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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ousia

 嘟嘟7284 2023-11-09 发布于甘肃
亚里士多德提出形而上学是对on的研究,但又断定“什么是on”这一永恒问题其实乃是“什么是ousia”这个问题。《形而上学》第七卷第一章1028b3-4:“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永远,那永远被追寻而永远令人困惑的都是,什么是'是’,而这也就是,什么是ousia。”以致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ousia被认为是最难理解的。研究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著称的MK.莫里茨[1]就曾说:“在你开始被ousiato on弄得焦头烂额之前,你应该认识到,动词einai的多种多样的名词和分词形式”。
那么,为什么亚里士多德将对on的研究集中于对ousia的研究?或者说,为什么巴门尼德用on,而亚里士多德用ousia?在古希腊哲学中,onousia都是eimi(或einai)的现在分词,两者的字根相同,区别在于ousia 出自希腊文不定式einai的现在分词阴性单数第一格ousa,是ousa的名词化;而on 是中性,亚里士多德在使用时加上了冠词to,而成为了to on。前面论述了巴门尼德说着爱奥尼亚方言,而亚里士多德则说着多林方言形式,巴门尼德与亚里士多德说着不同的方言,应意味着古希腊哲学从巴门尼德到亚里士多德走入了不同的语言学环境,或说古希腊哲学出现了语言学转向。也许由于语言学转向,on就成为了ousia所以,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2]ousia定义为:ousia是存在的最初因,最初的proot on,也就是第一的,是绝对无条件的存在,在背后或底下的东西,是要让事物全部显现出来的“东西”;它什么也不是,但它不可能不是它自己。也就是将ousia定义为哲学的研究对象。
因为在早期希腊哲学家那里,ousia这个词在法律上的意义是财产、属有之物(这一词义近似于古英语中“有财产的人”的意思)。在亚里士多德以前,ousia还被当作physis(希腊文,意即自然)的同义词来使用,指某物的本源、自然的构成、结构以及构成事物的质料,或表示自然类型或种类。用于人,指人性,用于物,指物质实体的组成部分。据此,ousia有两个意思:一是物体,另一是物体的本质。亚里士多德继承了古希腊的这一认识,以to ti en einai表述本质的“是”,ti esti表述范畴的“是”。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只有“to ti en einai”才是ousia的根本意义:“很显然,在我们所使用的语言中,to ti en einai正如ti esti一样,在主要的和无条件意义上属于ousia,在第二流意义上也属于其它范畴——不是作为无条件意义上的to ti en einai,而是一种质的to ti en einai,或一种量的to ti en einai”(1030a28 - 31);“每一物的to ti en einai即是那被说成是该物自身的东西”(1029b13 - 14),你的to ti en einai不是'白’,也不是'有教养的’,因为它们都不是你之所以是你的根本性质,“你,就你本性所属的'是’,即是你的to ti en einai”(1029a15)。据此,ousia即是本质。
