方式得当。针对“抱大腿”的情况,民警采用压点控制,扶住其头部防止乱晃,突发发力按压头部疼痛点,小动作急促有力,迫使嫌疑人因剧烈的疼痛感而松开双手,控制动作本身对嫌疑人没有任何副作用或后遗症。4、警组配合有力。嫌疑人松开双手后两名民警立即上前实施别臂控制,迅速带离现场,整个处置过程不超过五分钟,没有给周围人群提供太多的拍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网络炒作的发生。

相关规定:

《处置规程》第十九条  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处置规程》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三、警械戒备下的语言控制

在实际基层警务活动中,民警有时会遇到以下一些情况:

1、警力人数相对较少、人数上处于劣势;

2、警察体格不如对方强壮、肢体力量弱于对方;

3、违法行为人是妇女、老人等,不适合直接使用徒手。

在遭遇此类情况时,民警一方面要呼叫支援,另外一方面就要提高戒备等级,防止对方突然攻击民警。此时可以使用的戒备方式有“扶械戒备、持棍戒备、持喷剂戒备”。

扶械戒备,其实就是民警掏取警械的预备动作,其动作要领就是民警双脚呈戒备式站立、弱手抬起防护胸前,强手扶在腰带的警棍或喷剂罐体上,做好随时可以将警械拔出的准备。

持棍戒备通常是将伸缩警棍甩开固定,或双手持握置于腹前(警棍腹前戒备),或单手握持置于肩上(警棍肩上戒备),或单手持握置于体侧(警棍体侧戒备)等方式。

持喷剂戒备可以借鉴持握手枪的方法,当嫌疑人距离民警较近时,民警可以用弱手护于胸前防止其接近,而强手握住喷剂罐体置于胸前、以防止对方抢夺;当嫌疑人距离民警较远时,民警可以使用双手或单手持握喷剂指向嫌疑人,便于民警随时向嫌疑人喷射催泪剂。

案例介绍:X年X月X日,X高速收费站因雾情封闭,导致大量机动车聚集在上路口广场。有两辆想强行上路的小汽车驾驶员与维持收费站上路口秩序的收费员发生争执。正欲上路查看雾情的巡逻民警发现情况后,停车上前询问。这时,一名收费员掏出手机欲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不料却激怒了其中一名驾驶员,该驾驶员伸手欲抢夺收费员的手机。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将其推开,警告其“不许动手”,该驾驶员还欲上前,民警立即掏出催泪喷剂,再次警告“立即后退、否则使用喷剂”。两名驾驶员及微观人群见到民警手持催泪喷剂,不再吵闹,悻悻离开,广场秩序得以恢复正常。

事后总结:1、收费站因雾关闭上路口,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两名驾驶员无视规定意欲强行上路,遭到收费员的拒绝和阻拦后与收费员发生争执,其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扰乱收费站正常工作秩序,属于违法行为。2、民警发现情况后上前询问时,采用的是徒手戒备的方式。但是小车驾驶员却无视警察的行动,说明其并不畏惧警察的权威,在民警将其推开后,还欲上前,这说明民警的徒手控制是无法控制其行为乃至整个现场秩序的,所以民警立即进行武力升级,改为警械戒备。3、在当事人及时停止其违法行为时,民警没有使用喷剂,而是及时收回,既控制了现场局面、又没有引发更大的负面效应,体现了武力使用的合法、适当原则。


 四、使用警械控制;

《警械武器使用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民警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何为“暴力方法” ,往往无法准确判断,笔者经查询各方面资料,基本可以认为,如果嫌疑人符合以下几种情景,就可以认定为使用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职。
    1、威胁民警,向民警扔异物、吐口水等侮辱民警,造成现场严重混乱,导致民警不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2、拳打、掌击、踢踹等肢体动作攻击民警或限制民警活动的;

3、反抗民警控制、损毁民警执勤执法装备的;

4、民警检查车辆时驾车逃逸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5、其他以主动攻击行为阻碍民警执法的情形。

