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结语 - 前面,我们从实践哲学 的学科定位、中心范畴、 第一原则及其三大板块 (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 诸方面对莱布尼茨的实践哲学 做了一个总体的纲要式的说明 - 下面 我们将会就莱布尼茨 实践哲学的根本特征 扼要地谈两点看法 -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 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 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特征 - 我们知道 莱布尼茨常常 以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系统 的作者自居 - 而我们在本序前面论及的 莱布尼茨“哲学知识海洋论” 也典型不过昭示了莱布尼茨 特别注重强调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的思想和原则 - 《神正论》 莱布尼茨 谈到他的 实践哲学的 普遍联系和 普遍和谐的 总体特征时 - 不仅明确指出了: 结果确定地从其 原因中产生出来 必定地毫无疑问 - 尽管 有偶然性 乃至自由 - 但是它们 与确实性 或确定性 却 并行不悖” - 而且还特别强调了 - 宇宙万物 部分与整体 的普遍联系 和普遍和谐 - 断言: “毕达哥拉斯 仅仅依据赫丘利脚印的大小 就能准确地判断出他的身高” - 而上帝 则能够 “在宇宙的 每个部分当中 看到整个宇宙” - 从上面的分析 我们不难看出 - 从整体 或全局 来去看 - 莱布尼茨的 实践哲学 主要基于: 理性原则、 道德原则、 自由原则和 充足理由原则 - 下面我们就从莱布尼茨的 普遍联系和普遍和谐原则 的角度出发来看看莱布尼茨的 这四项原则是如何一一体现在他的 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 - 我们先谈理性原则 - 如前所述 这里所谓 理性原则 所意指的并非 所谓矛盾原则 或同一律原理 - 而是莱布尼茨强调的作为 “实践第一原则”的“自然法” - 亦即 构成人类实践基础的 人的理性本性的原则 或曰理性原则 - 莱布尼茨《神正论》: “哪怕没有上帝 - 我们 也还是有义务 照自然法行事” - 足以看出 理性原则 在莱布尼茨 的实践哲学 中 享有无以撼动的 “第一原则”的地位 - 这项原则 无论在莱布尼茨的道德哲学里 还是在他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里 都有明白无误的展现 - 就道德哲学而言 莱布尼茨 - 不仅强调指出: “智慧应当 指导仁爱” - 而且进而 强调指出: “美德 乃依据智慧 行动的习惯” - 而他的政治哲学竟然 将他所心仪的理想政体 称作“理性帝国”并断言: - “作为国家形式学说的 政治学的目标必定在于 理性帝国的繁荣昌盛” - 至于 莱布尼茨的法哲学 当莱布尼茨在谈到 法的根源或动力因时 - 针对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的 “权威制定说”也明确地 将其归因于 “永恒理性之光” - 一种 “由上帝 在我们的 心灵之中 点亮的” “永恒理性之光” - 我们接着来谈“道德原则” 道德原则与理性原则一样 都是关于人的本性的原则 从而都隶属于人性论范畴 -- 正因为如此: 莱布尼茨将美德或德性 称作人的“第二本性” - 甚至 将“道德” 直接称作 “实践哲学” - 其在道德哲学 乃至实践哲学 的地位 自不待言 -- 正因如此: 莱布尼茨 在他的政治哲学里 特别地强调了国君 的“以德配位” 和“以德治国” - 他甚至 从人的理性或智慧 有限性的角度出发 - 断言 对于国君 至关紧要 的 与其说是,柏拉图所说的智慧 毋宁说是,其“道德高尚” - 而莱布尼茨关于 “法是一种 道德力量” 的论断 - 更是直接了 