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人民法院就难以正常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能参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本案审理一时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相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增加了“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滥用申请回避权,对于明显不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及时作出决定的,则无需延期开庭审理。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以上事项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查清之前不宜开庭审理。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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