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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飞龙在天cokvj5 2023-10-30 发布于河南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杜**与被害人李某卯之女李某壬结婚,婚后杜**因琐事经常殴打李某壬。2015年8月19日上午,李某卯等人将李某壬从灵宝市阳平镇的家中接回送至李某卯儿媳妇常圆圆娘家暂住。当日晚9点多,杜**到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李某卯家中寻找李某壬未果。2015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杜**携带事先准备的自制爆炸装置和刀具再次来到李某卯家,在敲开院门后与李某卯发生冲突,杜**先后持砖头等物击打李某卯和许某甲的头部,造成李某卯当场死亡,许某甲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卯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许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title':'请求情况'},{'text':'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杜**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壬、雷某甲、李某癸、李某子、李某丑、李某丙、张某甲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伤情鉴定书、爆炸性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砖头、木条、衣物等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n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杜**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n被告人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其辩解称只是拿砖头扔了一下,也不知道砸到哪里了,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title':'案件事实'},{'text':'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n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杜**与被害人李某卯之女李某壬结婚。婚后不久,杜**即要求李某壬辞去在学校的工作,二人出外打工。打工期间,由于杜**好逸恶劳,且猜疑心较重,二人经常吵架,杜**曾多次殴打李某壬。2015年8月19日上午,李某卯等人将李某壬从灵宝市阳平镇的家中接回送至李某卯儿媳妇常圆圆娘家暂住。当日晚9点多,杜**到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李某卯家中寻找李某壬未果。2015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杜**携带事先准备的自制爆炸装置和刀具再次来到李某卯家,在敲开院门后与李某卯发生冲突,杜**持砖头击打李某卯、许某甲头部,后又将李某卯拖拉至屋内床上,持木凳继续击打李某卯头部等部位,致李某卯死亡,许某甲受伤。\n经法医学鉴定:李某卯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许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n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n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20日8时15分,灵宝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李某丑187××××****报警称: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李某癸家中有人将老人打伤。当日8时16分,指派焦村镇派出所民警处警,8时21分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查明,2015年8月20日凌晨,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杜**到其老丈人家中,因琐事与老丈人李某卯、丈母娘许某甲发生打斗,李某卯被殴打致死,许某甲头部被打伤。灵宝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0日将之立为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n2、灵公(刑)勘(2015)0820号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平面示意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勘验于2015年8月20日10时15分开始至2015年8月20日12时15分结束。\n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八组李某卯院落。该院落为农家小院模式,在院落大门东侧放有一辆黑色弯梁铃木牌摩托车,车头朝东停放;大门位于院落南墙东部,大门为红色双开铁门,在西门扇上有一小门,在小门门锁上插有一把钥匙,钥匙带有白某甲,在小门门后把手上有可疑斑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n在大门后有一门厅,在门厅地面上距东墙177cm距大门120cm处地面上有一砖块(1号砖块,拍照后原物提取),在门厅地面上距东墙110cm距大门70cm处地面上有一砖块(2号砖块,拍照后原物提取),在门厅北部放有一辆三轮车,三轮车车兜内放有蛇皮袋,在蛇皮袋西侧车兜内放有一把红黄色手电筒(拍照后原物提取);在门厅西部地面上有一70cm×60cm范围滴落血迹(标记为1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n在院落地面上有一5.4m长拖拉血迹(由门厅至院落,标记为2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院落中部地面上有一70cm×80cm范围滴落血迹(标记为3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该处血迹南侧15cm处地面上有一枚云烟烟头(拍照后原物提取),在院落地面上东距西台阶116cm紧靠北台阶有一竹门帘,在门帘西侧靠台阶处地面上有一180cm×80cm范围擦拭血迹(标记为4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该处血迹内陆面上有一手机卡卡托(拍照后原物提取),在门帘东侧有一水池,在水池北侧台阶上有一水缸,水缸内有可疑液体(标记为5-1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水缸缸沿处有少量血迹(标记为5-2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台阶上房檐下地面上距北墙115cm距西台阶115cm处地面上有两块方砖(拍照后原物提取),东侧方砖标记为5-1号方砖,西侧方砖标记为5-2号方砖,在台阶上房檐下地面上距北墙100cm距西台阶125cm处地面上有一果核(拍照后原物提取),在房檐下西二间门前地面上有一170cm×50cm范围拖拉血迹(标记为6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该血迹中地面上有一手机卡(拍照后原物提取),在西台阶南侧接一楼梯,在楼梯口外侧靠墙放有一把拖把,拖把头上有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楼梯第三级台阶上有一枚红旗渠烟头(拍照后原物提取);\n在李某卯院落北部有一排平房,平房共六间,由厨房起沿顺时针房间依次标记为:厨房、西二间、西一间、客厅、东一间和东二间;\n中心现场位于西二间和东一间中;\n西二间门朝东开,门为红色木门,门外挂有竹门帘,进门后在房间靠东墙门北侧的地面上放有一张桌子,在桌子西侧地面上放有一个纸箱,在房间靠西北墙角的地面上放有两个木箱,在木箱南侧靠西墙的地面上放有一张桌子,在桌子东侧地面上放有一个纸箱,在桌子南侧靠东西墙的地面上放有一个架子;在房间内距床30cm距东墙80cm的地面上有一88cm×55cm范围血迹(标记为7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房间内床北沿下方距东墙130cm处地面上有一40cm×70cm范围血泊(标记为8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血泊中放有两双鞋,在血泊北侧放有一件白色衣服;在西二间南部放有一张木床,木床长270cm宽150cm高55cm,在床上放有被褥枕头等物品,在床东头北部放有衣服,在床单上距床西头80cm距床北沿30cm处有一55cm×30cm范围血迹(标记为9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床西部放有一个枕头,枕头距床西头40cm距南墙60cm,在枕头上有一40cm×20cm范围血迹(标记为10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n西二间东邻客厅,客厅门朝南开,门为四扇红色木门,东西两扇木门闭合,中间两扇木门打开状,在中间两扇木门门框上有一挂钩,挂钩下方挂有一水瓶,在中间两扇木门上方门框内侧用于锁门的锁扣已损坏;进门后为客厅,在客厅中靠东南墙角地面上放有一茶几,在靠东墙北部的地面上放有两个单人沙发,在靠北墙中部的地面上房有一张桌子,桌子上放有电视机等物品,在靠西墙北部的地面上放有一个长沙发,在客厅地面上还放有垃圾桶、凳子等其他物品;\n在客厅西墙中部有一浅黄色木门通向西一间,在西一间门扇上有一枚不完整的模糊鞋印,在门扇上距地面105cm处有一17cm×14cm大小的破损,在该房门门框锁扣处可见锁扣相连的门框已损坏,在西卧室内放有两张木床;\n在客厅东墙中部有一浅黄色木门通向东一间,在木门上有一枚完整的模糊鞋印,在该房门门框锁扣处可见锁扣相连的门框已损坏;东一间为一间“”型房间,在房门南侧房间西南部放有洗脸架、台式电风扇、电冰箱、梳妆台、衣架,在房门北侧房间西北部放有一个衣柜和一个板凳(板凳上带有线套),在房间东北部床头顶东墙距北墙80cm处的面上放有一张双人床(带有两个床头柜),双人床长250cm,宽180cm(床板宽度),高50cm,在北侧床头柜和北墙之间地面上有一个垃圾桶;在该双人床床尾西侧地面上:距床尾25cm距南墙130cm的地面上有一块木条(标记为1号,拍照后原物提取),距床尾10cm距南墙109cm的地面上有一根木条(标记为2号,拍照后原物提取),距床尾20cm距南墙80cm的地面上有一根木条(标记为3号,拍照后原物提取),距床尾75cm距南墙20cm的地面上有一根木条(标记为4号,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尾处距南墙80cm的地面上有一范围120cm×70cm的滴落血迹(标记为11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该双人床南侧距东墙195cm靠南墙的地面上有一块木条(标记为5号,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双人床上铺有被褥等物品,在床尾部有一具男尸,该男尸头南脚北右侧卧位,男尸尸体上盖有花棉被,将棉被移开后可见尸体右臂弯曲左臂伸直,左腿弯曲右腿伸直,将尸体移开后在尸体下方有一130cm×70cm范围内浸染血迹(标记为12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床上距床南沿35cm距床西沿23cm处有一根木条(标记为6号,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上距床南沿35cm距床西沿60cm处有一块木板(标记为7号,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上距床南沿10cm距床东头沿50cm处有一木条(标记为8号,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上距床南沿43cm距床东头70cm处有一线套(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头靠背上方距南墙150cm的东墙上有一40cm×20cm范围喷溅血迹(标记为13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n东一间南侧为东二间,东二间门朝西开,门为红色木门,在木门上有一枚完整的模糊鞋印,在该房门门框中部有缺失,在东二间内放有杂物,在房间中部地面上有一绿色塑料盆,在塑料盆西侧地面上有一75cm长木条,木条上带有锁扣;\n在李某卯院落平房房顶晾晒有花椒,在房顶四周有65cm高围墙,在围墙上放有方砖;在李某卯院落外东部有一小巷,小巷口有一厕所,在院落外靠东墙放有一架子车车棚,车棚外盖有牛皮布;\n对现场外围进行搜索,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n3、灵公(刑)勘(2015)082001号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平面示意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勘查于2015年8月20日17时00分开始,至2015年8月20日18时20分结束。\n现场位于涧东村鸿运旅馆209房间,涧东村位于灵宝市区,东某函谷路、南临车站路、北临新灵西街,鸿运旅馆位于涧东村东侧,209房间位于鸿运旅馆二楼东南角第一个房间,房间门朝北开。\n进入房间在房间靠东墙处放置一张双人床,床头朝东,床上有被子、褥子枕头等物品;在床头南侧放有一个床头柜;床头柜南侧放有一个椅子;椅子西侧放有一个垃圾桶。在床西侧枕头下发现挎包一个,挎包内装有身份证等物品(拍照后原物提取);挎包内发现一根长75cm的导火线(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头柜上发现两个矿泉水瓶瓶盖(拍照后原物提取)和四根吸管(拍照后原物提取);在房间内垃圾桶内发现一个被水浸泡的黄色塑料袋一个,黄色塑料袋内有黑色物品(拍照后原物提取)。\n4、(灵)公(刑)鉴(法医)字(2015)0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1)对死者李某卯进行尸表检验:\n男尸,尸长169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球睑结膜苍白,角膜清晰,瞳孔等大,直径0.5cm。尸斑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呈暗红色,指压颜色减褪,尸僵存在。