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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导致滞留的操作性缺陷

 洋儿时 2023-11-02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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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32次大会通过了IMO A.1155(32)号决议,即《2021年港口国监督程序》,该程序取代了《2019年港口国监督程序》,程序对附录7(操作要求的检查导则Guidelines for Control of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做了重大修订。这主要是与近几年港口国监督检查重心的调整有关,港口国监督检查除了对船舶设备、设施的硬件检查外,还加强了对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体系等方面的“软件”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区分度越来越明显。

附录71部分的第5条,从操作要求对船舶进行评估(Assessing the ship with respect to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中,明确列举出可导致船舶滞留的相关船员操作方面缺陷。

5.1条指出,如果PSCO在更详细的检查中发现了以下任何一项,可考虑滞留船舶:

1、驾驶员和水手未能监督货物装载操作并采取适合该货物的预防措施;

2、缺乏对航行设备的操作和限制(limitation)的认识,或对此类设备(包括航行灯)测试不熟练;

3、驾驶员对诸如ECDIS 和综合导航系统(integrated navigations systems)等基本航行设备的操作不熟练,包括对上述设备的监控和警报不熟悉;

4、有证据表明船舶以不安全的方式航行,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照船上程序监控船舶位置;.②未能通过使用多种获得定位的手段来核实船位的准确性;③未能正确计划和评估航程;④将船舶驶入危险或禁区;

5、驾驶员不熟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操作、测试或向船舶提供海上安全信息的机制;

6、相关船员不熟悉应急消防泵或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的启动位置或启动操作;

7、相关船员对起居舱室、机舱和其他保护区内通风站的位置、操作和覆盖范围缺乏认识;

8、船员不知道起居舱室和机舱内火警指示器的位置;

9、轮机员和机工不知道主机和副机燃油速闭阀的位置和操作;

10、相关船员不知道救生设备的操作和测试;

11、相关船员不熟悉旨在防止海上污染的设备或程序的操作;

12、相关船员对人命和环境构成风险的不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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