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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救济程序一旦选定启动后不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允许再审变更

 半刀博客 2023-10-19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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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救济程序一旦选定启动后不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允许再审变更

  关键词  

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 程序选择权 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救济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索引

【孙素杰与黄承义、邱颖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

       号:2022)最高法民终300号

       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2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关于提起执行异议能否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救济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孙素杰先于2020年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1005执异22号执行裁定,驳回孙素杰的异议请求,并在裁定中释明“案外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孙素杰未遵循执行裁定的指引,先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孙素杰的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相悖,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至于孙素杰诉请所涉的房产归属问题可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人民法院可依法律及有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孙素杰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司法观点

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审变更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如果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第三人也不能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以提高诉讼效率,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
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审变更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如果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第三人也不能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以提高诉讼效率,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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