\n头面部:花白发,发长3cm,头顶部有一0.7cm×0.4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左颞部有一2.5创口,边缘不整,周伴挫伤,有组织间桥;后枕部偏左有一5cm创口,边缘不整,有组织间桥;右颞部有一1.5cm×0.7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前额部偏右发际外有一弧形6.3cm创口,深部颅骨凹陷;左眼周有5.5cm×4cm青紫出血,左眼外侧有1.2cm、1cm浅表裂伤;左眼角有小片出血;左耳廓前侧有0.5cm浅表裂创,后侧有6cm×3cm皮下出血伴1.5cm浅表裂创;右耳廓前侧有0.7cm×0.3cm、1cm×0.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n颈项部:未见明显异常。\n胸腹部:未见明显异常。\n背臀部:左肩部有一4.5cm×4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左肩峰有1cm×0.4cm、1cm×0.4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肩胛有8.7cm×0.5cm、0.3cm×0.2cm条状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n会阴部:未见明显异常。\n四肢部:右手中指末节有一1.5cm×0.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手环指末节有一0。5cm×0.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膝下有一1.3cm×0.3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小腿中段有一1.8cm×0.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附有血痂。余未见明显异常。\n(2)解剖检验:\n头部:自两耳上沿冠状面切开头皮,前后分离,见头左额颞部皮下10cm×8cm出血,左枕部皮下9cm×7cm出血,右枕部皮下5cm×3cm出血;左颞肌出血10cm×8cm;右颞肌出血3cm×5cm;左颞枕部颅骨9cm×5cm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硬膜外出血约5cm×8cm;左侧颞、枕部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挫伤;右侧颞叶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及脑挫伤;双侧颅中窝骨折,左侧颅后窝线性骨折。余未见明显异常。\n颈部:自下颌下缘至胸骨柄处作一纵形切开,分离颈部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n胸腹部:自下颌正中沿胸、腹部正中分层解剖,前胸壁无出血,打开胸腔,胸腔无出血,内脏无损伤出血。打开腹腔,腹腔无积血,腹腔脏器无破裂。打开胃腔,胃内容呈糊状,约200ml。余未见明显异常。\n(3)提取检材及处理:\n提取死者心血、胃内容、部分肝组织等生物检材送实验室进行检验。\n鉴定意见:李某卯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n5、(三)公(刑)鉴(理化)字(2015)143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胃内容、肝脏组织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类农药、巴比妥类安眠药、吩噻嗪类安眠药、笨并杂氮卓类安眠药等成分。\n6、提取血样笔录及提取血样清单(三份)证实:2015年8月20日,提取杜**血样一份。2015年8月26日,提取李某壬血样一份。2015年6月29日,提取许某甲血样一份。\n7、(灵)公(刑)鉴(DNA)字(2015)08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现场提取的水缸缸沿上5-2号血迹、东一间床尾西侧地面上滴落血迹、东一间床上浸染血迹血迹、东一间东墙上血迹、门厅地面上提取的1号2号砖头、现场三轮车内手电筒上血迹、线套上可疑斑迹、杜**西裤右腿上左袖口上可疑斑迹,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李某卯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现场提取的院落地面上拖拉血迹、西二间门前地面上拖拉血迹、西二间地面上血迹、床单上血迹、电话卡上血迹、东侧西侧方砖上可疑斑迹,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许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现场提取果核一枚上检出的唾液,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杜**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送检的杜**衬衣左胸上可疑斑迹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杜**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送检的许某甲、李某壬血样检材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与李某卯血样之间符合生物学亲缘遗传关系。\n(灵)公(刑)鉴(DNA)字(2015)09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白色vivo手机上可疑斑迹、现场提取的东一间床尾西侧地面上木条、东一间床上木条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与(灵)公(刑)鉴(DNA)字(2015)089号鉴定书上15号检材即死者李某卯的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n8、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0日8时15分,灵宝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李某癸家中有人在家某甲将老人打伤。当日8时16分,焦某镇派出所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查明,2015年8月20日凌晨,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杜**到其老丈人家中,因琐事与老丈人李某卯、丈母娘许某甲发生打斗,李某卯被殴打致死,许某甲头部被打伤。灵宝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0日将之立为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n8月20日下午2时许,接技侦部门通报,有一辆“黑的”可能去焦某电厂附近接犯罪嫌疑人,牌照号可能是5503,接通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焦某半坡拦截该出租车。很快发现5503车辆从市区往焦村镇行驶,民警遂将该车拦截后问明该车确系接人后,遂由部分民警冒充旅客坐在该车后座上,让出租车司机继续开车去接人,其他民警驾车跟随该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至焦某国家电网门口往北,双目崤村牌附近时,发现一人拦截该出租车,该人体貌特征和杜**相符。该人上车后,车上民警迅速控制住该人,经询问其正是杜**。后其他民警迅速赶到车跟,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发现其身上带有五个爆炸装置及一把刀子、两部手机,民警遂对以上物品清点扣押后,将其带回刑警大队。至此案件告破。\n9、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杜**全身进行拍照,对所穿衣物予以扣押、提取。\n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1)2015年8月21日11时民警带杜**从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发,驱车沿黄河路向北行驶至长安路后沿310国道向西行驶至焦村镇,到焦村镇焦村村主巷道后,杜**讲沿该主巷道水泥路向后可以到其作案现场,其带民警沿该水泥路一直向村后行驶,行驶至村西北部杜**向民警讲道路东侧的一条巷子为其岳父李某卯居住的巷子,在巷子口下车后,杜**向民警指认了其岳父家的方向,带民警向东前行约50米,杜**指认位于巷子东头北侧的院落就是其岳父家,并指认大门西侧树下的位置就是其捡砖头的地方,后带民警进入院内,杜**指认院内西北角的台阶处就是持砖头打伤其岳父的位置,后到正房门口,杜**指着正房门说其将其岳父打伤后抱着其岳父将此处房门用脚蹬开进入屋内;后带民警进入房间内,杜**指着屋内西间说其当时进屋后先用脚将该处房门蹬开,并向民警指认了其蹬门的位置;后杜**指认东房间就是其放置其岳父的房间,带民警进入房间内,杜**指认房间内床尾处为其放置其岳父的地点;后带民警从正屋内出来,杜**指认西侧厢房为其打伤其岳母许某甲的地点,带民警进入屋内,指认屋内床上为其放置其岳母的地点;后带民警行至院内西侧往楼顶台阶处,指认台阶处为其取拖把的地点,并指认院内水池旁的水缸为其拖完血迹涮拖把的地方;后带民警往院外走,行至门厅时,杜**指认三轮车车兜是放置其岳父手电筒的地方;出大门后,杜**指认大门东侧巷子为其作案后翻墙再次进入院子的位置,并指认大门口前的空地是停放其岳父摩托车的地点。\n在焦某镇指认完现场后,其讲带带民警去朱某家某甲指认藏匿炸药等物品地方。后其带民警去朱某,到朱阳镇××村其家中,杜**指认家中院子旁边核桃树下的砖垛就是其藏匿雷管、炸药的地点。\n在朱某指认结束后,其带民警向某甲宝城区行驶,行驶至灵宝市涧车站后,杜**指认涧东汽车站对面巷子内的鸿运旅馆就是其作案前住宿的旅馆,带民警进入旅馆二楼,指认209房间就是其登记住宿的房间,其在该房间装置爆炸物;后带民警从旅馆出来,杜**指认旅馆对面的优优超市就是其购买矿泉水的地点,并带民警进入超市内,向民警指认其购买的矿泉水及酸奶所放位置。\n(2)2015年8月24日10时53分,在灵宝市公安局焦村派出所询问室,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毋春平、叶某组织,见证人王某甲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分别编号为01-12号,无规则地排列在一张A4纸上,把照片提供给李某癸进行辨认。李某癸将全部照片认真审查一遍后,指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即其兄弟李某卯的二女婿“锁”。\n辨认说明:6号照片是被告人杜**的照片。\n(3)2015年8月24日10时45分,在灵宝市公安局焦村派出所询问室,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毋春平、叶某组织,见证人王某甲的见证下,辨认人李某丙监护人李某己在场的情况下,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分别编号为01—12号,无规则地排列在一张A4纸上,把照片提供给李某丙进行辨认。李某丙将全部照片认真审查一遍后,指出11号照片中的男子即其姑父“照锁”。\n辨认说明:11号照片是被告人杜**的照片。\n(4)2015年9月9日9时35分,在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询问室,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毋春平、叶某组织,见证人建国睿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分别编号为01—12号,无规则地排列在一张A4纸上,把照片提供给赵某进行辨认。赵某将全部照片认真审查一遍后,指出2号照片中的男子即2015年8月19日晚21时许,在其经营的鸿运旅馆登记住宿的杜**。\n辨认说明:2号照片是被告人杜**的照片。\n11、灵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关于20150820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李某卯被伤害致死案分析意见”(补充证据)证实:根据现场血迹、作案工具分布情况分析为:受害人李某卯在床西侧被嫌疑人持木凳连续打击头部,致血管破裂,在地面上形成点状喷溅血迹(11号血迹),木凳上所粘血迹打击抛甩可以形成床头墙上血迹(13号血迹)。\n12、被害人许某甲伤情鉴定文书证实:许某甲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n13、爆炸物品爆炸性实验报告证实:杜**被抓获时在其身上搜出的5个疑似爆炸装置经爆炸性实验后,送检疑似炸药不具有爆炸性;送检火雷管具有爆炸性;送检导火索已失去燃烧性能。\n14、物证(均当庭出示):(1)矿泉水瓶两个;(2)爽歪歪瓶子两个;(3)刀子一把;(4)砖头四块;(5)被打碎的木头及木条八块;(6)手电筒一个;(7)板凳上线套一个;(8)手机两部;(9)苹果果核一个;(10)光盘八张;(11)手机SM卡及卡托各一;(12)杜**作案时所穿西服上衣、西服裤子、长袖衬衣、皮鞋各一。\n15、移交物品清单证实:随案移交(1)矿泉水瓶两个;(2)爽歪歪瓶子两个;(3)刀子一把;(4)砖头四块;(5)被打碎的木头及木条八块;(6)手电筒一个;(7)板凳上线套一个;(8)手机两部;(9)苹果果核一个;(10)光盘八张;(11)手机SM卡及卡托各一;(12)杜**作案时所穿西服上衣、西服裤子、长袖衬衣、皮鞋各一。\n16、情况说明四份证实:(一)2015年9月30日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对抓获杜**时从其身上提取的五个疑似爆炸装置进行拆解,并从该五个疑似爆炸装置中提取深棕色湿性粉末五份(送检时分别编为1-5号),另据杜**供述在其居住的灵宝市涧东鸿运旅馆房间内提取黑色物品一份(送检时编为6号)。并由刑警大队民警毋春平、薛肖猛将以上六份疑似炸药物品送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n(二)2015年10月25日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将五个疑似爆炸装置送检后,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将检材试验后收缴销毁;\n(三)2015年10月25日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前期接警人员接报警人报警时,未听清姓名及地址,在录入系统时将被害人“李某卯”的名字录入为“李某甲武”、受害人“许某甲”的名字录入为“许某乙”,将案发地址“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李某卯家中”误录入为“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李某癸家中”,导致接处警登记表中事发地址有误,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中被害人姓名有误。