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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试用期法务经理向总经理发送投名状,称愿做你的将军,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

 汤康康律师 2023-11-01 发布于安徽

来源:劳动法思维;转自:法科生之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0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Y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J跨境电商有限公司
上诉人Y因与被上诉人深圳J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Y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6707号的民事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625.8元;3、判决被上诉人因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向上诉人支付代通知金20625.8元;4、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开具内容合法的离职证明;5、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动仲裁律师代理费5000元;6、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劳动仲裁阶段、一审二审阶段的往返深圳与厦门的所有交通费(含动车票、滴滴打车费);7、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Y的一审诉讼请求:1、J公司向Y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625.8元;2、J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向Y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通知金)20625.8元;3、J公司向Y支付仲裁律师代理费5000元、诉讼律师代理费5000元;4、J公司为Y开具内容合法合规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5、诉讼费用由J公司负担。庭审时,Y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J公司向Y支付仲裁律师代理费5000元,放弃诉讼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一、入职时间:2020年9月23日。
二、工作岗位:法务部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Y、J公司签订了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四、工资结构及标准:月薪20625.8元,由固定工资15366元+绩效工资(固定工资的30%)+餐补450元+话补200元组成。
五、关于Y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诉请:Y称,J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员工手册关于离职程序的规定辞退Y,且未通知工会,J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Y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J公司属于违法辞退Y。J公司称,Y在试用期间上班不足十天时间,就直接给公司的总经理发送投名状,投名状的内容涉及对公司进行污蔑、对公司的高管进行侮辱、挑拨公司高管之间的正常关系,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尤其是在公司总经理回信告知Y要务实勤恳的时候,反而被Y当做恶意并进行挑衅回复,Y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背离作为一个合格的员工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J公司依据《员工廉洁自律行为承诺书》、《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告知书》以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认为Y在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是J公司行使正当的经营管理权,系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
经查,Y于2020年10月8日向J公司法人即总经理Z群发送《投名状》,内容为:“你好,我是Y女士,写给你的这份信,主要是想做你的将军,为您驰骋疆场建功立业。'J’对赌一役已成残局,X大佬和G两败俱伤,公司已被掏空,2018、2019、2020连续三年亏损,如同鸡肋,这时候让你肩挑此担,是刘备之于诸葛孔明般的器重信任,也可能是'君无良相’似的无奈之举,是香饽饽,也可能是'仕途炸弹’。你需要通过'J’项目更获领导倚重,你也需要通过它展现实力登上权力巅峰、拥有更多话事权。我需要这个平台来链接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需要时间来打磨高级思维和积累技能。我们困难重重,创业公司最重要的领头羊,G系夫妇外逃团队失去凝聚力战斗力,各种G系人员在外制造障碍,公司重要资产(营销工具)尚未寻回,而且已疏于更新迭代(落后于同行),公司业务未见好的起色,前面的路是寻找买家卖出止损、是申请破产另立公司、是自己辛苦耕耘精耕细作、还是威逼利诱原主力部队重回抗战一线?还是公司这样子再亏损几年倒闭关张?......你身边可用之人不多,孙是来混资历的,拿百万年薪,应激型做事,油头粉面,浅尝辄止,明哲保身;Y猎艳揽财、巧取豪夺;W被动型人格;P圆滑腹黑,抢虚名实利“七宗罪”。为啥法务能起作用/作用大?......如果能把握住现在好的切入口、好的时机,制定战略,砥砺前行,就能达到一些想要的结果,就能消解掉的不利后果,从而走上人生另一座高峰...懂你的Y。”
2020年10月8日,Z群回复Y“你让我非常失望,我要的是务实的脚踏实地工作的,不是自以为是,耍小聪明,钻营的,你有什么资格对公司高管品头评足,W比你强10倍”,Y回复“那非常失望的,咋滴呢?”、“我的初衷和本意都不是让领导烦心和难受的,两次尝试和你沟通,结果真的是如此这般......”、“你还是把我辞了吧,我再困顿都不至于被你这样狭隘凉薄对待!!!”,Z群回复“你怎么知道我心烦,你的心事都放在哪里,你的公司才几天”,Y回复“想跟领导一条心,偏偏这个心被当作驴肝肺”,Z群回复“多做实事,多钻研业务,少玩权术,更不要轻易背后说人坏话,能如此,你将受益匪浅”,Y回复“你懂个屁”、“狗屎、钻石在你面前,你都分不出来”。
2020年10月9日,J公司向Y出具《终止试用期通知书》,内容为:Y您好,您于2020年9月23日入职我司工作担任法务经理,约定试用期为不超过6个月,鉴于您在试用期间,存在挑拨公司同事关系、搬弄是非等诸多不良表现,因此对您作出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评定,现通知您终止试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解除,您的最后工作日和计薪日为2020年10月9日。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并及时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如您存有疑议可与人力行政部联系。Y于当天办理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Y离职后,J公司向Y出具了《离职证明》,内容为:Y自2020年9月23日入职我公司法务部担任法务经理一职,现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已于2020年10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有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均已终结。该离职证明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
J公司提交的Y签字确认的《深圳J跨境电商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大点第3小点的内容为:员工凡触犯下述一条者,将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处理......(3)挑拨离间,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团队建设或个人声誉的;(4)扩散负面影响或影响团队士气的......(7)因工作出现失误,不能虚心接受批评且态度恶劣的......(11)工作不配合,缺乏团队意识,给他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20)煽动员工罢工或怠工的或在公司牵头拉帮结派造成不良风气的.......。
J公司提交的Y签字确认的《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告知书》中第(19)条载明:“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者,属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情形”
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J公司出具的《终止试用期通知书》、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根据《员工手册》及《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告知书》的相关规定,Y向J公司法人Z群发送投名状的行为,确实违反了J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行为,J公司据此认为Y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Y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故Y要求J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予以驳回。
四、关于Y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诉请:因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与J公司向Y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的时间不符,故J公司应向Y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正确日期。Y主张《离职证明》记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写“因试用期不符合条件”,明显不能成立,该院对此不予采纳。
六、关于律师费的诉请:Y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转账记录、发票证明Y在仲裁阶段支出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核算,仲裁裁决J公司应向Y支付律师费529.83元,未超出Y应得的范围,该院对此予以确认,Y诉请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仲裁裁决后,J公司未提起诉讼。2、仲裁裁决后,J公司按仲裁裁决第一项内容向Y支付了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577.17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J公司无需向Y支付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577.17元;二、J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Y支付律师费529.93元;三、J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Y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的书面证明;四、驳回Y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根据Y向J公司法人Z群发送材料的内容显示,Y对多名公司高管作出负面评价,影响公司管理人员之间正常的工作关系,甚至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Y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J公司据此认为Y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Y主张J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代通知金问题,本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符合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情形。
关于离职证明问题,本院与一审同理,Y要求不应写明“因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并要求J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律师代理费问题,根据Y的诉求支持比例,一审判决J公司应向Y支付律师费529.93元,并无不妥。
关于交通费问题,Y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上诉人Y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Y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最久

审判员  王晋海

审判员  张永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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