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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飞龙在天cokvj5 2023-10-30 发布于河南

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

通过对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对本罪的认识和理解,为正确认定集资诈骗罪提供一定帮助,并进一步推动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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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集资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1〕23号)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主观方面

如果行为人出于合理的商业经营或投资需要,或者出于正当的行业竞争、与对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了获得更好的经营和发展而进行集资,则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为了骗取集资款而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则其主观方面就完全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集资诈骗罪中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要结合客观行为判断外,还应结合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那么在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过程中,主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往往存在以下认识误区:一是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想归还资金,客观上实施了将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

这种认识混淆了“非法占有”与“携款潜逃”的区别,将不能归还资金的原因归结为“主观上不想归还”,进而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资金占为己有的行为。

“携款潜逃”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区别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或不能完全偿还的情况下,仍然实施相应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携款潜逃”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而客观上又有一定程度的返还行为,则只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客观上又不具备返还条件,则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集资款占为己有。司法人员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应当注意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与外延,严格区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以非法集资为目的”。

而“以非法集资为目的”则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将集资款占为己有。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归还意愿等。

“法益侵害性包括对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的侵犯”

法益侵害性包括对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的侵犯,而集资诈骗罪属于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罪,应以集资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作为认定标准。

虽然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本罪中“使用诈骗方法”的内涵存在争议,在认定时应坚持法益侵害性标准,即以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损害为判断标准

由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本罪中的“使用诈骗方法”也就必然与一般诈骗罪中的“使用诈骗方法”有所不同。

在认定时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即在认定时要将诈骗方法与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损害作为判断标准。

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即在认定时要根据具体案件来进行判断。

“使用诈骗方法是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这一观点是我国张明楷教授提出的,其认为“使用诈骗方法”是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该观点的依据是《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刑法》第192条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兜底性规定,只有在集资诈骗罪中才有“使用诈骗方法”之规定。这一观点虽然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可,但并未被刑法理论所采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使用诈骗方法”是认定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键所在。

“数额较大”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从“金额较大”的认定范围来看,应将个人集资诈骗的金额和单位集资诈骗的金额加总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个人集资诈骗的金额。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对于个人集资诈骗的金额应当以20万元为起点。

如何把握个人集资诈骗与单位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与单位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不同,但它们又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在司法实践中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区分个人集资诈骗与单位集资诈骗的重要标准。

从个人集资诈骗的犯罪主体来看,由于个人犯罪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而不应以法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

从个人集资诈骗与单位集资诈骗的犯罪目的来看,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有独立的财产范围和责任能力,单位所犯集资诈骗罪与个人所犯集资诈骗罪在犯罪目的上应有所区别。在具体认定时应以个人犯罪主体所追求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区分二者的重要标准。

对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金融监管体制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防止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我国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对非法集资活动加强打击力度。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资金进行高利放贷或非法投资,导致大量资金被用于高利放贷而无法收回,或者被用于投资后亏损,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我国加大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新《证券法》和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也体现了我国对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在集资诈骗罪案件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对于如何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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