被害人姓名应为“李某卯”、受害人姓名应为“许风娥”、案发地址应为“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李某卯家中”;\n(四)2015年10月31日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办理“20150820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李某卯被致死一案中,我局技术民警进行现场勘验时,从现场房檐下西二间门前地面上提取一张手机SM卡。为确定该张手机SM卡机主身份,我局民警将该SM卡插入手机内对外拨打,获取该手机SM卡号码为132********,号码归属地为江苏苏州联通。我局民警使用该号码登录江苏联通网上营业厅进查询,经查询该号码(132××××****江苏苏州联通)的机主为杜**,入网日期为2015年6月4日。查询该号码通话详单,该号码7月份至今均无通话记录。\n17、户籍、前科证明证实:杜**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n18、杜**联通、移动通话清单证实:2015年8月20日案发当天,杜**132××××****的手机号码分别与证人杜某丁、杜某戊、胡某甲、聂某、张某丙通话。\n19、被害人李某卯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其在2015年8月20日凌晨2时28分向李某壬手机发送短信两次,向某乙锁绳手机发送短信一次\n20、住宿旅客登记本证实:被告人杜**于2015年8月19日21时登记入住灵宝市涧东村鸿运旅馆,于8月20日离店。\n21、证人李某壬(系被告人杜**妻子)证言证实(共两次):第一次:我是2015年农历三月初三和杜**结婚的,杜**到我阳平原来的公婆家某甲当上门女婿,结婚之后我们居住在阳平镇涧沟村寨耳村我公公家某甲面,杜**的户口也从朱某迁到了阳平这里。我们婚后一起去苏州打工了,杜**干了有一个多月说身体不舒服就不去上班了,也不愿意我去上班,有时喝完酒还动手打我。他还是老说头疼,我带着他到苏州的医院都检查过了,可检查不出来什么问题。我们没有孩子,我有两个孩子都是和前夫生的。我是今天早上9点多知道的我家出事了,我也没有进过我娘家家某甲的门,不知道里面是什么情况。我当时在我兄弟媳妇常圆圆家某甲睡着,我二伯给我兄弟媳妇打电话说家某甲出事了,我就赶紧到我娘家家某甲了。我和杜**有矛盾,他想让我把户口跟他迁到朱某去,我不同意,加上他打我,我就不想跟他过了,他就在家某甲寻死觅活的,而且还威胁我不跟他过的话,就要杀我家某甲人之类的话。昨天中午11点的时候,我悄悄从阳平家某甲走的,当时他穿的一身黑兰色西装,内穿粉色长袖衬衫,脚穿黑色皮鞋。我后来听我婆婆说昨天下午两点多我家某甲人把他送到阳平班车上,他走的时候还穿的是那身西装,走的时候拿有一个黑色皮质的单肩包,我知道包里装有充电器、刮胡刀之类的东西,还有他父亲杜某己的朱某信用社的存折,和我的一张农村信用社卡(卡上应该没有什么钱)。\n我把他的两个电话设置成黑名单了,他打不进来,他今天早上6点多的时候,我怀疑他用我父亲的电话(187××××****)给我发了几条短信,我把短信删了,我只记得大概内容,短息大概内容是:拉(我大姐)、鹏你们怎么还不回来,我声音出不来了,后来又发短信说尽快,我就赶紧给我爸电话回过去,对方一直不说话,后来他又用他132××××****给我发短信说我在郑州看病,你和圆圆怎么还不回去,之后我怀疑不对,我就把手机关了。\n8月19日那天,我父母把我从阳平公公家某甲接回来,怕杜**再找我,就让我大姐李某丁给我办了一个电话卡,我父亲在手机里面存的也是我大姐李某丁的名字。\n22、证人雷某甲(系证人李某壬公公)证言证实:李某壬是我儿子雷某乙的媳妇,我儿子2013年左右得病去逝了,后来招了杜**上门。他们结婚之后没多久,李某壬就跟着杜**一起到苏州打工去了,我和杜**接触时间也不长。他们从苏州回来以后,杜**说他头疼有病。我听我妻子说李某壬跟杜**吵过架,但我不知道他俩因为什么吵架,好像是在苏州打工的时候,杜**对李某壬不好,李某壬娘家人知道了,就说要把人接回去,我就让他们把人接走了。\n23、证人李某癸(系被害人李某卯哥哥)证言证实:8月20日早上9点左右,我从地里干活回到家某甲,听人说我兄弟李某卯出事了,我兄弟媳妇许某乙爬在房顶上说我兄弟不知是死是活,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我就跟着民警从高某家西边邻居李某甲盈家翻墙进到高某家房顶上,(李某卯家门当时锁着)。看见我兄弟媳妇许某乙在房顶前的楼梯上坐着,头上都是血,血已经凝固住了。我就问凤某是谁打的她,凤某说是“锁”打的。派出所的民警就问凤某屋里有几个人,拿啥东西没有。凤某说屋里就是“锁”跟高某,“锁”手里有刀子,她当时就是用手比划了一下,我看有二、三十公分。高某这会儿不知是死是活。民警说要找棍子,我就回家某甲去找棍子了。我找了棍子回来,就让李某丑打电话叫120过来把凤某送医院了。我当时见李某卯的孙某李某戊清(男孩,五、六岁)在巷子里耍,高某的摩托车在门口停着,车钥匙还在摩托车上插着。\n我侄女李某壬是2004年左右嫁到阳平镇涧沟大队寨上村,大概到2011左右,李某壬的女婿死了。到今年年初(农历三月份),经人介绍李某壬跟“锁”结婚了,“锁”是按上门女婿招到阳平家某甲的。结婚以后,“锁”整天好吃懒做,还老是欺负我侄女。8月19日早上,我听兄弟媳妇许某乙说阳平寨上那边“鹏鹏”(李某壬)的婆婆打电话说“锁”老是打“鹏鹏”,让我们把“鹏鹏”接回了。我就跟高某还有我大哥一起到阳平寨上把“鹏鹏”接了回来。接回来了以后,怕“锁”要到家某甲来闹,就先把“鹏鹏”送到南安头村高某儿媳妇娘家住着。8月19日我吃过晚饭,又跟高某商量了一下“鹏鹏”的事,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刚回到家某甲院子的时候,见巷子进来一辆摩托车,开到巷子里头了。这时候,高某就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敲门,让我赶紧过去看看,我就拿着个电灯就往高某家去,我走过去拿电灯一照,就见“锁”在高某家门口。我一见是“锁”,就问他过来干啥让他“滚”,这时候,高某也把门打开了,出来说让“锁”赶紧走,“锁”说他过来道歉,我们说这会儿道歉晚了,让他赶紧走。说了一会儿,“锁”就骑着摩托车走了。我就让高某给其他亲戚朋友打电话,说是“锁”去叫门了都别开。交代完以后,我就回家了。半夜的时候,我听见东边有狗叫,就起来看了一下表,是3点钟。我就上到房顶上看了一下,见四周没有啥情况,我就回屋里睡觉了。\n我们都住在一条巷子里,巷子是东西巷子,巷子口在西边,一共四家人。从西往东数第一家是我大哥李某子,第二家是我,第三家是李某甲盈家,第四家就是我兄弟李某卯。\n24、证人李某子证言证实:8月20日早上8点左右,我听见巷子东头我老三兄弟媳妇许某乙妇在那吆喝,我就赶紧往李某卯屋里走,我孙某李某丑也在后面跟我,走到跟看见许某乙靠墙坐在她家往房顶去的楼梯上,在那吆喝说“锁”昨晚上3点过来了,把高某跟她打了,这会儿不知道高某是死是活。我急着叫她把门开开,凤某说门反锁住了,开不了。这时候,我看见高某的摩托车就停在大门口,车钥匙还插在摩托车上,高某的孙某李某戊清就站在摩托车跟前。我就问白某乙门锁着,你是咋出来的,白某乙在那站着不说话。我就朝院子里喊高某的名字,但是一直没有人答应,这时候周围的邻居都出来了,我们就从高某家西边邻居李某甲盈家的屋顶上翻过去到了高某家的屋顶上,我们过去以后就见凤某坐在台阶上,头上、脸上都是血,血都凝固了。我就站在屋顶上又往院子里喊高某的名字,还是没有人答应。我怕是出事了,就赶紧叫我孙某李某丑打电话报警,我二弟李某癸听着信也赶过来了。停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进到屋里去看情况,我也跟着进到屋里,我看见高某躺在正房东二间的床上,床子上都是血。民警就我出去不要往屋子里进,我就出去回到屋顶上。停了一会儿,民警出来,说高某已经不行了,人都已经硬了,说要保护好现场,不要让人往屋里进。这时候,不知道是谁打的120,120来了以后就把凤某拉上去医院。\n其所证实的被告人杜**的基本情况及将李某壬从阳平接回的情况与证人李某癸证实基本一致。\n25、证人李某丑(系证人李某子孙某,本案报案人)证言证实:8月20日)、早上7点多,我正在家某甲吃早饭,听见我三奶奶在吆喝,我就和我爷(李某子)从家某甲出来往我三奶家走,走到我三奶家西边邻居门口时,看见我三奶背靠墙坐在他们家往屋顶去的楼梯上,在那吆喝:“赶紧过来,下边没动静了,你们赶紧过来看看是死是活”。我就和我爷把我三奶西边邻居家的门叫开,从西边的房顶上翻到我三奶家的房顶上。过来后,就见我三奶坐在房顶楼梯上,头上、脸上还有衣服上都是血,而且血都凝固住了。我三奶当时就是说“锁”昨天晚上拿着刀把她打伤了,她比划了一下,刀有十五公分长。不知道我三爷是死是活,让我赶紧下去看看,我们当时害怕“锁”还在屋里面,就打电话报警了。\n我们报完警以后,就一直守在我三奶家的屋顶上,没有往屋里进。一直等到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民警过来进到屋里,然后出来说我三爷人已经硬了,说要保护现场,不让人进。\n26、证人李某丙(系被害人李某卯孙某)证言证实:那天晚上我在睡觉,醒来见我爷、我奶、我姑父照锁。我见照锁手里拿着刀,他拿砖头拿鞋打我爷,还拿刀杀我爷。我爷爷身上嘴里,我奶奶身上都流血了,照锁给我爷爷抱进我妈妈屋里,我奶奶在二间躺着。后来他骑着我爷摩托车拉我去叫救护车,没有叫下救护车我们就骑车去我拉拉姑家,没有找到几楼,就回来了。回来后照锁就从厕所蹦下去了。是我爷开的门照锁进到我们屋的。见到他我也能认出他。\n因证人李某丙系未成年人,对其进行询问时依法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常某到场。\n27、证人张某甲(系被害人邻居)证言证实:半夜醒来我到院子里收衣服,走到院子中间,我听见李某卯的老婆凤某在她家大声说“你打媳妇干啥”,她连说了好几句,但也没有听到有人回应她的话,也没有听到李某卯或者其他人的声音。紧接着我听到“咔嚓”一声,我也听不出来是什么声音。回到到屋里看了一下手机,是凌晨3:05,然后我就睡觉了。\n28、证人王某乙(系被害人邻居)证言证实:初六(8月19日)晚上我从外面乘凉回来,在屋里时听见后面凤某家有吵闹声,只听见凤某声音,我还以为凤某在骂儿媳妇,也没有管。凤某脑子有点不正常,犯病后乱骂家人。初七凌晨时我听见凤某的声音,还以为是凤某犯病了。我初六晚上睡到后半夜,我先听见一声大声“啊”的吆喝声,我当时还问我老汉有没有听到李某卯老婆凤某的吆喝声,我老汉耳朵背,他说没有听见。紧接着我又听见“啊”一声,然后听见“咔嚓”一声,好像是凤某家大铁门的关门声,我能确定是李某卯老婆的声音。后来就再没有听见声音了,也没有听到李某卯或者其他人的声音。了一下,我看了一下手机是3:07分。然后我就继续睡觉了。\n29、证人常某(系被害人儿媳)证言证实(共两次):我记得好像半夜3点多,好像是我公公李某卯的187××××****的手机号给我发了3条短信,因为是熟悉的号码,我当时好像回短信了,我当时还看了看时间是3点40分。我家某甲有四五个木头的板凳,板凳面上还套着一个毛线织的坐套,平常也没有固定的放的地方,但是我的房间里没有放。我们家今年盖了一个门楼、一个洗澡间,还剩有一些新砖头都在我们家房顶上放着。院子里面没有砖头。我婆婆以前身体还可以,这回受伤受刺激后精神方面不太好现在焦某的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之前的情况我不太了解,不过我嫁过来的时候,我婆婆看着是好好的。\n187××××****这个号刚开始是我丈夫李某己买来给我用的,后来我不用这个号了,就把这个号给我公公用了。我公公晚上休息的时候穿那种塑料的凉拖鞋。我家进来大门的门厅墙上有一个节能灯,院子里面没有灯。\n30、证人杜某丁(系被告人杜某丁堂哥)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杜**给我发有一条信息和打过两个电话,他给我发的信息内容是让我从涧东汽车站对面里的鸿运旅管把他的摩托车提走,他妻子晓鹏让娘家接走了,也不让他见,他现在头疼都嫌弃他,他受不了。第一个电话也是说让我把摩托车推走,他说他在焦某;第二个电话说他在焦某把他岳父打伤了,我说如果打伤了就看病,如果打死了,我就报警抓你。杜**和他妻子结婚没有多长时间,他们在苏州打工的时候他妻子给我打过电话说他打过他妻子,其他和他岳父家就没有什么矛盾了。\n31、证人杜某戊(系被告人杜**哥哥)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我兄弟杜**给我发过一次短信,让我到灵宝涧东的鸿运旅社去推摩托车,摩托车是我出钱给他买的。上午十点多给我打电话一直在哭说他跟他老丈人打架了,我说日子过不成就让他回朱某来。我听别人说他因为头疼看病的事情跟他媳妇闹矛盾。\n32、证人胡某乙(系被告人杜**姐夫)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早上10点多我给杜**打了一个电话,我是听人说杜**在江苏那边打工犯病了,我就想给他打电话(132××××****)看看咋样了。电话接通之后,我问他最近咋样了,信号刺刺拉拉的,我听见他在电话那头乱叫唤,我这里信号不好,我就让他好好说话,说他跟他媳妇在江苏打工挣了七、八千块钱都看病花完了,还说了他都在哪看病,都是咋检查的,还说看了几家医院都检查不出来啥毛病。我就劝他说是不是中啥邪了,让他找个阴阳先生看看,他说阳平那边是信基督教的,不信这些。其他也就没有说啥了。打电话时杜**没有说他把他老丈人打伤的事情。\n33、证人张某乙(系被告人杜**表哥)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上午、下午杜**分别给我打了电话,上午电话听着他哭哭啼啼的说“日子过不成了,头疼也没人给他看病”我就劝他别想那么多,头疼了先把病看好,病看好了好好过日子,如果在阳平那里跟大人过不成就搬出来住,一定记得要好好过日子,其他的也就没说啥了。下午打电话的时候,我在学校给我孩子办入学,我就给他说我有事在忙,一会儿给他回过去,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两次通话时间都不长。\n34、证人燕某(系被告人杜**表弟)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杜**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好像是在中午左右,当时我媳妇生孩子我在医院,他问我兄弟和彦飞在哪,我那会正忙着,没说啥就把电话挂了,通话时间不长,当时我还不知道他出事了。\n35、证人赵某(系鸿运旅馆老板)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杜**在我的旅馆登记入住,是19日晚上9点多来的,来时骑一辆红色大架摩托车,身上斜跨一个皮包,看不清的是黑色还是蓝色的西服,里面是白色衬衣,我给他开209房间。20日凌晨两点多的时候我刚准备关门,杜**下来说他要出去转就把他的摩托车钥匙和房间钥匙都放在我这他就走了,也没有说他去哪里转,也没有注意他带没有带什么东西。他去年在我这住过几次,今年是头一次来。\n36、证人夏某(系超市老板)证言证实:超市主要是卖一些烟酒饮料等日常生活物品,8月19日晚上超市正常营业时有一个男的来超市买过两瓶三门峡甘露公司出的竹叶水和三瓶娃哈哈牌爽歪歪饮料,超市每天来的人多,记不清这个人的衣着样貌。\n37、证人张某丁(系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一个姓张的出租车司机跟我联系说让我到焦某变电站附近接一个男的到阳平,我们这些跑车的有了活都会互相联系的。因为十分钟就到,我也没有那个人的联系方式。我就开着我的车,车牌号豫M×××**去了,我开车到华某高中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拦住说这个人是个罪犯,让我帮忙配合。