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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哲学

 直尾昂述 2023-10-22 发布于广东

​八、结语

-

前面,我们从实践哲学

的学科定位、中心范畴、

第一原则及其三大板块

(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

诸方面对莱布尼茨的实践哲学

做了一个总体的纲要式的说明

-

下面

我们将会就莱布尼茨

实践哲学的根本特征

扼要地谈两点看法

-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

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

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特征

-

我们知道

莱布尼茨常常

以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系统

的作者自居

-

而我们在本序前面论及的

莱布尼茨“哲学知识海洋论”

也典型不过昭示了莱布尼茨

特别注重强调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的思想和原则

-

《神正论》

莱布尼茨

谈到他的

实践哲学的

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的

总体特征时

-

不仅明确指出了:

结果确定地从其

原因中产生出来

必定地毫无疑问

-

尽管

有偶然性

乃至自由

-

但是它们

与确实性

或确定性

并行不悖”

-

而且还特别强调了

-

宇宙万物

部分与整体

的普遍联系

和普遍和谐

-

断言:

“毕达哥拉斯

仅仅依据赫丘利脚印的大小

就能准确地判断出他的身高”

-

而上帝

则能够

“在宇宙的

每个部分当中

看到整个宇宙”

-

从上面的分析

我们不难看出

-

从整体

或全局

来去看

-

莱布尼茨的

实践哲学

主要基于:

理性原则、

道德原则、

自由原则和

充足理由原则

-

下面我们就从莱布尼茨的

普遍联系和普遍和谐原则

的角度出发来看看莱布尼茨的

这四项原则是如何一一体现在他的

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

-

我们先谈理性原则

-

如前所述

这里所谓

理性原则

所意指的并非

所谓矛盾原则

或同一律原理

-

而是莱布尼茨强调的作为

“实践第一原则”的“自然法”

-

亦即

构成人类实践基础的

人的理性本性的原则

或曰理性原则

-

莱布尼茨《神正论》:

“哪怕没有上帝

-

我们

也还是有义务

照自然法行事”

-

足以看出

理性原则

在莱布尼茨

的实践哲学

享有无以撼动的

“第一原则”的地位

-

这项原则

无论在莱布尼茨的道德哲学里

还是在他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里

都有明白无误的展现

-

就道德哲学而言

莱布尼茨

-

不仅强调指出:

“智慧应当

指导仁爱”

-

而且进而

强调指出:

“美德

乃依据智慧

行动的习惯”

-

而他的政治哲学竟然

将他所心仪的理想政体

称作“理性帝国”并断言:

-

“作为国家形式学说的

政治学的目标必定在于

理性帝国的繁荣昌盛”

-

至于

莱布尼茨的法哲学

当莱布尼茨在谈到

法的根源或动力因时

-

针对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的

“权威制定说”也明确地

将其归因于

“永恒理性之光”

-

一种

“由上帝

在我们的

心灵之中

点亮的”

“永恒理性之光”

-

我们接着来谈“道德原则”

道德原则与理性原则一样

都是关于人的本性的原则

从而都隶属于人性论范畴

--

正因为如此:

莱布尼茨将美德或德性

称作人的“第二本性”

-

甚至

将“道德”

直接称作

“实践哲学”

-

其在道德哲学

乃至实践哲学

的地位

自不待言

--

正因如此:

莱布尼茨

在他的政治哲学里

特别地强调了国君

的“以德配位”

和“以德治国”

-

他甚至

从人的理性或智慧

有限性的角度出发

-

断言

对于国君

至关紧要

与其说是,柏拉图所说的智慧

毋宁说是,其“道德高尚”

-

而莱布尼茨关于

“法是一种

道德力量”

的论断

-

更是直接了

当地表达了

道德在其法哲学中

所享有的崇高地位

-

现在

谈谈“自由原则”:

自由与理性一样

-

既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

也是人的一种本质属性

-

不过

自由与理性

也不尽相同:

-

理性

既关乎理论哲学

也关乎实践哲学

(当其关乎实践哲学

时常常被称作“智慧”)

-

而自由则仅与

实践哲学相关

-

也正是在

此意义上

-

我们视

自由为

莱布尼茨

实践哲学的

“中心范畴”

-

莱布尼茨

强调地说:

自由

乃“人的本性中

最可珍贵的东西”

-

即是谓此

-

毫不夸张:

莱布尼茨

政治哲学的

中心问题

即是自由

-

他之批判

霍布斯的

“自然状态”说、

“社会契约论”、

“权力转让”说、

“绝对主权”说

-

倡导

“相对主权”说和

“混合政体”乃至

臣民有权

反抗国君

-

无不在于捍卫

人的自由权利

-

尽管

他与此同时

也同样反对

“自由放纵”

-

并且因此,而同时提出了

“自由稍逊于理性”的观点

-

他的道德哲学

既然如上所说

-

所阐释的

无非是作为理性主体的人

依据确定理由原则和最佳原则

在善恶之间所实施的一种自由选择

-

自由或者

自由选择

为其道德哲学

之不可或缺

便毋庸赘言

-

至于

莱布尼茨

的法哲学

-

既然如前所述

-

其极力反对的是

霍布斯所鼓吹的

法律“权威制定说”

-

其极力主张的是

“由上帝在我们的

心灵之中点亮的”

“永恒理性之光”

构成了

“自然法在

我们身上

的动力因”

-

则人的这样子一种

“自发性”或“自由”

-

便无疑

构成了种种自然法的

永世不竭的源头活水

--

最后,我们

看看莱布尼茨的

“充足理由原则”

-

如果说对于莱布尼茨

“同一原则”或“同一律”

是其理论哲学的根本原则的话

“充足理由原则”或“充足理由律”

则构成了其实践哲学的基本原则

--

正因为如此

-

莱布尼茨

无论是在其

道德哲学中

抑或是在其

政治哲学和

法哲学中

-

最后都无不

溯源于上帝

--

例如,在道德哲学中

莱布尼茨不仅将“仁爱之心”

成为“爱人人之人”

视为“美德的真正的试金石”

-

且还将仿效上帝视为证成

“爱人人之人”的根本路径

甚至满怀信心地指出:

“不管是谁

只要他爱上帝

他就会爱所有的人

-

在政治哲学方面

-

莱布尼茨

不仅在论及国君

应“以德配位”时

提出国君应当成为

“上帝影像”的观点

-

而且还将以上帝为君王的城邦

视为“由最完满的君王治下的

尽可能最完满的国家

-

在谈到法哲学时

-

莱布尼茨

不仅将“上帝的法”

称作“最高等级的法”

-

而且还

将其视为一种

规范衡平法和

严格法的法

-

断言其他的法

偏离上帝的法

不仅无益

反而有害

以至道出:

“法律若是越多

不义就会越多”

的警句

-

现在,我们来谈谈

莱布尼茨实践哲学

的另一项根本特征

-

这就是

特别注重理论的,层次性分析

特别注重理论的,顶层设计

特别注重学理的,追根溯源

-

莱布尼茨

不仅讲,仁慈

而且讲,仁爱和圣爱

-

不仅讲,个体善

而且讲,公共善和至善

-

不仅讲,“无痛苦”

而且讲,“幸福”和“洪福 ”

-

不仅讲,“严格法”

而且讲,“衡平法”和“正直或虔诚”

-

不仅讲,“交换正义”

而且讲,“分配正义”和“上帝正义”

-

如此等等

所有这些

无不表明莱布尼茨是多么地

执着于他的“立体思维”范式

-

多么注重他

的实践哲学

的顶层设计

-

也即正是

多亏他的

这样一种

执着和努力

-

他才得以在

西方人类思想史

第一个构建起了

如此蔚然可观的

实践哲学的大厦

-

诚然,在他之前

许多哲学家和思想家

也都在道德学

(或伦理学)、

政治学和法学

等领域做出了

不朽的成就

但是,我们可以说

直到莱布尼茨时代

-

尚无一个哲学家

像莱布尼茨这样

对实践哲学做出

如此深入

如此概括

的思考

-

即使

他对于实践哲学

各个分支学科的

哲学思考

-

也为有关领域的

相当一部分具有

深广影响的专家

所不及

--

例如:

虽然亚里士多德

对道德学或伦理学的

学术贡献与历史影响

远远超出了莱布尼茨

-

但是就其理论深度或哲学深度而言

尤其就其对“普遍正义”的理解而言

-

显然不及

莱布尼茨

-

这样一来

亚里士多德

的伦理学

-

尽管非常卓越

却终究未能达到

莱布尼茨所理解

的道德哲学

的理论高度

-

因为亚里士多德

不仅由于其强调

知德高于行德

-

而与莱布尼茨的

作为实践哲学的

道德哲学

大异其趣

-

而且他所心仪的

“悠闲自适”

