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02.庭审终结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应如何办理? 03.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能否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04.在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是否需要更换合议庭进行审理? 05.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申请撤回本诉,法院在准予原告撤诉申请的同时,裁定驳回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是否合适? 06.法院缺席审理后又联系到被告但未再组织庭审即作出判决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07.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而法院未予合并审理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08.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原审法院已就该问题组织当事人发表意见并充分辩论,当事人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尽到释明义务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予支持。 09.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10.案件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不属于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1.人民法院在解除双务合同时未向当事人释明可一并提出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12.法院向在境外当事人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13.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4.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15.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是否属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16.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原二审合议庭成员能否担任该二审主审法官? 17.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当事人恶意不予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撤诉。 18.在二审程序中对原审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否同意,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原审并未判决原审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原审第三人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对案件无实质影响,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原审原告撤诉。 19.一审法院开庭后变更合议庭成员但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系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 20.法院从行政机关调取的鉴定材料未经当事人质证即用于司法鉴定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1.民事判决中遗漏判项但主文中已对此事项明确阐述的,可以民事裁定形式予以补正,不属于程序违法情形。 22.律师以“开庭时间冲突”为由要求延期开庭,法院有决定权,法院开庭前三日未回复的视为拒绝延期。 23.法院向被羁押的当事人送达传票后其未到庭应诉,能否缺席审理? 24.审理法院未询问原告是否向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径直判令该被告担责,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5.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26.法院将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列为当事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 27.受送达人因被羁押不能参加诉讼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 28.审理法院采用邮寄送达但被告因不在本地而拒收的,法院缺席审判是否合法? 29.法院对当事人庭后补交的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进行书面认定是否有违法律规定? 30.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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