然后有三名公安机关的民警就坐进我的车里面,让我开着车继续道焦某变电站那里去接人,我把车开到变电站附近时没有见到人,就有开车往前走,大概走到双木崤村村牌子跟前时,我见有一个男的坐在路边石头上,就把车玻璃摇下来问那个男的是不是叫车往阳平去。那个男的就上车了,那个男的刚踏进车里就被车里的公安民警抓住了,我一见人被抓住了就从车里下来躲到一边去了。那名男子有个30多岁,外面穿一身深蓝色的西服,里面穿一件白衬衣。我没看太清楚长什么样子。我当时见民警从那个男的身上掏出来有一把刀,刀子没看清,还有两个绿色的饮料瓶,三个爽歪歪瓶子。\n38、证人张某丙(系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中午一两点左右,1591的车司机聂某叫我拉一个人去阳平,后来有一个客户说让我送人去朱某,这个人给我打电话说在焦某电厂有急事,我就把这个人介绍给了5503的司机。下午四点多我给5503的司机打电话问她人接住了吗,她说我给她介绍的是一个杀人犯,现在被抓住了,她也在刑警队。\n39、证人聂某(系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我开一辆银灰色夏利轿车在灵宝城区跑出租,杜**留有我的电话,坐过我几次车,我们就认识了。2015年8月20日下午两点左右,杜**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娘娘山接他,我当时在山西侯马,我就给2379的司机张某丙打电话说让他去接。8月19日杜**没有和我联系过,平常我们也联系过,但是联系的不多。\n短信里面“我在侯马看好了给你电话”的意思是杜**之前跟我说过让我给他介绍矿上的活。“我们也吵架了,我出来了”的意思是杜**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他时说他和他媳妇过不成,我就说我也是跟老公吵架来侯马的。\n40、证人李某寅(系被害人邻居)证言证实:我家住在许某甲家房后,许某甲平时身体挺好的,和村里人相处也很好,大概十几年前,她和李某卯吵架把许某甲气得不美了,这几年都好好的,没有犯过病。\n41、被害人许某甲陈述(共三次):因为我女婿“锁”对我女儿不好(李某壬),我心疼我女儿就把我女儿接回家了,回来后我女儿就跟我儿媳妇去我儿媳妇常某娘家了。那天“锁”先是晚上9点多骑着一辆摩托车到家某甲来找我女儿,我就说他还有脸过来找我闺女,让他走不要再来找我闺女了。当时我丈夫跟他二哥(李某癸)也说他,不让他再来找我女儿,让他赶紧走,他就骑着摩托车离开了。\n到了半夜3点左右,我跟我丈夫李某卯、孙某李某丙都在西厢房睡觉,听见外面有敲门声,我丈夫就起来出去看是啥事,我丈夫出去没多久,就听见我丈夫在叫喊,我就急忙穿上衣服往外出去看,出来就看见我丈夫躺在院子里的地上,还在不停的喊疼,我女婿在院子里站着,天太黑我看不清他手里拿有什么,我就往大门那边走,准备去喊人。“锁”就拿个砖头往我头上打,打了三下,然后我头上流血,觉得头特别晕,“锁”就拉着我把我拖到我家的西厢房的地上坐着,坐了一会儿,“锁”看到我的血流的地上到处都是,就把我拉到炕上,这时候我孙某醒来了,我叫我孙某去叫人,“锁”不让去。然后“锁”就一直坐在我旁边看着我,我能看到过了一会儿“锁”拿个小电灯,还拿了一把刀子出去了,还听见有跺门的动静。再然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直到快天明的时候,我想小便了,就跟“锁”说我要解手了,“锁”就给我拿过来一个桶,扶着我在桶里解了手,然后“锁”就又把我扶到床上躺着。我当时头上流血疼的厉害,就跟“锁”说:“你把我打成这样了,给我找个医生看看。”“锁”不让我说话,给我拿了几片不知道是啥药让我吃,我就吃了。又等了一会儿,天都大亮了,“锁”就跑了。我就挣扎着从床上起来,慢慢往屋顶上走,快走到屋顶上的时候,我走不动了就坐在台阶上,开始喊我二嫂赶紧来救人。停了一会儿人都来了,然后就把我送到医院了。\n我没有和“锁”发生过冲突,我家某甲有六七个木头的小板凳,都是好好的,那天晚上我也没有动过小板凳。我家楼顶上有修门楼剩下的砖头,院子里没有砖头。\n第三次陈述对于被告人杜**进入院子的方式,其陈述到“那天晚上我们已经睡下了,我丈夫听见有动静,没穿衣服就先出去看情况,我穿上衣服后也跟着往外出。”其余陈述与之前的陈述基本一致。\n42、被告人杜**的供述和辩解(共五次):\n今年(2015年)农历三月初三,我和妻子李某壬(李某辛是二婚,前夫得病去世了)登记结婚,我就招到李某壬阳平家某甲当上门女婿。2015年5月份的时候,我和我妻子李某壬一起去苏州打工,我就开始头疼,在苏州看不好,我妻子就说回来看。8月6、7号的时候从苏州回的灵宝,18号左右,我们到灵宝给我看病,然后我们商量去郑州看病。我阳平家某甲的人把我撵走,不让我在阳平家某甲呆了,后就把我送上阳平车之后,我媳妇也被娘家接回家,不管我了,我当时心灰意泠了,不想活了,就想和我妻子同归于尽,用炸药炸死我和我妻子,决定都不活了,有了这个想法之后,我坐班车到灵宝之后,从我老表跟把我的摩托车骑上,我就到朱某家某甲取了之前藏在朱某家某甲核桃树跟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走的时候顺手从案板边拿了一把刀,我就从朱某回到灵宝,到灵宝已经晚上9点多了,我就到涧东汽车站对面巷子里的鸿运旅社登记了个房间,房间号是209,我把炸药和雷管放到床上之后,用被子一盖,我就骑摩托车到焦某我岳父家某乙我妻子去了。我到焦某我岳父家之后,我敲了会门,等了半天,我岳母才开的门,我岳母就把我往外推,我岳父和他兄弟也过来推搡我,还骂我,还说一些再敢来,要弄死我之类的话,我当时没办法,我就回到旅社里面,躺在床上睡不着,满脑子都是我妻子还说好话骗我说要和我去郑州之类的一些谎话和我岳父岳母晚上把我赶走的一些情节,我越想越生气,想起我妻子就越心灰意冷了,想和她同归于尽的想法越明显了,之前我在山上干活的时候,知道护矿的人用塑料瓶装炸药炸人的方法,我就到旅社对面的那个商店里面买了两瓶1元钱一瓶的竹叶青矿泉水和三瓶爽歪歪酸奶,我喝了一瓶竹叶青矿泉水和半瓶爽歪歪酸奶,剩下的矿泉水和爽歪歪酸奶我都倒了,就拿这五个空瓶,自制了五个装有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爆炸品,凌晨2点多的时候,我就拿着那把刀和五个自制的爆炸品就从旅社出来坐出租车到焦某小学下车,我走着去我岳父家了,到我岳父家门后,我站在大门口敲了10来分钟的大门,我岳父把门开开,我看见我岳父只穿着内裤,手里拿着电灯,但电灯没有打开,我岳父手里当时不知道拿了什么打我,我躲了一下,到我肩膀上捎了一下,我当时的心就越凉了,想着都这么狠心,赖好都是他女婿呢,不但骂我,还拿东西打我,我脑子一热,看见大门左边核桃树根的地上有一块砖,我捡起来准备打我岳父的时候,我岳父见我拿砖,就扭头往厨房方向跑,边跑边说拿刀砍死我之类的话,我看见他往厨房去,我就把砖头朝他砸过去了,我也往他跟跑,我听见他今天非得拿刀把你砍成块块,我见他往厨房去,我冲过去右手捡起那块砖到做了一个抽的动作拿砖头到他头部打了一下,我岳父挣扎还准备去厨房拿菜刀,我就左手抓住他的胳膊,生气地说我让你剁,说的时候,我就再次拿砖头到他头上拍了一下,当时我岳父已经上到台阶上了,我拉着他的胳膊顺势一拉,把他拉到在地上,我岳父就躺在地上不动,我喊了几句爸,我岳父只嗯了几声,我想着把我岳父抱到屋里面,我先到西边靠当间的那个屋里看了一下,看见我岳母正在穿衣服,床上还睡着一个小孩,放不成我岳父,我就把当间门蹬开了和当间里面靠左手的那个门蹬开了,那个房间里面的床子上没有什么东西,后我就出去把我岳父抱到当间靠右手的那个房间里面,我就把我岳父侧放到床上,这时,我岳母拿着板凳到我脊背上打,我往外走,我岳母追出来,说我虐待她女儿之类的话,还骂我是畜生之类的话,我感觉都这么说我,都是想把我往死处逼呢,越想越生气,从地上捡起砖头照我岳母头上打去,我记不清到她头上打了一下,还是两下,我岳母还是骂我,我说不要再骂了,对她没有什么好处,我就把我岳母拉到床上。我跟我岳母说了一会儿话,我就屋里出来不知道怎么办,就从院子里出来,出来以后发现门锁住了,我就从东边院墙翻进去,在楼梯上坐了一会儿,然后我就去看我岳母,我岳母说要小便,我就拿个桶让她小便。然后停了一会儿,我岳母要吃药,我就给她拿药倒水,我倒水的时候,见旁边有一堆苹果,我就拿起一个苹果吃了。这会儿已经天亮了,我先给我媳妇打电话,我媳妇手机关机了,我问我侄子李某丙(我小舅子的儿子)我媳妇去哪了,孩子说在大姑家。我就用我岳父的手机给我媳妇的大姐打电话,是我媳妇接的电话,我就把电话挂了,给我媳妇大姐的手机发短信,让她赶紧回家。我媳妇一直没有回短信,我就骑着我岳父的摩托车带着我侄子李某丙去我媳妇大姐家某乙我媳妇。我骑着摩托车到思平桥,没找到我媳妇大姐家,我就又骑着摩托车又回到焦某我岳父家某甲。我把摩托车放在我岳父家门口。到我岳父家门口后,我听我我媳妇她二娘在喊我媳妇她大伯说屋里出事了,我就顺着我岳父家门口的厕所边墙上翻墙走了,当时我头开始疼了,我晕倒了,我不知道走到什么地方就晕倒了,我醒来后给我二哥说了事情,我二哥让我自首,我还想着凑钱,我打了电话叫了一个出租车,我在焦某变电站口跟准备坐出租车的时候被民警抓住了,后来就被带到刑警大队了。','title':'答辩情况'},{'text':'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因家庭琐事,为泄私愤,持砖头等物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n关于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所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杜**的多次有罪供述称,想用炸药炸死自己和妻子,同归于尽,说明其已经产生故意杀人的犯意。其第一次到被害人家某乙妻子未果,回到旅社后,想到妻子骗他以及岳父岳母晚上把他赶走的一些情节,越想越生气,想起妻子就越心灰意冷,想和她同归于尽的想法越明显了,反映其故意杀人犯意逐渐坚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卯头面部有多处损伤,其死亡原因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从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方面分析,足见其主观上故意杀人的故意十分坚决。其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后,在有条件救治或报警的条件下,长达几个小时不予救治,亦可反映出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积极态度。综上,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的辩称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故不予采纳。\n关于被告人杜**辩护人所称,被告人杜**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灵宝市公安局破案报告证实,民警通过技侦手段发现被告人杜**行踪后抓获杜**。从案发至被抓获,数小时内被告人杜**没有报警,也未主动投案,虽然其给堂兄打电话时,其堂兄劝其自首,但是其并未委托堂兄报警,本人亦没有任何投案行为。该辩护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故不予采纳。\n关于被告人杜**辩护人所称,被害人对被告人杜**辱骂、威胁、殴打的行为是本案的诱因,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生活中与妻子及家人产生矛盾后,本应通过合理方式解决,但是其为泄私愤预谋杀人。案发时,被告人在第一次寻找妻子受阻后,为泄私愤,携带爆炸装置等工具于凌晨三时再次到被害人家,综合考虑案发时间、女儿李某辛与杜**家庭矛盾的起因以及杜**接连两次到家骚扰等情况,被害人李某卯的行为合乎情理。况且,被告人杜**预谋故意杀人犯意坚决,被害人李某卯的行为不足以影响。在产生家庭矛盾后,被告人杜**本应以合理合法方式妥善处理,但是其却预谋采取同归于尽的极端方式,剥夺他人生命,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李某卯没有过错。该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n关于被告人杜**辩护人所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经查,虽然被告人杜**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但是,本案系故意杀人案件,性质恶劣,该辩护理由于法无据,故不予采纳。\n综上,被告人杜**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泄私愤,持砖头等物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杜**故意杀人,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title':'法院观点'},{'text':'被告人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title':'案件结果'},{'text':'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title':'裁判日期'}],'lawList':[{'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52条','url':'http:\u002F\u002Fwww.\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791922.html?Customer=tyc#tiao_52'},{'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53条','url':'http:\u002F\u002Fwww.\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791922.html?Customer=tyc#tiao_53'},{'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67条','url':'http:\u002F\u002Fwww.\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791922.html?Customer=tyc#tiao_67'},{'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264条','url':'http:\u002F\u002Fwww.\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791922.html?Customer=tyc#tiao_264'},{'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url':'http:\u002F\u002Fwww.\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794633.html?Customer=tyc#tiao_1'},{'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2条','url':'http:\u002F\u002Fwww.\u002Fchl\u002F1224979098644944579.html?Customer=tyc#tiao_172'}],'casetype':'刑事案件','sourceName':'中国裁判文书网','monitorStatus':0}}

