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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第七十二条:本条是关于延期开庭审理的规定

 神州国土 2023-10-19 发布于河北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人民法院就难以正常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能参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本案审理一时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相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增加了“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滥用申请回避权,对于明显不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及时作
出决定的,则无需延期开庭审理。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以上事项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查清之前不宜开庭审理。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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