的生活情趣

-

与莱布尼茨所心仪的

“正直地生活”或

“有尊严地生活”

显然也有高下之分

-

政治学和

政治哲学

方面的情况

似乎也是

大体如此

--

如前所述

在政治哲学领域

莱布尼茨的锋芒所向

始终直指,霍布斯

-

霍布斯

可谓西方近代

政治学,或者

政治哲学领域

的一个大人物

-

至今还被许多的

西方政治哲学家

如施特劳斯

和科尔曼等

视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

-

但霍布斯却在他的

《论公民》和

《利维坦》

等著作中

依据他的

“极具想象力”的“

自然状态”说和

“社会契约论”

得出了“权利转让说”和“绝对主权论”

这就遭到了许多人的尖锐批评例如

-

霍布斯的英国同胞

詹姆斯·哈林顿

在《大洋国》里

-

菲尔默爵士在

《政府起源》和

《族长论》里

-

海德伯爵在

《霍布斯先生

书中关于

教会和国家的

危险有害的

谬误之一瞥》里

-

布兰姆霍尔大主教

《捕捉利维坦

这条大鲸鱼》

-

都曾

对霍布斯的政治学说

做过这样那样的批评

-

莱布尼茨与所有

这一些批评家的

最大区别在于他

-

不是像他们

那样着眼于

-

这样那样

的具体问题

或枝节问题

-

而是

直奔霍布斯

政治哲学的

根基性问题

-

即霍布斯

的人性论

-

因为无论

是霍布斯的

“绝对主权论”

还是他的

“权力转让说”

-

归根到底

都植根于

-

他的人性论即

他的“性恶论”

(“性私论”)

或者“狼性论”

-

而莱布尼茨也正是在认真

批判霍布斯性恶论的基础上

从他的“人性善恶相兼论”出发

-

不仅

深刻地

昭示了

-

人类

政治实践的

自由选择的

本质

-

捍卫了人的

不可转让的

自由权利

-

而且

也比较深刻地

论证了他自己

的“相对主权论”

和“以德治国论”

-

从而使得他

的政治哲学

具有更鲜明

也更为强烈

的哲学韵味

和逻辑力量

-

至于

莱布尼茨

的法哲学

-

似乎无需多言

-

尽管

莱布尼茨

自称他从

“很年轻的时候起

就是一名法学家”

-

尽管

也有一些法学史家说

“在他(指莱布尼茨)

的同时代人中

-

他是以多产

的法学作品

而享有盛誉”

-

并且因此而将其称作

“世上伟大的法学家”

之一

-

不过,毋庸讳言

若就其在狭义的

法学领域的成就

而言

-

莱布尼茨

不仅无法

与罗马五大法学家:

乌尔比安、帕比尼安、

保罗、盖尤斯和

莫迪斯蒂努斯

相提并论

-

甚至也

无法与

近代的

格劳秀斯

霍布斯和

普芬道夫

相提并论

-

但若就其在西方法学史上

第一个提出“法哲学”概念

-

针对霍布斯和普芬道夫

所倡导的法律实证主义

-

特别强调和论证了

“衡平法”与“正直或虔诚”

对于“严格法”的优越性

-

特别强调指出:

法的许多的问题

若无哲学的引导

-

将是一个

难以走出

的迷宫”

-

至少直到

他自己那个时代

他都无疑是一个

无与伦比的

法哲学家

-

莱布尼茨的

一些批评者

声称莱布尼茨并不算是一流的

伦理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

-

他们的这样

一些的说法

-

与其说是

对于莱布尼茨

实践哲学思想

的一种批评

-

毋宁说是对于其

实践哲学思想的

一种本真写照

-

需要强调

指出一点

仅仅在于:

这丝毫不妨碍我们说

一直至他自己的时代

-

莱布尼茨

都是当之无愧的

一流实践哲学家

-

在一定意义上

我们甚至可说:

-

他差不多

就是一位

无与伦比的

实践哲学家

-

在西方

哲学史:

-

人们没有将

“罗马水道”

的设计者

称作哲学家

-

而将把水看作

万物“本原”的泰勒斯

称作是第一个哲学家

-

究其原因

就在于泰勒斯

第一个提出了

万物“本原”的

哲学概念

-

第一个

从万物“本原”的高度

来去审视水和阐释水

-

对于莱布尼茨的

实践哲学

以至他的

道德哲学、

政治哲学

和法哲学

大体也应

作如是观

-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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