天眼查法律诉讼文书详情

杜**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正文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杜**与被害人李某卯之女李某壬结婚,婚后杜**因琐事经常殴打李某壬。2015年8月19日上午,李某卯等人将李某壬从灵宝市阳平镇的家中接回送至李某卯儿媳妇常圆圆娘家暂住。当日晚9点多,杜**到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李某卯家中寻找李某壬未果。2015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杜**携带事先准备的自制爆炸装置和刀具再次来到李某卯家,在敲开院门后与李某卯发生冲突,杜**先后持砖头等物击打李某卯和许某甲的头部,造成李某卯当场死亡,许某甲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卯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许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杜**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壬、雷某甲、李某癸、李某子、李某丑、李某丙、张某甲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伤情鉴定书、爆炸性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砖头、木条、衣物等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杜**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其辩解称只是拿砖头扔了一下,也不知道砸到哪里了,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

答辩情况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杜**与被害人李某卯之女李某壬结婚。婚后不久,杜**即要求李某壬辞去在学校的工作,二人出外打工。打工期间,由于杜**好逸恶劳,且猜疑心较重,二人经常吵架,杜**曾多次殴打李某壬。2015年8月19日上午,李某卯等人将李某壬从灵宝市阳平镇的家中接回送至李某卯儿媳妇常圆圆娘家暂住。当日晚9点多,杜**到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李某卯家中寻找李某壬未果。2015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杜**携带事先准备的自制爆炸装置和刀具再次来到李某卯家,在敲开院门后与李某卯发生冲突,杜**持砖头击打李某卯、许某甲头部,后又将李某卯拖拉至屋内床上,持木凳继续击打李某卯头部等部位,致李某卯死亡,许某甲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李某卯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许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20日8时15分,灵宝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李某丑187××××****报警称: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李某癸家中有人将老人打伤。当日8时16分,指派焦村镇派出所民警处警,8时21分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查明,2015年8月20日凌晨,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杜**到其老丈人家中,因琐事与老丈人李某卯、丈母娘许某甲发生打斗,李某卯被殴打致死,许某甲头部被打伤。灵宝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0日将之立为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

2、灵公(刑)勘(2015)0820号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平面示意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勘验于2015年8月20日10时15分开始至2015年8月20日12时15分结束。

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八组李某卯院落。该院落为农家小院模式,在院落大门东侧放有一辆黑色弯梁铃木牌摩托车,车头朝东停放;大门位于院落南墙东部,大门为红色双开铁门,在西门扇上有一小门,在小门门锁上插有一把钥匙,钥匙带有白某甲,在小门门后把手上有可疑斑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

在大门后有一门厅,在门厅地面上距东墙177cm距大门120cm处地面上有一砖块(1号砖块,拍照后原物提取),在门厅地面上距东墙110cm距大门70cm处地面上有一砖块(2号砖块,拍照后原物提取),在门厅北部放有一辆三轮车,三轮车车兜内放有蛇皮袋,在蛇皮袋西侧车兜内放有一把红黄色手电筒(拍照后原物提取);在门厅西部地面上有一70cm×60cm范围滴落血迹(标记为1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

在院落地面上有一5.4m长拖拉血迹(由门厅至院落,标记为2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院落中部地面上有一70cm×80cm范围滴落血迹(标记为3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该处血迹南侧15cm处地面上有一枚云烟烟头(拍照后原物提取),在院落地面上东距西台阶116cm紧靠北台阶有一竹门帘,在门帘西侧靠台阶处地面上有一180cm×80cm范围擦拭血迹(标记为4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该处血迹内陆面上有一手机卡卡托(拍照后原物提取),在门帘东侧有一水池,在水池北侧台阶上有一水缸,水缸内有可疑液体(标记为5-1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水缸缸沿处有少量血迹(标记为5-2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台阶上房檐下地面上距北墙115cm距西台阶115cm处地面上有两块方砖(拍照后原物提取),东侧方砖标记为5-1号方砖,西侧方砖标记为5-2号方砖,在台阶上房檐下地面上距北墙100cm距西台阶125cm处地面上有一果核(拍照后原物提取),在房檐下西二间门前地面上有一170cm×50cm范围拖拉血迹(标记为6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该血迹中地面上有一手机卡(拍照后原物提取),在西台阶南侧接一楼梯,在楼梯口外侧靠墙放有一把拖把,拖把头上有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楼梯第三级台阶上有一枚红旗渠烟头(拍照后原物提取);

在李某卯院落北部有一排平房,平房共六间,由厨房起沿顺时针房间依次标记为:厨房、西二间、西一间、客厅、东一间和东二间;

中心现场位于西二间和东一间中;

西二间门朝东开,门为红色木门,门外挂有竹门帘,进门后在房间靠东墙门北侧的地面上放有一张桌子,在桌子西侧地面上放有一个纸箱,在房间靠西北墙角的地面上放有两个木箱,在木箱南侧靠西墙的地面上放有一张桌子,在桌子东侧地面上放有一个纸箱,在桌子南侧靠东西墙的地面上放有一个架子;在房间内距床30cm距东墙80cm的地面上有一88cm×55cm范围血迹(标记为7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房间内床北沿下方距东墙130cm处地面上有一40cm×70cm范围血泊(标记为8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血泊中放有两双鞋,在血泊北侧放有一件白色衣服;在西二间南部放有一张木床,木床长270cm宽150cm高55cm,在床上放有被褥枕头等物品,在床东头北部放有衣服,在床单上距床西头80cm距床北沿30cm处有一55cm×30cm范围血迹(标记为9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床西部放有一个枕头,枕头距床西头40cm距南墙60cm,在枕头上有一40cm×20cm范围血迹(标记为10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

西二间东邻客厅,客厅门朝南开,门为四扇红色木门,东西两扇木门闭合,中间两扇木门打开状,在中间两扇木门门框上有一挂钩,挂钩下方挂有一水瓶,在中间两扇木门上方门框内侧用于锁门的锁扣已损坏;进门后为客厅,在客厅中靠东南墙角地面上放有一茶几,在靠东墙北部的地面上放有两个单人沙发,在靠北墙中部的地面上房有一张桌子,桌子上放有电视机等物品,在靠西墙北部的地面上放有一个长沙发,在客厅地面上还放有垃圾桶、凳子等其他物品;

在客厅西墙中部有一浅黄色木门通向西一间,在西一间门扇上有一枚不完整的模糊鞋印,在门扇上距地面105cm处有一17cm×14cm大小的破损,在该房门门框锁扣处可见锁扣相连的门框已损坏,在西卧室内放有两张木床;

在客厅东墙中部有一浅黄色木门通向东一间,在木门上有一枚完整的模糊鞋印,在该房门门框锁扣处可见锁扣相连的门框已损坏;东一间为一间“”型房间,在房门南侧房间西南部放有洗脸架、台式电风扇、电冰箱、梳妆台、衣架,在房门北侧房间西北部放有一个衣柜和一个板凳(板凳上带有线套),在房间东北部床头顶东墙距北墙80cm处的面上放有一张双人床(带有两个床头柜),双人床长250cm,宽180cm(床板宽度),高50cm,在北侧床头柜和北墙之间地面上有一个垃圾桶;在该双人床床尾西侧地面上:距床尾25cm距南墙130cm的地面上有一块木条(标记为1号,拍照后原物提取),距床尾10cm距南墙109cm的地面上有一根木条(标记为2号,拍照后原物提取),距床尾20cm距南墙80cm的地面上有一根木条(标记为3号,拍照后原物提取),距床尾75cm距南墙20cm的地面上有一根木条(标记为4号,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尾处距南墙80cm的地面上有一范围120cm×70cm的滴落血迹(标记为11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该双人床南侧距东墙195cm靠南墙的地面上有一块木条(标记为5号,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双人床上铺有被褥等物品,在床尾部有一具男尸,该男尸头南脚北右侧卧位,男尸尸体上盖有花棉被,将棉被移开后可见尸体右臂弯曲左臂伸直,左腿弯曲右腿伸直,将尸体移开后在尸体下方有一130cm×70cm范围内浸染血迹(标记为12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在床上距床南沿35cm距床西沿23cm处有一根木条(标记为6号,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上距床南沿35cm距床西沿60cm处有一块木板(标记为7号,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上距床南沿10cm距床东头沿50cm处有一木条(标记为8号,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上距床南沿43cm距床东头70cm处有一线套(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头靠背上方距南墙150cm的东墙上有一40cm×20cm范围喷溅血迹(标记为13号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

东一间南侧为东二间,东二间门朝西开,门为红色木门,在木门上有一枚完整的模糊鞋印,在该房门门框中部有缺失,在东二间内放有杂物,在房间中部地面上有一绿色塑料盆,在塑料盆西侧地面上有一75cm长木条,木条上带有锁扣;

在李某卯院落平房房顶晾晒有花椒,在房顶四周有65cm高围墙,在围墙上放有方砖;在李某卯院落外东部有一小巷,小巷口有一厕所,在院落外靠东墙放有一架子车车棚,车棚外盖有牛皮布;

对现场外围进行搜索,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

3、灵公(刑)勘(2015)082001号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平面示意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勘查于2015年8月20日17时00分开始,至2015年8月20日18时20分结束。

现场位于涧东村鸿运旅馆209房间,涧东村位于灵宝市区,东某函谷路、南临车站路、北临新灵西街,鸿运旅馆位于涧东村东侧,209房间位于鸿运旅馆二楼东南角第一个房间,房间门朝北开。

进入房间在房间靠东墙处放置一张双人床,床头朝东,床上有被子、褥子枕头等物品;在床头南侧放有一个床头柜;床头柜南侧放有一个椅子;椅子西侧放有一个垃圾桶。在床西侧枕头下发现挎包一个,挎包内装有身份证等物品(拍照后原物提取);挎包内发现一根长75cm的导火线(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床头柜上发现两个矿泉水瓶瓶盖(拍照后原物提取)和四根吸管(拍照后原物提取);在房间内垃圾桶内发现一个被水浸泡的黄色塑料袋一个,黄色塑料袋内有黑色物品(拍照后原物提取)。

4、(灵)公(刑)鉴(法医)字(2015)0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1)对死者李某卯进行尸表检验:

男尸,尸长169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球睑结膜苍白,角膜清晰,瞳孔等大,直径0.5cm。尸斑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呈暗红色,指压颜色减褪,尸僵存在。

头面部:花白发,发长3cm,头顶部有一0.7cm×0.4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左颞部有一2.5创口,边缘不整,周伴挫伤,有组织间桥;后枕部偏左有一5cm创口,边缘不整,有组织间桥;右颞部有一1.5cm×0.7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前额部偏右发际外有一弧形6.3cm创口,深部颅骨凹陷;左眼周有5.5cm×4cm青紫出血,左眼外侧有1.2cm、1cm浅表裂伤;左眼角有小片出血;左耳廓前侧有0.5cm浅表裂创,后侧有6cm×3cm皮下出血伴1.5cm浅表裂创;右耳廓前侧有0.7cm×0.3cm、1cm×0.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

颈项部:未见明显异常。

胸腹部:未见明显异常。

背臀部:左肩部有一4.5cm×4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左肩峰有1cm×0.4cm、1cm×0.4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肩胛有8.7cm×0.5cm、0.3cm×0.2cm条状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

会阴部:未见明显异常。

四肢部:右手中指末节有一1.5cm×0.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手环指末节有一0。5cm×0.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膝下有一1.3cm×0.3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小腿中段有一1.8cm×0.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附有血痂。余未见明显异常。

(2)解剖检验:

头部:自两耳上沿冠状面切开头皮,前后分离,见头左额颞部皮下10cm×8cm出血,左枕部皮下9cm×7cm出血,右枕部皮下5cm×3cm出血;左颞肌出血10cm×8cm;右颞肌出血3cm×5cm;左颞枕部颅骨9cm×5cm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硬膜外出血约5cm×8cm;左侧颞、枕部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挫伤;右侧颞叶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及脑挫伤;双侧颅中窝骨折,左侧颅后窝线性骨折。余未见明显异常。

