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今日释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分析

 以法为剑 2023-11-04 发布于云南

钓鱼有风险,下竿需谨慎! 钓鱼一般是不犯法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是有可能违法犯罪的

【背景事件提示】鱼可不是随便钓的。最近,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两男子因为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其中一人依法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另一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此外,两人还需要赔偿上万元,用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这起案例告诉我们活饵垂钓不仅危害生态环境还将受到法律制裁。(来源于网上已公开的新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标准

 刑法第340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从时间、地点、工具、方法层面认定“情节严重”。禁渔期、禁渔区、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四种情形是并列选择的关系,如果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即可构成本罪;在数量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禁渔期+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禁渔区+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认定该罪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区分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能否准确把握与厘清“禁渔期”“禁渔区”“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等概念。在对“禁渔期”“禁渔区”理解方面不存在大的分歧,存在大的争议是在对“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理解上。

本罪所产生的法律焦点:

一、“禁用的工具”概念

 “禁用的工具”在司法和行政法概念上不统一目前“禁用的工具”认定部门不统一。

1、司法认定上: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前置法《渔业法》,没有出现“禁用的工具”这个概念,而是使用“禁用渔具”这一概念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法》上的“禁用工具”是否等同于“禁用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成为司法中的一大争议。

“禁用的工具”指禁止使用的工具,理应包括禁用的渔具和禁止使用的渔具《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所以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也应认定为“禁用的工具”,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

2、行政法的认定上:《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将认定“禁用的工具”的权力授予给国务院的农业部或者省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禁用捕捞方法”的认定标准,应当是考察该捕捞方法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破坏生态平衡,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隐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电鱼、炸鱼、毒鱼、敲䑩作业等方式,属于危害面广、破坏力大的无差别攻击方式,会导致生物形态受损不能正常繁殖,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进而影响种群繁衍。此外还构成安全隐患,对水域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四川省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明确将光诱捕鱼、涸泽而渔、活饵钓鱼、可视钓鱼列为禁用捕捞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提到: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包括渔业的可捕捞品种、可捕捞鱼体标准、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等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对于禁用“活饵钓鱼”、限制“鱼鹰捕鱼”的原因

捕鱼者通过泥鳅等活饵钓鱼,会破坏生态平衡,若投放的泥鳅量大,泥鳅的尸体腐烂就会污染水质,因为作为鱼饵的泥鳅本身会对生态造成破坏。假如泥鳅生命力强,存活下来,其强大的繁殖力也可能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在活饵钓鱼的解释中,还明确把鱼、虾和泥鳅等同视为禁用活饵。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限制,主要出于对鸬鹚的保护,因鸬鹚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禁止鸬鹚捕鱼可以减少人类对鸬鹚的驱使和伤害。

结语:只要不被当地政府明令禁止,个人(一人一杆)在非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禁止的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是不算违法的。当然,想平安钓鱼的朋友,还是要了解自己所在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避免“愉快钓鱼,锒铛入狱”的悲剧。

结语:只要不被当地政府明令禁止,个人(一人一杆)在非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禁止的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是不算违法的。当然,想平安钓鱼的朋友,还是要了解自己所在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避免“愉快钓鱼,锒铛入狱”的悲剧。(作者:王洪【ID:yfwj-whlawyer】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