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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重点条款制定之二

 律师戈哥 2023-10-27 发布于河南

    接上一讲内容,主编通过本讲内容,继续为大家分享如何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所涉及的其他重点条款。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条款


    该条款属于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性条款,如何可进行如下方面的规定:

1.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本激励计划;

(2)监事核查激励对象名单;

(3)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监事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董事会上进行说明;

(4)董事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后即可实施;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权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2.权期权的授予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确认函》;

(2)监事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董事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3)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授予条件满足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确认函》,激励对象确认签署后,向公司出具《股权激励计划承诺书》;

(4)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

3.股权期权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期内,向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权期权行权申请书》确认行权的时间和数量;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对每个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组织期权持有人与激励对象签订相应的合伙份额转让合同,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制订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发布的认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

(4)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本条款是对公司和激励对象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与约束,双方均需进行遵守。该条款之所以体现在计划方案中,目的是让被激励对象在签订《股权激励计划协议》前提前明确在自身享受激励股权所带来的受益时,亦应遵守相关的义务性约定,在被激励前纠正其自身的不足,在被激励过程中恪守言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权利义务可进行如下设定:

1.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被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

(2)公司具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和执行权;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并且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经行权的合伙份额;

(5)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如有);

(6)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8)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于激励对象的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认购获授期权并到期行权;

(4)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股权(行权前及行权后)所对应的合伙份额不得全部或部分对外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同时该合伙份额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激励股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在行权前不参与红利、股息的分配;激励股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在行权后按照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6)除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外,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后,通过直接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而间接拥有合伙企业对公司享有的对应其合伙份额公司股权;

(7)激励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从亊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投资或经营活动;

(8)激励对象(外部董事除外)应当全职为公司工作,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9)激励对象(外部董事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的,应当在X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业竞争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离职后X年内从事与公司同业竞争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本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10)激励对象同意授权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其全权办理和处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入伙、退伙、合伙份额的变更、合伙份额回购等全部手续和全部相关变更登记等事宜,即全权代理处置激励对象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份额;代为办理或代持激励对象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份额,全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的其他自然人代持激励对象合伙份额;全权授权执行合伙人办理合伙企业在甲方中的股权变更相关手续及商务和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11)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激励股权的回购条款


    激励股权的回购是对激励对象所激励的股权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公司收回激励股权,从而实现受益的条款,激励对象在履行相关的义务,对公司付出一定的贡献价值后,公司确实应该履行自身承诺,为员工实现价值回报,体现出股权激励的真正价值。

    一般在设计回购条款时,公司一定要在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作出相应承诺,切记对员工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否则在将来无法兑现时,给激励对象及公司本身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具体回购条款需如何设计,我们以下列条款为例,为大家呈现激励股权回购条款的设计思路。

1


    若激励对象出现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属于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或属于终止、取消股权激励计划资格的或出现激励计划规定的不符合股权期权行权条件的行为,公司有权对激励对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激励股权不再安排行权,激励对象已经取得的即时股权及已经行权的股权期权因系公司赠与,公司有权将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无偿回购至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有限合伙人或第三方名下,该部分股权将作为以后符合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的股权激励的股权。

2.


    自签订激励计划之日起X年内,激励对象不得要求公司回购其已经行权的股权期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且应当全职为甲方工作,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顾问关系或其他任何服务性关系;如自签订激励计划之日起X年内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离职或被甲方公司辞退,激励对象同意,公司有权对激励对象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已经行权的股权期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由公司无偿将该合伙份额回购至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有限合伙人或第三方名下,该部分股权将作为以后符合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的股权激励的股权。

3


    除《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有除外规定外,激励对象已行权而通过直接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形式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激励股权无权申请回购),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回购条件后,可申请公司指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或第三方回购其合伙份额,公司有权决定回购激励对象合伙份额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流程。激励对象在未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前提下在激励计划签订之日起满X年后因个人原因自行离职的,公司同样有权按下述条款回购其合伙份额,并有权决定回购激励对象合伙份额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流程。具体回购条款如下:

1、激励对象入职满X年不满X年申请公司回购的,公司按照激励对象要求回购时公司估值的上一轮估值对应激励对象间接持有股权总价格的X%为回购价款进行回购。

2、激励对象入职满X年不满X年申请公司回购的,公司按照激励对象要求回购时公司估值的上一轮估值对应激励对象间接持有股权总价格的X%为回购价款进行回购。

3、激励对象入职满X年不满X年申请公司回购的,公司按照激励对象要求回购时公司估值的上一轮估值对应激励对象间接持有股权总价格的X%为回购价款进行回购。

     ......