当地表达了 道德在其法哲学中 所享有的崇高地位 - 现在 谈谈“自由原则”: 自由与理性一样 - 既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 也是人的一种本质属性 - 不过 自由与理性 也不尽相同: - 理性 既关乎理论哲学 也关乎实践哲学 (当其关乎实践哲学 时常常被称作“智慧”) - 而自由则仅与 实践哲学相关 - 也正是在 此意义上 - 我们视 自由为 莱布尼茨 实践哲学的 “中心范畴” - 莱布尼茨 强调地说: 自由 乃“人的本性中 最可珍贵的东西” - 即是谓此 - 毫不夸张: 莱布尼茨 政治哲学的 中心问题 即是自由 - 他之批判 霍布斯的 “自然状态”说、 “社会契约论”、 “权力转让”说、 “绝对主权”说 - 倡导 “相对主权”说和 “混合政体”乃至 臣民有权 反抗国君 - 无不在于捍卫 人的自由权利 - 尽管 他与此同时 也同样反对 “自由放纵” - 并且因此,而同时提出了 “自由稍逊于理性”的观点 - 他的道德哲学 既然如上所说 - 所阐释的 无非是作为理性主体的人 依据确定理由原则和最佳原则 在善恶之间所实施的一种自由选择 - 则 自由或者 自由选择 为其道德哲学 之不可或缺 便毋庸赘言 - 至于 莱布尼茨 的法哲学 - 既然如前所述 - 其极力反对的是 霍布斯所鼓吹的 法律“权威制定说” - 其极力主张的是 “由上帝在我们的 心灵之中点亮的” “永恒理性之光” 构成了 “自然法在 我们身上 的动力因” - 则人的这样子一种 “自发性”或“自由” - 便无疑 构成了种种自然法的 永世不竭的源头活水 -- 最后,我们 看看莱布尼茨的 “充足理由原则” - 如果说对于莱布尼茨 “同一原则”或“同一律” 是其理论哲学的根本原则的话 “充足理由原则”或“充足理由律” 则构成了其实践哲学的基本原则 -- 正因为如此 - 莱布尼茨 无论是在其 道德哲学中 抑或是在其 政治哲学和 法哲学中 - 最后都无不 溯源于上帝 -- 例如,在道德哲学中 莱布尼茨不仅将“仁爱之心” 成为“爱人人之人” 视为“美德的真正的试金石” - 且还将仿效上帝视为证成 “爱人人之人”的根本路径 甚至满怀信心地指出: “不管是谁 只要他爱上帝 他就会爱所有的人 - 在政治哲学方面 - 莱布尼茨 不仅在论及国君 应“以德配位”时 提出国君应当成为 “上帝影像”的观点 - 而且还将以上帝为君王的城邦 视为“由最完满的君王治下的 尽可能最完满的国家 - 在谈到法哲学时 - 莱布尼茨 不仅将“上帝的法” 称作“最高等级的法” - 而且还 将其视为一种 规范衡平法和 严格法的法 - 断言其他的法 偏离上帝的法 不仅无益 反而有害 以至道出: “法律若是越多 不义就会越多” 的警句 - 现在,我们来谈谈 莱布尼茨实践哲学 的另一项根本特征 - 这就是 特别注重理论的,层次性分析 特别注重理论的,顶层设计 特别注重学理的,追根溯源 - 莱布尼茨 不仅讲,仁慈 而且讲,仁爱和圣爱 - 不仅讲,个体善 而且讲,公共善和至善 - 不仅讲,“无痛苦” 而且讲,“幸福”和“洪福 ” - 不仅讲,“严格法” 而且讲,“衡平法”和“正直或虔诚” - 不仅讲,“交换正义” 而且讲,“分配正义”和“上帝正义” - 如此等等 所有这些 无不表明莱布尼茨是多么地 执着于他的“立体思维”范式 - 多么注重他 的实践哲学 的顶层设计 - 也即正是 多亏他的 这样一种 执着和努力 - 他才得以在 西方人类思想史 第一个构建起了 如此蔚然可观的 实践哲学的大厦 - 诚然,在他之前 许多哲学家和思想家 也都在道德学 (或伦理学)、 政治学和法学 等领域做出了 不朽的成就 但是,我们可以说 直到莱布尼茨时代 - 尚无一个哲学家 像莱布尼茨这样 对实践哲学做出 如此深入 如此概括 的思考 - 即使 他对于实践哲学 各个分支学科的 哲学思考 - 也为有关领域的 相当一部分具有 深广影响的专家 所不及 -- 例如: 虽然亚里士多德 对道德学或伦理学的 学术贡献与历史影响 远远超出了莱布尼茨 - 但是就其理论深度或哲学深度而言 尤其就其对“普遍正义”的理解而言 - 显然不及 莱布尼茨 - 这样一来 亚里士多德 的伦理学 - 尽管非常卓越 却终究未能达到 莱布尼茨所理解 的道德哲学 的理论高度 - 