颈部:自下颌下缘至胸骨柄处作一纵形切开,分离颈部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

胸腹部:自下颌正中沿胸、腹部正中分层解剖,前胸壁无出血,打开胸腔,胸腔无出血,内脏无损伤出血。打开腹腔,腹腔无积血,腹腔脏器无破裂。打开胃腔,胃内容呈糊状,约200ml。余未见明显异常。

(3)提取检材及处理:

提取死者心血、胃内容、部分肝组织等生物检材送实验室进行检验。

鉴定意见:李某卯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5、(三)公(刑)鉴(理化)字(2015)143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胃内容、肝脏组织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类农药、巴比妥类安眠药、吩噻嗪类安眠药、笨并杂氮卓类安眠药等成分。

6、提取血样笔录及提取血样清单(三份)证实:2015年8月20日,提取杜**血样一份。2015年8月26日,提取李某壬血样一份。2015年6月29日,提取许某甲血样一份。

7、(灵)公(刑)鉴(DNA)字(2015)08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现场提取的水缸缸沿上5-2号血迹、东一间床尾西侧地面上滴落血迹、东一间床上浸染血迹血迹、东一间东墙上血迹、门厅地面上提取的1号2号砖头、现场三轮车内手电筒上血迹、线套上可疑斑迹、杜**西裤右腿上左袖口上可疑斑迹,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李某卯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现场提取的院落地面上拖拉血迹、西二间门前地面上拖拉血迹、西二间地面上血迹、床单上血迹、电话卡上血迹、东侧西侧方砖上可疑斑迹,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许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现场提取果核一枚上检出的唾液,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杜**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送检的杜**衬衣左胸上可疑斑迹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杜**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送检的许某甲、李某壬血样检材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与李某卯血样之间符合生物学亲缘遗传关系。

(灵)公(刑)鉴(DNA)字(2015)09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白色vivo手机上可疑斑迹、现场提取的东一间床尾西侧地面上木条、东一间床上木条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与(灵)公(刑)鉴(DNA)字(2015)089号鉴定书上15号检材即死者李某卯的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

8、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0日8时15分,灵宝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李某癸家中有人在家某甲将老人打伤。当日8时16分,焦某镇派出所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查明,2015年8月20日凌晨,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杜**到其老丈人家中,因琐事与老丈人李某卯、丈母娘许某甲发生打斗,李某卯被殴打致死,许某甲头部被打伤。灵宝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0日将之立为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

8月20日下午2时许,接技侦部门通报,有一辆“黑的”可能去焦某电厂附近接犯罪嫌疑人,牌照号可能是5503,接通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焦某半坡拦截该出租车。很快发现5503车辆从市区往焦村镇行驶,民警遂将该车拦截后问明该车确系接人后,遂由部分民警冒充旅客坐在该车后座上,让出租车司机继续开车去接人,其他民警驾车跟随该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至焦某国家电网门口往北,双目崤村牌附近时,发现一人拦截该出租车,该人体貌特征和杜**相符。该人上车后,车上民警迅速控制住该人,经询问其正是杜**。后其他民警迅速赶到车跟,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发现其身上带有五个爆炸装置及一把刀子、两部手机,民警遂对以上物品清点扣押后,将其带回刑警大队。至此案件告破。

9、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杜**全身进行拍照,对所穿衣物予以扣押、提取。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1)2015年8月21日11时民警带杜**从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发,驱车沿黄河路向北行驶至长安路后沿310国道向西行驶至焦村镇,到焦村镇焦村村主巷道后,杜**讲沿该主巷道水泥路向后可以到其作案现场,其带民警沿该水泥路一直向村后行驶,行驶至村西北部杜**向民警讲道路东侧的一条巷子为其岳父李某卯居住的巷子,在巷子口下车后,杜**向民警指认了其岳父家的方向,带民警向东前行约50米,杜**指认位于巷子东头北侧的院落就是其岳父家,并指认大门西侧树下的位置就是其捡砖头的地方,后带民警进入院内,杜**指认院内西北角的台阶处就是持砖头打伤其岳父的位置,后到正房门口,杜**指着正房门说其将其岳父打伤后抱着其岳父将此处房门用脚蹬开进入屋内;后带民警进入房间内,杜**指着屋内西间说其当时进屋后先用脚将该处房门蹬开,并向民警指认了其蹬门的位置;后杜**指认东房间就是其放置其岳父的房间,带民警进入房间内,杜**指认房间内床尾处为其放置其岳父的地点;后带民警从正屋内出来,杜**指认西侧厢房为其打伤其岳母许某甲的地点,带民警进入屋内,指认屋内床上为其放置其岳母的地点;后带民警行至院内西侧往楼顶台阶处,指认台阶处为其取拖把的地点,并指认院内水池旁的水缸为其拖完血迹涮拖把的地方;后带民警往院外走,行至门厅时,杜**指认三轮车车兜是放置其岳父手电筒的地方;出大门后,杜**指认大门东侧巷子为其作案后翻墙再次进入院子的位置,并指认大门口前的空地是停放其岳父摩托车的地点。

在焦某镇指认完现场后,其讲带带民警去朱某家某甲指认藏匿炸药等物品地方。后其带民警去朱某,到朱阳镇××村其家中,杜**指认家中院子旁边核桃树下的砖垛就是其藏匿雷管、炸药的地点。

在朱某指认结束后,其带民警向某甲宝城区行驶,行驶至灵宝市涧车站后,杜**指认涧东汽车站对面巷子内的鸿运旅馆就是其作案前住宿的旅馆,带民警进入旅馆二楼,指认209房间就是其登记住宿的房间,其在该房间装置爆炸物;后带民警从旅馆出来,杜**指认旅馆对面的优优超市就是其购买矿泉水的地点,并带民警进入超市内,向民警指认其购买的矿泉水及酸奶所放位置。

(2)2015年8月24日10时53分,在灵宝市公安局焦村派出所询问室,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毋春平、叶某组织,见证人王某甲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分别编号为01-12号,无规则地排列在一张A4纸上,把照片提供给李某癸进行辨认。李某癸将全部照片认真审查一遍后,指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即其兄弟李某卯的二女婿“锁”。

辨认说明:6号照片是被告人杜**的照片。

(3)2015年8月24日10时45分,在灵宝市公安局焦村派出所询问室,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毋春平、叶某组织,见证人王某甲的见证下,辨认人李某丙监护人李某己在场的情况下,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分别编号为01—12号,无规则地排列在一张A4纸上,把照片提供给李某丙进行辨认。李某丙将全部照片认真审查一遍后,指出11号照片中的男子即其姑父“照锁”。

辨认说明:11号照片是被告人杜**的照片。

(4)2015年9月9日9时35分,在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询问室,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毋春平、叶某组织,见证人建国睿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好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分别编号为01—12号,无规则地排列在一张A4纸上,把照片提供给赵某进行辨认。赵某将全部照片认真审查一遍后,指出2号照片中的男子即2015年8月19日晚21时许,在其经营的鸿运旅馆登记住宿的杜**。

辨认说明:2号照片是被告人杜**的照片。

11、灵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关于20150820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李某卯被伤害致死案分析意见”(补充证据)证实:根据现场血迹、作案工具分布情况分析为:受害人李某卯在床西侧被嫌疑人持木凳连续打击头部,致血管破裂,在地面上形成点状喷溅血迹(11号血迹),木凳上所粘血迹打击抛甩可以形成床头墙上血迹(13号血迹)。

12、被害人许某甲伤情鉴定文书证实:许某甲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13、爆炸物品爆炸性实验报告证实:杜**被抓获时在其身上搜出的5个疑似爆炸装置经爆炸性实验后,送检疑似炸药不具有爆炸性;送检火雷管具有爆炸性;送检导火索已失去燃烧性能。

14、物证(均当庭出示):(1)矿泉水瓶两个;(2)爽歪歪瓶子两个;(3)刀子一把;(4)砖头四块;(5)被打碎的木头及木条八块;(6)手电筒一个;(7)板凳上线套一个;(8)手机两部;(9)苹果果核一个;(10)光盘八张;(11)手机SM卡及卡托各一;(12)杜**作案时所穿西服上衣、西服裤子、长袖衬衣、皮鞋各一。

15、移交物品清单证实:随案移交(1)矿泉水瓶两个;(2)爽歪歪瓶子两个;(3)刀子一把;(4)砖头四块;(5)被打碎的木头及木条八块;(6)手电筒一个;(7)板凳上线套一个;(8)手机两部;(9)苹果果核一个;(10)光盘八张;(11)手机SM卡及卡托各一;(12)杜**作案时所穿西服上衣、西服裤子、长袖衬衣、皮鞋各一。

16、情况说明四份证实:(一)2015年9月30日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对抓获杜**时从其身上提取的五个疑似爆炸装置进行拆解,并从该五个疑似爆炸装置中提取深棕色湿性粉末五份(送检时分别编为1-5号),另据杜**供述在其居住的灵宝市涧东鸿运旅馆房间内提取黑色物品一份(送检时编为6号)。并由刑警大队民警毋春平、薛肖猛将以上六份疑似炸药物品送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

(二)2015年10月25日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将五个疑似爆炸装置送检后,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将检材试验后收缴销毁;

(三)2015年10月25日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前期接警人员接报警人报警时,未听清姓名及地址,在录入系统时将被害人“李某卯”的名字录入为“李某甲武”、受害人“许某甲”的名字录入为“许某乙”,将案发地址“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李某卯家中”误录入为“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李某癸家中”,导致接处警登记表中事发地址有误,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中被害人姓名有误。被害人姓名应为“李某卯”、受害人姓名应为“许风娥”、案发地址应为“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8组李某卯家中”;

(四)2015年10月31日由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办理“20150820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李某卯被致死一案中,我局技术民警进行现场勘验时,从现场房檐下西二间门前地面上提取一张手机SM卡。为确定该张手机SM卡机主身份,我局民警将该SM卡插入手机内对外拨打,获取该手机SM卡号码为132********,号码归属地为江苏苏州联通。我局民警使用该号码登录江苏联通网上营业厅进查询,经查询该号码(132××××****江苏苏州联通)的机主为杜**,入网日期为2015年6月4日。查询该号码通话详单,该号码7月份至今均无通话记录。

17、户籍、前科证明证实:杜**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18、杜**联通、移动通话清单证实:2015年8月20日案发当天,杜**132××××****的手机号码分别与证人杜某丁、杜某戊、胡某甲、聂某、张某丙通话。

19、被害人李某卯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其在2015年8月20日凌晨2时28分向李某壬手机发送短信两次,向某乙锁绳手机发送短信一次

20、住宿旅客登记本证实:被告人杜**于2015年8月19日21时登记入住灵宝市涧东村鸿运旅馆,于8月20日离店。

21、证人李某壬(系被告人杜**妻子)证言证实(共两次):第一次:我是2015年农历三月初三和杜**结婚的,杜**到我阳平原来的公婆家某甲当上门女婿,结婚之后我们居住在阳平镇涧沟村寨耳村我公公家某甲面,杜**的户口也从朱某迁到了阳平这里。我们婚后一起去苏州打工了,杜**干了有一个多月说身体不舒服就不去上班了,也不愿意我去上班,有时喝完酒还动手打我。他还是老说头疼,我带着他到苏州的医院都检查过了,可检查不出来什么问题。我们没有孩子,我有两个孩子都是和前夫生的。我是今天早上9点多知道的我家出事了,我也没有进过我娘家家某甲的门,不知道里面是什么情况。我当时在我兄弟媳妇常圆圆家某甲睡着,我二伯给我兄弟媳妇打电话说家某甲出事了,我就赶紧到我娘家家某甲了。我和杜**有矛盾,他想让我把户口跟他迁到朱某去,我不同意,加上他打我,我就不想跟他过了,他就在家某甲寻死觅活的,而且还威胁我不跟他过的话,就要杀我家某甲人之类的话。昨天中午11点的时候,我悄悄从阳平家某甲走的,当时他穿的一身黑兰色西装,内穿粉色长袖衬衫,脚穿黑色皮鞋。我后来听我婆婆说昨天下午两点多我家某甲人把他送到阳平班车上,他走的时候还穿的是那身西装,走的时候拿有一个黑色皮质的单肩包,我知道包里装有充电器、刮胡刀之类的东西,还有他父亲杜某己的朱某信用社的存折,和我的一张农村信用社卡(卡上应该没有什么钱)。

我把他的两个电话设置成黑名单了,他打不进来,他今天早上6点多的时候,我怀疑他用我父亲的电话(187××××****)给我发了几条短信,我把短信删了,我只记得大概内容,短息大概内容是:拉(我大姐)、鹏你们怎么还不回来,我声音出不来了,后来又发短信说尽快,我就赶紧给我爸电话回过去,对方一直不说话,后来他又用他132××××****给我发短信说我在郑州看病,你和圆圆怎么还不回去,之后我怀疑不对,我就把手机关了。

