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抽逃出资而承担责任 可以这么说,80%以上的私人中小企业,只要是在注册资本实缴了的,几乎都存在抽逃的事情,只是管理人可能一般不主动的去查、去追。 部分债权人也不知道还有这个处理路径,或者也不知道具体如何操作。 2、因加速出资到期而担责 九民纪要出来前,在认缴出资的大背景下,针对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文意尚存争议。彼时,通过破产程序要求股东加速除债到期是常用的手段。 现在,已经不用了,在终本后即可要求加速出资到期。 3、因人格混同而担责 这个也是看管理人愿不愿意弄,如果愿意弄,从债务人移交的资料中肯定能发现这个线索。 实务中,只是部分管理人嫌麻烦,觉得不值得就不处理。 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他债权人行权可以说只能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来行权。 即便债权人想通过此种方式继续追,也只能以管理人的名义。 办案中,可能会出现破产本来就是债务人主动推进的,因为破产,对他而言,能彻底甩开债务。也不排除其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还分得一笔钱款回去继续干。 4、因违反清算义务责任而担责 针对此点,可以说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简直就是小股东、股东、高管(含财务负责人)的福音。要是按照之前,就这一个清算义务责任,就可以打倒一片,现在不得行了。 5、破产程序终结(宣告破产)后,并不意味着免责 这个是答主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虽然有争议,但是已经有其他法院支持了本观点。 关于被执行人是公司或个人,答主总结了一篇操作流程,贡献出来,保证看了就会操作,具体直接戳链接。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一下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我了可咋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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