因为亚里士多德 不仅由于其强调 知德高于行德 - 而与莱布尼茨的 作为实践哲学的 道德哲学 大异其趣 - 而且他所心仪的 “悠闲自适” 的生活情趣 - 与莱布尼茨所心仪的 “正直地生活”或 “有尊严地生活” 显然也有高下之分 - 政治学和 政治哲学 方面的情况 似乎也是 大体如此 -- 如前所述 在政治哲学领域 莱布尼茨的锋芒所向 始终直指,霍布斯 - 霍布斯 可谓西方近代 政治学,或者 政治哲学领域 的一个大人物 - 至今还被许多的 西方政治哲学家 如施特劳斯 和科尔曼等 视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 - 但霍布斯却在他的 《论公民》和 《利维坦》 等著作中 依据他的 “极具想象力”的“ 自然状态”说和 “社会契约论” 得出了“权利转让说”和“绝对主权论” 这就遭到了许多人的尖锐批评例如 - 霍布斯的英国同胞 詹姆斯·哈林顿 在《大洋国》里 - 菲尔默爵士在 《政府起源》和 《族长论》里 - 海德伯爵在 《霍布斯先生 书中关于 教会和国家的 危险有害的 谬误之一瞥》里 - 布兰姆霍尔大主教 《捕捉利维坦 这条大鲸鱼》 - 都曾 对霍布斯的政治学说 做过这样那样的批评 - 莱布尼茨与所有 这一些批评家的 最大区别在于他 - 不是像他们 那样着眼于 - 这样那样 的具体问题 或枝节问题 - 而是 直奔霍布斯 政治哲学的 根基性问题 - 即霍布斯 的人性论 - 因为无论 是霍布斯的 “绝对主权论” 还是他的 “权力转让说” - 归根到底 都植根于 - 他的人性论即 他的“性恶论” (“性私论”) 或者“狼性论” - 而莱布尼茨也正是在认真 批判霍布斯性恶论的基础上 从他的“人性善恶相兼论”出发 - 不仅 深刻地 昭示了 - 人类 政治实践的 自由选择的 本质 - 捍卫了人的 不可转让的 自由权利 - 而且 也比较深刻地 论证了他自己 的“相对主权论” 和“以德治国论” - 从而使得他 的政治哲学 具有更鲜明 也更为强烈 的哲学韵味 和逻辑力量 - 至于 莱布尼茨 的法哲学 - 似乎无需多言 - 尽管 莱布尼茨 自称他从 “很年轻的时候起 就是一名法学家” - 尽管 也有一些法学史家说 “在他(指莱布尼茨) 的同时代人中 - 他是以多产 的法学作品 而享有盛誉” - 并且因此而将其称作 “世上伟大的法学家” 之一 - 不过,毋庸讳言 若就其在狭义的 法学领域的成就 而言 - 莱布尼茨 不仅无法 与罗马五大法学家: 乌尔比安、帕比尼安、 保罗、盖尤斯和 莫迪斯蒂努斯 相提并论 - 甚至也 无法与 近代的 格劳秀斯 霍布斯和 普芬道夫 相提并论 - 但若就其在西方法学史上 第一个提出“法哲学”概念 - 针对霍布斯和普芬道夫 所倡导的法律实证主义 - 特别强调和论证了 “衡平法”与“正直或虔诚” 对于“严格法”的优越性 - 特别强调指出: 法的许多的问题 若无哲学的引导 - 将是一个 难以走出 的迷宫” - 至少直到 他自己那个时代 他都无疑是一个 无与伦比的 法哲学家 - 莱布尼茨的 一些批评者 声称莱布尼茨并不算是一流的 伦理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 - 他们的这样 一些的说法 - 与其说是 对于莱布尼茨 实践哲学思想 的一种批评 - 毋宁说是对于其 实践哲学思想的 一种本真写照 - 需要强调 指出一点 仅仅在于: 这丝毫不妨碍我们说 一直至他自己的时代 - 莱布尼茨 都是当之无愧的 一流实践哲学家 - 在一定意义上 我们甚至可说: - 他差不多 就是一位 无与伦比的 实践哲学家 - 在西方 哲学史: - 人们没有将 “罗马水道” 的设计者 称作哲学家 - 而将把水看作 万物“本原”的泰勒斯 称作是第一个哲学家 - 究其原因 就在于泰勒斯 第一个提出了 万物“本原”的 哲学概念 - 第一个 从万物“本原”的高度 来去审视水和阐释水 - 对于莱布尼茨的 实践哲学 以至他的 道德哲学、 政治哲学 和法哲学 大体也应 作如是观 - 是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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