8月19日那天,我父母把我从阳平公公家某甲接回来,怕杜**再找我,就让我大姐李某丁给我办了一个电话卡,我父亲在手机里面存的也是我大姐李某丁的名字。

22、证人雷某甲(系证人李某壬公公)证言证实:李某壬是我儿子雷某乙的媳妇,我儿子2013年左右得病去逝了,后来招了杜**上门。他们结婚之后没多久,李某壬就跟着杜**一起到苏州打工去了,我和杜**接触时间也不长。他们从苏州回来以后,杜**说他头疼有病。我听我妻子说李某壬跟杜**吵过架,但我不知道他俩因为什么吵架,好像是在苏州打工的时候,杜**对李某壬不好,李某壬娘家人知道了,就说要把人接回去,我就让他们把人接走了。

23、证人李某癸(系被害人李某卯哥哥)证言证实:8月20日早上9点左右,我从地里干活回到家某甲,听人说我兄弟李某卯出事了,我兄弟媳妇许某乙爬在房顶上说我兄弟不知是死是活,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我就跟着民警从高某家西边邻居李某甲盈家翻墙进到高某家房顶上,(李某卯家门当时锁着)。看见我兄弟媳妇许某乙在房顶前的楼梯上坐着,头上都是血,血已经凝固住了。我就问凤某是谁打的她,凤某说是“锁”打的。派出所的民警就问凤某屋里有几个人,拿啥东西没有。凤某说屋里就是“锁”跟高某,“锁”手里有刀子,她当时就是用手比划了一下,我看有二、三十公分。高某这会儿不知是死是活。民警说要找棍子,我就回家某甲去找棍子了。我找了棍子回来,就让李某丑打电话叫120过来把凤某送医院了。我当时见李某卯的孙某李某戊清(男孩,五、六岁)在巷子里耍,高某的摩托车在门口停着,车钥匙还在摩托车上插着。

我侄女李某壬是2004年左右嫁到阳平镇涧沟大队寨上村,大概到2011左右,李某壬的女婿死了。到今年年初(农历三月份),经人介绍李某壬跟“锁”结婚了,“锁”是按上门女婿招到阳平家某甲的。结婚以后,“锁”整天好吃懒做,还老是欺负我侄女。8月19日早上,我听兄弟媳妇许某乙说阳平寨上那边“鹏鹏”(李某壬)的婆婆打电话说“锁”老是打“鹏鹏”,让我们把“鹏鹏”接回了。我就跟高某还有我大哥一起到阳平寨上把“鹏鹏”接了回来。接回来了以后,怕“锁”要到家某甲来闹,就先把“鹏鹏”送到南安头村高某儿媳妇娘家住着。8月19日我吃过晚饭,又跟高某商量了一下“鹏鹏”的事,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刚回到家某甲院子的时候,见巷子进来一辆摩托车,开到巷子里头了。这时候,高某就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敲门,让我赶紧过去看看,我就拿着个电灯就往高某家去,我走过去拿电灯一照,就见“锁”在高某家门口。我一见是“锁”,就问他过来干啥让他“滚”,这时候,高某也把门打开了,出来说让“锁”赶紧走,“锁”说他过来道歉,我们说这会儿道歉晚了,让他赶紧走。说了一会儿,“锁”就骑着摩托车走了。我就让高某给其他亲戚朋友打电话,说是“锁”去叫门了都别开。交代完以后,我就回家了。半夜的时候,我听见东边有狗叫,就起来看了一下表,是3点钟。我就上到房顶上看了一下,见四周没有啥情况,我就回屋里睡觉了。

我们都住在一条巷子里,巷子是东西巷子,巷子口在西边,一共四家人。从西往东数第一家是我大哥李某子,第二家是我,第三家是李某甲盈家,第四家就是我兄弟李某卯。

24、证人李某子证言证实:8月20日早上8点左右,我听见巷子东头我老三兄弟媳妇许某乙妇在那吆喝,我就赶紧往李某卯屋里走,我孙某李某丑也在后面跟我,走到跟看见许某乙靠墙坐在她家往房顶去的楼梯上,在那吆喝说“锁”昨晚上3点过来了,把高某跟她打了,这会儿不知道高某是死是活。我急着叫她把门开开,凤某说门反锁住了,开不了。这时候,我看见高某的摩托车就停在大门口,车钥匙还插在摩托车上,高某的孙某李某戊清就站在摩托车跟前。我就问白某乙门锁着,你是咋出来的,白某乙在那站着不说话。我就朝院子里喊高某的名字,但是一直没有人答应,这时候周围的邻居都出来了,我们就从高某家西边邻居李某甲盈家的屋顶上翻过去到了高某家的屋顶上,我们过去以后就见凤某坐在台阶上,头上、脸上都是血,血都凝固了。我就站在屋顶上又往院子里喊高某的名字,还是没有人答应。我怕是出事了,就赶紧叫我孙某李某丑打电话报警,我二弟李某癸听着信也赶过来了。停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进到屋里去看情况,我也跟着进到屋里,我看见高某躺在正房东二间的床上,床子上都是血。民警就我出去不要往屋子里进,我就出去回到屋顶上。停了一会儿,民警出来,说高某已经不行了,人都已经硬了,说要保护好现场,不要让人往屋里进。这时候,不知道是谁打的120,120来了以后就把凤某拉上去医院。

其所证实的被告人杜**的基本情况及将李某壬从阳平接回的情况与证人李某癸证实基本一致。

25、证人李某丑(系证人李某子孙某,本案报案人)证言证实:8月20日)、早上7点多,我正在家某甲吃早饭,听见我三奶奶在吆喝,我就和我爷(李某子)从家某甲出来往我三奶家走,走到我三奶家西边邻居门口时,看见我三奶背靠墙坐在他们家往屋顶去的楼梯上,在那吆喝:“赶紧过来,下边没动静了,你们赶紧过来看看是死是活”。我就和我爷把我三奶西边邻居家的门叫开,从西边的房顶上翻到我三奶家的房顶上。过来后,就见我三奶坐在房顶楼梯上,头上、脸上还有衣服上都是血,而且血都凝固住了。我三奶当时就是说“锁”昨天晚上拿着刀把她打伤了,她比划了一下,刀有十五公分长。不知道我三爷是死是活,让我赶紧下去看看,我们当时害怕“锁”还在屋里面,就打电话报警了。

我们报完警以后,就一直守在我三奶家的屋顶上,没有往屋里进。一直等到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民警过来进到屋里,然后出来说我三爷人已经硬了,说要保护现场,不让人进。

26、证人李某丙(系被害人李某卯孙某)证言证实:那天晚上我在睡觉,醒来见我爷、我奶、我姑父照锁。我见照锁手里拿着刀,他拿砖头拿鞋打我爷,还拿刀杀我爷。我爷爷身上嘴里,我奶奶身上都流血了,照锁给我爷爷抱进我妈妈屋里,我奶奶在二间躺着。后来他骑着我爷摩托车拉我去叫救护车,没有叫下救护车我们就骑车去我拉拉姑家,没有找到几楼,就回来了。回来后照锁就从厕所蹦下去了。是我爷开的门照锁进到我们屋的。见到他我也能认出他。

因证人李某丙系未成年人,对其进行询问时依法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常某到场。

27、证人张某甲(系被害人邻居)证言证实:半夜醒来我到院子里收衣服,走到院子中间,我听见李某卯的老婆凤某在她家大声说“你打媳妇干啥”,她连说了好几句,但也没有听到有人回应她的话,也没有听到李某卯或者其他人的声音。紧接着我听到“咔嚓”一声,我也听不出来是什么声音。回到到屋里看了一下手机,是凌晨3:05,然后我就睡觉了。

28、证人王某乙(系被害人邻居)证言证实:初六(8月19日)晚上我从外面乘凉回来,在屋里时听见后面凤某家有吵闹声,只听见凤某声音,我还以为凤某在骂儿媳妇,也没有管。凤某脑子有点不正常,犯病后乱骂家人。初七凌晨时我听见凤某的声音,还以为是凤某犯病了。我初六晚上睡到后半夜,我先听见一声大声“啊”的吆喝声,我当时还问我老汉有没有听到李某卯老婆凤某的吆喝声,我老汉耳朵背,他说没有听见。紧接着我又听见“啊”一声,然后听见“咔嚓”一声,好像是凤某家大铁门的关门声,我能确定是李某卯老婆的声音。后来就再没有听见声音了,也没有听到李某卯或者其他人的声音。了一下,我看了一下手机是3:07分。然后我就继续睡觉了。

29、证人常某(系被害人儿媳)证言证实(共两次):我记得好像半夜3点多,好像是我公公李某卯的187××××****的手机号给我发了3条短信,因为是熟悉的号码,我当时好像回短信了,我当时还看了看时间是3点40分。我家某甲有四五个木头的板凳,板凳面上还套着一个毛线织的坐套,平常也没有固定的放的地方,但是我的房间里没有放。我们家今年盖了一个门楼、一个洗澡间,还剩有一些新砖头都在我们家房顶上放着。院子里面没有砖头。我婆婆以前身体还可以,这回受伤受刺激后精神方面不太好现在焦某的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之前的情况我不太了解,不过我嫁过来的时候,我婆婆看着是好好的。

187××××****这个号刚开始是我丈夫李某己买来给我用的,后来我不用这个号了,就把这个号给我公公用了。我公公晚上休息的时候穿那种塑料的凉拖鞋。我家进来大门的门厅墙上有一个节能灯,院子里面没有灯。

30、证人杜某丁(系被告人杜某丁堂哥)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杜**给我发有一条信息和打过两个电话,他给我发的信息内容是让我从涧东汽车站对面里的鸿运旅管把他的摩托车提走,他妻子晓鹏让娘家接走了,也不让他见,他现在头疼都嫌弃他,他受不了。第一个电话也是说让我把摩托车推走,他说他在焦某;第二个电话说他在焦某把他岳父打伤了,我说如果打伤了就看病,如果打死了,我就报警抓你。杜**和他妻子结婚没有多长时间,他们在苏州打工的时候他妻子给我打过电话说他打过他妻子,其他和他岳父家就没有什么矛盾了。

31、证人杜某戊(系被告人杜**哥哥)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我兄弟杜**给我发过一次短信,让我到灵宝涧东的鸿运旅社去推摩托车,摩托车是我出钱给他买的。上午十点多给我打电话一直在哭说他跟他老丈人打架了,我说日子过不成就让他回朱某来。我听别人说他因为头疼看病的事情跟他媳妇闹矛盾。

32、证人胡某乙(系被告人杜**姐夫)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早上10点多我给杜**打了一个电话,我是听人说杜**在江苏那边打工犯病了,我就想给他打电话(132××××****)看看咋样了。电话接通之后,我问他最近咋样了,信号刺刺拉拉的,我听见他在电话那头乱叫唤,我这里信号不好,我就让他好好说话,说他跟他媳妇在江苏打工挣了七、八千块钱都看病花完了,还说了他都在哪看病,都是咋检查的,还说看了几家医院都检查不出来啥毛病。我就劝他说是不是中啥邪了,让他找个阴阳先生看看,他说阳平那边是信基督教的,不信这些。其他也就没有说啥了。打电话时杜**没有说他把他老丈人打伤的事情。

33、证人张某乙(系被告人杜**表哥)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上午、下午杜**分别给我打了电话,上午电话听着他哭哭啼啼的说“日子过不成了,头疼也没人给他看病”我就劝他别想那么多,头疼了先把病看好,病看好了好好过日子,如果在阳平那里跟大人过不成就搬出来住,一定记得要好好过日子,其他的也就没说啥了。下午打电话的时候,我在学校给我孩子办入学,我就给他说我有事在忙,一会儿给他回过去,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两次通话时间都不长。

34、证人燕某(系被告人杜**表弟)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杜**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好像是在中午左右,当时我媳妇生孩子我在医院,他问我兄弟和彦飞在哪,我那会正忙着,没说啥就把电话挂了,通话时间不长,当时我还不知道他出事了。

35、证人赵某(系鸿运旅馆老板)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杜**在我的旅馆登记入住,是19日晚上9点多来的,来时骑一辆红色大架摩托车,身上斜跨一个皮包,看不清的是黑色还是蓝色的西服,里面是白色衬衣,我给他开209房间。20日凌晨两点多的时候我刚准备关门,杜**下来说他要出去转就把他的摩托车钥匙和房间钥匙都放在我这他就走了,也没有说他去哪里转,也没有注意他带没有带什么东西。他去年在我这住过几次,今年是头一次来。

36、证人夏某(系超市老板)证言证实:超市主要是卖一些烟酒饮料等日常生活物品,8月19日晚上超市正常营业时有一个男的来超市买过两瓶三门峡甘露公司出的竹叶水和三瓶娃哈哈牌爽歪歪饮料,超市每天来的人多,记不清这个人的衣着样貌。

