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章第二十条有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条规定让不懂法的劳动者背负很多损失,也有失公允。 这一现象将在2023年5月28日最高法院会议纪要形成文件后消失。 最高法院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当所在企业有社保欠费未交的事实时,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时,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不应该在依据劳动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来执行。 此次会议纪要会为广大职工补缴欠费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不会因为时效期超过2年诉而无门,同时也给一些欠费企业敲响警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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