    以此类推。

    激励对象已行权但未实际出资额部分(即已行权所对应的行权价款)应在向激励对象支付第一期回购价款时予以扣减。

4


    激励对象合伙份额被回购后,激励对象所应得的最终回购总价款由公司按如下约定分X期进行支付:

1. 自双方签订最终的合伙份额回购协议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激励对象支付最终回购总价款的X%;

2. 自双方签订最终的合伙份额回购协议之日满X个自然年起X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激励对象支付最终回购总价款的X%;

3. 自双方签订最终的合伙份额回购协议之日满X个自然年起X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激励对象支付最终回购总价款的X%。

....

以此类推。

5


    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权按照上述第(一)款内容将被激励对象已行权合伙份额强制回购至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人或第三方名下;如该激励股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系公司赠与,则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偿收回该激励股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

1、涉及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3、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激励计划的变更、中止、终止条款


    激励计划可因下列情形而变更、中止、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仍按规定时间解锁。当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进行处理。

2.公司不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或者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应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行权合伙份额继续有效,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终止行权。

3.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

(1)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范围内人员的,其获授的股权期权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行权或申请回购。如果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撤销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资格并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若激励对象已经取得激励股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则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权按照回购条款第(一)款内容将被激励对象已行权合伙份额强制回购至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人或第三方名下;如该激励股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系公司赠与,则公司无偿收回该激励股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

若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成为不能享受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则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已行权合伙份额继续有效,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终止行权。

(2)离职

     在回购期之前,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的,则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权按照回购条款第(二)款内容将被激励对象已行权合伙份额强制回购至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人或第三方名下;如该激励股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系公司赠与,则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偿收回该激励股权所对应的合伙份额。被激励对象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离职后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不得再行权:

1)自激励股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劳动合同到期时未满X年,而激励对象不再与公司续约的;

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劳动合同未到期,因个人绩效未达到《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辞退的;

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劳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劳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被公司辞退的。

(3)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仍可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行权,行权后的回购条款仍按照回购条款第(三)款内容执行;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终止行权,行权后的回购条款仍按照回购条款第(二)款内容执行。

(4)退休

1)被激励对象在行权有效期内退休的,其因本计划获授之股权期权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权,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或回购条件。

2)被激励对象在行权有效期外退休的,自退休之日起,其获授的股权期权已行权合伙份额部分,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权按照正常回购条款将被激励对象已行权合伙份额回购至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人或第三方名下。

(5)死亡

激励对象因死亡而终止劳动合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死亡,其获授的股权期权已行权合伙份额部分,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权按照回购条款第(三)款内容将被激励对象已行权合伙份额回购至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人或第三方名下,回购价款将由被激励对象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未予行权部分,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对被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终止行权。

2)激励对象若非因执行职务死亡,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终止行权,行权后的回购条款仍按照回购条款第(二)款内容执行。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4.其他影响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的事件

(1)经董事会审议,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但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已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

(2)公司遇到不可抗力情况,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3)如果在本股权激励方案公示之日至股权激励实施完成期间,公司成功登陆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主板市场,三板市场,及国外市场)对股权激励存在相关业务规则,本股权激励计划需按照业务规则要求修改,最终激励计划以董事会批准的修改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部门条款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二)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实施权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享有。

    结合上一讲内容,以上为主编认为,律师在为股权激励项目进行法律专项服务时,对如何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所进行的详细分享。

因股权激励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化,如何实施股权激励,如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希望公司不要盲目实施。主编建议此类项目最好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操作,从各个环节着手,帮助公司实施具有可操作性且能够达到激励目的的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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