37、证人张某丁(系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一个姓张的出租车司机跟我联系说让我到焦某变电站附近接一个男的到阳平,我们这些跑车的有了活都会互相联系的。因为十分钟就到,我也没有那个人的联系方式。我就开着我的车,车牌号豫M×××**去了,我开车到华某高中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拦住说这个人是个罪犯,让我帮忙配合。然后有三名公安机关的民警就坐进我的车里面,让我开着车继续道焦某变电站那里去接人,我把车开到变电站附近时没有见到人,就有开车往前走,大概走到双木崤村村牌子跟前时,我见有一个男的坐在路边石头上,就把车玻璃摇下来问那个男的是不是叫车往阳平去。那个男的就上车了,那个男的刚踏进车里就被车里的公安民警抓住了,我一见人被抓住了就从车里下来躲到一边去了。那名男子有个30多岁,外面穿一身深蓝色的西服,里面穿一件白衬衣。我没看太清楚长什么样子。我当时见民警从那个男的身上掏出来有一把刀,刀子没看清,还有两个绿色的饮料瓶,三个爽歪歪瓶子。

38、证人张某丙(系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中午一两点左右,1591的车司机聂某叫我拉一个人去阳平,后来有一个客户说让我送人去朱某,这个人给我打电话说在焦某电厂有急事,我就把这个人介绍给了5503的司机。下午四点多我给5503的司机打电话问她人接住了吗,她说我给她介绍的是一个杀人犯,现在被抓住了,她也在刑警队。

39、证人聂某(系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我开一辆银灰色夏利轿车在灵宝城区跑出租,杜**留有我的电话,坐过我几次车,我们就认识了。2015年8月20日下午两点左右,杜**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娘娘山接他,我当时在山西侯马,我就给2379的司机张某丙打电话说让他去接。8月19日杜**没有和我联系过,平常我们也联系过,但是联系的不多。

短信里面“我在侯马看好了给你电话”的意思是杜**之前跟我说过让我给他介绍矿上的活。“我们也吵架了,我出来了”的意思是杜**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他时说他和他媳妇过不成,我就说我也是跟老公吵架来侯马的。

40、证人李某寅(系被害人邻居)证言证实:我家住在许某甲家房后,许某甲平时身体挺好的,和村里人相处也很好,大概十几年前,她和李某卯吵架把许某甲气得不美了,这几年都好好的,没有犯过病。

41、被害人许某甲陈述(共三次):因为我女婿“锁”对我女儿不好(李某壬),我心疼我女儿就把我女儿接回家了,回来后我女儿就跟我儿媳妇去我儿媳妇常某娘家了。那天“锁”先是晚上9点多骑着一辆摩托车到家某甲来找我女儿,我就说他还有脸过来找我闺女,让他走不要再来找我闺女了。当时我丈夫跟他二哥(李某癸)也说他,不让他再来找我女儿,让他赶紧走,他就骑着摩托车离开了。

到了半夜3点左右,我跟我丈夫李某卯、孙某李某丙都在西厢房睡觉,听见外面有敲门声,我丈夫就起来出去看是啥事,我丈夫出去没多久,就听见我丈夫在叫喊,我就急忙穿上衣服往外出去看,出来就看见我丈夫躺在院子里的地上,还在不停的喊疼,我女婿在院子里站着,天太黑我看不清他手里拿有什么,我就往大门那边走,准备去喊人。“锁”就拿个砖头往我头上打,打了三下,然后我头上流血,觉得头特别晕,“锁”就拉着我把我拖到我家的西厢房的地上坐着,坐了一会儿,“锁”看到我的血流的地上到处都是,就把我拉到炕上,这时候我孙某醒来了,我叫我孙某去叫人,“锁”不让去。然后“锁”就一直坐在我旁边看着我,我能看到过了一会儿“锁”拿个小电灯,还拿了一把刀子出去了,还听见有跺门的动静。再然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直到快天明的时候,我想小便了,就跟“锁”说我要解手了,“锁”就给我拿过来一个桶,扶着我在桶里解了手,然后“锁”就又把我扶到床上躺着。我当时头上流血疼的厉害,就跟“锁”说:“你把我打成这样了,给我找个医生看看。”“锁”不让我说话,给我拿了几片不知道是啥药让我吃,我就吃了。又等了一会儿,天都大亮了,“锁”就跑了。我就挣扎着从床上起来,慢慢往屋顶上走,快走到屋顶上的时候,我走不动了就坐在台阶上,开始喊我二嫂赶紧来救人。停了一会儿人都来了,然后就把我送到医院了。

我没有和“锁”发生过冲突,我家某甲有六七个木头的小板凳,都是好好的,那天晚上我也没有动过小板凳。我家楼顶上有修门楼剩下的砖头,院子里没有砖头。

第三次陈述对于被告人杜**进入院子的方式,其陈述到“那天晚上我们已经睡下了,我丈夫听见有动静,没穿衣服就先出去看情况,我穿上衣服后也跟着往外出。”其余陈述与之前的陈述基本一致。

42、被告人杜**的供述和辩解(共五次):

今年(2015年)农历三月初三,我和妻子李某壬(李某辛是二婚,前夫得病去世了)登记结婚,我就招到李某壬阳平家某甲当上门女婿。2015年5月份的时候,我和我妻子李某壬一起去苏州打工,我就开始头疼,在苏州看不好,我妻子就说回来看。8月6、7号的时候从苏州回的灵宝,18号左右,我们到灵宝给我看病,然后我们商量去郑州看病。我阳平家某甲的人把我撵走,不让我在阳平家某甲呆了,后就把我送上阳平车之后,我媳妇也被娘家接回家,不管我了,我当时心灰意泠了,不想活了,就想和我妻子同归于尽,用炸药炸死我和我妻子,决定都不活了,有了这个想法之后,我坐班车到灵宝之后,从我老表跟把我的摩托车骑上,我就到朱某家某甲取了之前藏在朱某家某甲核桃树跟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走的时候顺手从案板边拿了一把刀,我就从朱某回到灵宝,到灵宝已经晚上9点多了,我就到涧东汽车站对面巷子里的鸿运旅社登记了个房间,房间号是209,我把炸药和雷管放到床上之后,用被子一盖,我就骑摩托车到焦某我岳父家某乙我妻子去了。我到焦某我岳父家之后,我敲了会门,等了半天,我岳母才开的门,我岳母就把我往外推,我岳父和他兄弟也过来推搡我,还骂我,还说一些再敢来,要弄死我之类的话,我当时没办法,我就回到旅社里面,躺在床上睡不着,满脑子都是我妻子还说好话骗我说要和我去郑州之类的一些谎话和我岳父岳母晚上把我赶走的一些情节,我越想越生气,想起我妻子就越心灰意冷了,想和她同归于尽的想法越明显了,之前我在山上干活的时候,知道护矿的人用塑料瓶装炸药炸人的方法,我就到旅社对面的那个商店里面买了两瓶1元钱一瓶的竹叶青矿泉水和三瓶爽歪歪酸奶,我喝了一瓶竹叶青矿泉水和半瓶爽歪歪酸奶,剩下的矿泉水和爽歪歪酸奶我都倒了,就拿这五个空瓶,自制了五个装有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爆炸品,凌晨2点多的时候,我就拿着那把刀和五个自制的爆炸品就从旅社出来坐出租车到焦某小学下车,我走着去我岳父家了,到我岳父家门后,我站在大门口敲了10来分钟的大门,我岳父把门开开,我看见我岳父只穿着内裤,手里拿着电灯,但电灯没有打开,我岳父手里当时不知道拿了什么打我,我躲了一下,到我肩膀上捎了一下,我当时的心就越凉了,想着都这么狠心,赖好都是他女婿呢,不但骂我,还拿东西打我,我脑子一热,看见大门左边核桃树根的地上有一块砖,我捡起来准备打我岳父的时候,我岳父见我拿砖,就扭头往厨房方向跑,边跑边说拿刀砍死我之类的话,我看见他往厨房去,我就把砖头朝他砸过去了,我也往他跟跑,我听见他今天非得拿刀把你砍成块块,我见他往厨房去,我冲过去右手捡起那块砖到做了一个抽的动作拿砖头到他头部打了一下,我岳父挣扎还准备去厨房拿菜刀,我就左手抓住他的胳膊,生气地说我让你剁,说的时候,我就再次拿砖头到他头上拍了一下,当时我岳父已经上到台阶上了,我拉着他的胳膊顺势一拉,把他拉到在地上,我岳父就躺在地上不动,我喊了几句爸,我岳父只嗯了几声,我想着把我岳父抱到屋里面,我先到西边靠当间的那个屋里看了一下,看见我岳母正在穿衣服,床上还睡着一个小孩,放不成我岳父,我就把当间门蹬开了和当间里面靠左手的那个门蹬开了,那个房间里面的床子上没有什么东西,后我就出去把我岳父抱到当间靠右手的那个房间里面,我就把我岳父侧放到床上,这时,我岳母拿着板凳到我脊背上打,我往外走,我岳母追出来,说我虐待她女儿之类的话,还骂我是畜生之类的话,我感觉都这么说我,都是想把我往死处逼呢,越想越生气,从地上捡起砖头照我岳母头上打去,我记不清到她头上打了一下,还是两下,我岳母还是骂我,我说不要再骂了,对她没有什么好处,我就把我岳母拉到床上。我跟我岳母说了一会儿话,我就屋里出来不知道怎么办,就从院子里出来,出来以后发现门锁住了,我就从东边院墙翻进去,在楼梯上坐了一会儿,然后我就去看我岳母,我岳母说要小便,我就拿个桶让她小便。然后停了一会儿,我岳母要吃药,我就给她拿药倒水,我倒水的时候,见旁边有一堆苹果,我就拿起一个苹果吃了。这会儿已经天亮了,我先给我媳妇打电话,我媳妇手机关机了,我问我侄子李某丙(我小舅子的儿子)我媳妇去哪了,孩子说在大姑家。我就用我岳父的手机给我媳妇的大姐打电话,是我媳妇接的电话,我就把电话挂了,给我媳妇大姐的手机发短信,让她赶紧回家。我媳妇一直没有回短信,我就骑着我岳父的摩托车带着我侄子李某丙去我媳妇大姐家某乙我媳妇。我骑着摩托车到思平桥,没找到我媳妇大姐家,我就又骑着摩托车又回到焦某我岳父家某甲。我把摩托车放在我岳父家门口。到我岳父家门口后,我听我我媳妇她二娘在喊我媳妇她大伯说屋里出事了,我就顺着我岳父家门口的厕所边墙上翻墙走了,当时我头开始疼了,我晕倒了,我不知道走到什么地方就晕倒了,我醒来后给我二哥说了事情,我二哥让我自首,我还想着凑钱,我打了电话叫了一个出租车,我在焦某变电站口跟准备坐出租车的时候被民警抓住了,后来就被带到刑警大队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因家庭琐事,为泄私愤,持砖头等物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所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杜**的多次有罪供述称,想用炸药炸死自己和妻子,同归于尽,说明其已经产生故意杀人的犯意。其第一次到被害人家某乙妻子未果,回到旅社后,想到妻子骗他以及岳父岳母晚上把他赶走的一些情节,越想越生气,想起妻子就越心灰意冷,想和她同归于尽的想法越明显了,反映其故意杀人犯意逐渐坚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卯头面部有多处损伤,其死亡原因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从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方面分析,足见其主观上故意杀人的故意十分坚决。其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后,在有条件救治或报警的条件下,长达几个小时不予救治,亦可反映出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积极态度。综上,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的辩称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故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辩护人所称,被告人杜**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灵宝市公安局破案报告证实,民警通过技侦手段发现被告人杜**行踪后抓获杜**。从案发至被抓获,数小时内被告人杜**没有报警,也未主动投案,虽然其给堂兄打电话时,其堂兄劝其自首,但是其并未委托堂兄报警,本人亦没有任何投案行为。该辩护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故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辩护人所称,被害人对被告人杜**辱骂、威胁、殴打的行为是本案的诱因,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生活中与妻子及家人产生矛盾后,本应通过合理方式解决,但是其为泄私愤预谋杀人。案发时,被告人在第一次寻找妻子受阻后,为泄私愤,携带爆炸装置等工具于凌晨三时再次到被害人家,综合考虑案发时间、女儿李某辛与杜**家庭矛盾的起因以及杜**接连两次到家骚扰等情况,被害人李某卯的行为合乎情理。况且,被告人杜**预谋故意杀人犯意坚决,被害人李某卯的行为不足以影响。在产生家庭矛盾后,被告人杜**本应以合理合法方式妥善处理,但是其却预谋采取同归于尽的极端方式,剥夺他人生命,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李某卯没有过错。该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辩护人所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经查,虽然被告人杜**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但是,本案系故意杀人案件,性质恶劣,该辩护理由于法无据,故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杜**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泄私愤,持砖头等物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杜**故意杀人,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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