典型案例:近日,江苏淮安发生一件事,一名疑似醉酒女子因打车费用与司机发生纠葛,淮安警方在处理纠纷时,该女子不但不接受调解,反而对民警破口大骂并暴力袭警。民警忍了再忍也没有让她平静下来,满口让人听不懂的洋文,而且依仗自己是女人,认为民警不敢对她动手,不断推搡民警。最后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对其使用了催泪喷剂。

视频在网上传播后,立即引发大量网民围观和评论,网民们出奇一致地支持民警的行动,甚至不少网民埋怨民警使用催泪剂太晚了、纯属浪费时间,建议民警早点动手。

事后总结:针对一些老、弱、妇、残等民警不适合使用徒手控制以及某些醉酒、吸毒后精神亢奋、民警使用徒手技能无法控制的嫌疑人,民警就应当依据《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使用警械进行控制、迅速带离现场,以免人群围观、陷入被动局面。


 五、武器戒备下的语言控制

《警械武器使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紧急情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往往容易遭遇到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袭击而受伤甚至牺牲,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民警在执勤执法中特别是在处置暴力犯罪行动中经过形式评估,认为执法对象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对自己及周边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使用警械无法保证民警自身及周边群众的安全时,就应当将武力等级升级到使用武器戒备,并在保持武器戒备的同时、使用语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警告和控制,迫使其服从民警命令,终止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介绍:2013年1月31日,广州交警天河大队的民警在珠江新城猎德大街开展打击酒驾夜间查车行动。一辆疾驰而来的棕红色保时捷在查车点前约100米处急刹车,执勤交警示意其驶进查车区接受检查,保时捷突然加速倒车,现场交警迅速上前进行拦截,但是保时捷没有丝毫停车的意思,准备逆行离开。为避免出现意外,现场一民警果断拔枪指向司机,将车辆逼停。随后驾驶员走出驾驶室,一股浓烈的酒气让现场所有人都明白了他为什么要倒车逆行了。交警对该男子进行了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事后总结:涉案机动车行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遇人民警察设点查车,不但没有依法配合检查,反而无视人民警察的警告,在道路上快速倒车,并准备掉头逆行逃离,其行为已涉嫌以暴力抗拒人民警察执法。而且他这种行为已经危及到现场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和周围的公共安全,人民警察在这种情况下依法使用枪支制止违法行为是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的相关规定的。

此案中,民警执行查缉酒驾任务时,使用扶枪戒备方式;遇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调头逆行、抗拒执法时采用持枪低姿戒备;当嫌疑人拒不停车、情况紧急时果断采用肩平戒备方式、将枪支指向嫌疑人;在嫌疑人服从命令、自行下车、配合执法时将枪支及时收回枪套。其行动是符合《警械武器使用条例》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

 

六、使用武器控制

武器是国家暴力机器的象征、是执法威慑力的载体。面对恐怖和暴力,如果警察不能使用武器、不会使用武器、不敢使用武器,就连自己的生命都不能保护,还谈什么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谈什么保护公民的生命、维护社会的安宁?

案例介绍:2017年6月15日19时许,重庆涪陵警方在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一小区对涉嫌吸贩毒嫌疑人王某(男,36岁,涪陵区义和镇人)实施抓捕,王某持砍刀拒捕,致1名民警和2名辅警受伤,民警果断开枪将王某腿部击伤,将其制服。

经调查,王某曾于1999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6年因参加黑社会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被判刑。

事后总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和额《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枪支使用的条件,各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强化民警法律素质,理解吃透使用枪支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让民警遇到“暴力犯罪、危及生命、警告无效”的危急情况时能够果断使用武器,达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以保护民警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笔者认为,这六种方式比较适用于当前中国警察的执法现状,即符合《警械武器使用条例》中“先警告、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又符合《操作规程》中“四级制止”的武力升级原则。在面对不同人群、不同警情、不同环境时,这几种控制方式都能够让民警始终保持戒备,优先使用语言来安抚、控制对方,已达到使用武力最小化的目的;而执法对象突然对民警发动攻击时,民警由于早有戒备,就可以从容应对袭击,降低自身及周围群众受伤的几率。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现场如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几点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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