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讨论了当时人们所认识到的四种实体,即本质(eidos)、一般、种、基质(hypokeimenon)。亚里士多德将这四种实体归结为质料、形式和个体事物哪一个更接近主体,从而谁也就是首要意义上的实体。质料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东西,“一切都剥除以后剩下的就只是质料”[3]。因此,质料是实体。但在接下来的讨论中,他又认为没有任何规定性的质料就不能真正独立地、分离地存在,充其量只有“潜在存在”。这样一来,质料就不能作为一个谓述判断的主词,“质料作为实体是不可能的”(1029a28)。接着,亚里士多德又提出了个体事物可以作为主词。但任何的自然个体物都不是终极的存在,任何个体物都可以被分解为质料和形式,质料与形式的组合构成个体物。质料缺乏规定性,决定个体事物的恰恰是形式。如一个动物之为动物,不是因为其拥有动物的质料而是其所是,而是拥有一个可以解释其一切偶性和其所有活动的内在原理,即形式。至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形式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词和主体。“形式与形式和质料的复合体被认为是实体,而不是质料”(1029a29 - 30);“如果形式先于质料,并且更加真实,则基于同样道理,它也先于由形式和质料构成的复合体”(1029a5 - 6)。至此,《形而上学》卷七章三中便将“什么是ousia”的问题归结为“什么是形式”的问题,明确指出了eidos是先于个体事物而存在,因而是一事物严格意义上的实体。正像柏拉图在《斐多篇》中采用ousia作为eidos / idea的别名,即ousia表述本质一样,亚里士多德多次用to ti en einai这个词与形式eidos交替使用。如《形而上学》卷七章七(1032b1 - 2):“所谓形式,我是指每一事物的to ti en einai及其第一ousia。”亚里士多德还举了一个具体例子,什么是一个动物的to ti en einai或形式?他回答说:是灵魂。也就是将形式当作为事物的本质。因为柏拉图把理念当成为一个相,亚里士多德还反对理念是一个相。《形而上学》1086a37:“他们认为可感世界中的个别事物处于流变之中,无一得以常驻,而普遍则在这些事物之外,为另外某种事物。”在《形而上学》第三卷即所谓“疑难卷”中亚里士多德反对“一”与“是”是实体,也就是反对“一”和“是”是一个相。他提出,所有之中最困难也最具疑惑的一个疑难是,“一”与“是”是否如毕达哥拉斯派和柏拉图所说的那样,不是别的某种东西而是存在物的实体。在这里,实体应指具体物。随后又补充道:“或者我们是否该来追问'是’与'一’是什么”(《形而上学》1001a4 - 8)也就是在追问“一”与“是”是具体存在还是抽象存在。亚里士多德强调“是”与一不能是实体,即认为“是”与“一”不是具体物。在《形而上学》第七卷1040b16  27中强调:“'是’与“一”不能是实体,因为实体只凭自身及有其为实体的东西而存在huparkhei,而共同的东西同时存在于众多事物之中,因而在个别的事物之外显然没有任何普遍物东西存在”。在《形而上学》1001a20  25中又说道:而要是不假定'是’与'一’为某种实体,结果将是其它普遍的东西中无一能为实体,因为它们是所有之中最普遍的。如果不存在某种'一自身’与'是自身’,那么在所谓个别的事物之外将很难有其它什么东西了。”这应意味着亚里士多德认为抽象的“是”与“一”也是一种实体存在,但应属于抽象的实体。在《形而上学》998b22 - 28,《论题篇》121a14  19144a31 - b11,《后分析篇》92b13中都有论述了:“'是’(to einai)不是任何事物的实体,因为'是(to on)’不是一个种genos。”但以往的论者在讨论种与属差时不能清楚地说明“是”不是一个种的原因,影响了人们对其认识。笔者认为,根据分类原则:种、属、科、目、纲、门、界。亚里士多德时代,也许科以上的分类还未出现。因此,亚里士多德只论及种、属。在这里,作为最底层的属肯定是一个具体事物,因而是实体。而作为属的上一级范畴种则是依附于属的存在,当然便不可能是实体。虽然“是”依附具体事物而存在,但“是”不像一个种那样依附于属而存在。《范畴篇》2a10 - 20指出了“是”不存在像种一样的属差:“'是’与一都不能是存在的物的种,因为任何种的每一属差都存在着einai并且是一,然而种的各属不能用以表述其身自的属差,种同样也不能离开其属来表述属差。因而,倘若'是’与一成了种,将没有任何属差是存在on或是一。”所以,在《形而上学》(1053b10-251040b15-25)中指出“是”和“一”都是一切谓词中最普遍的谓词,正因为最普遍,所以“是自身”(“一”也一样)决不是众多事物之外的一个单一实体,它仅仅是一个谓词而已只能表示“这类”to ionde而不能表示“这个”tode ti或实体。比如“人”可以用来表述这个人或那个人,每个人的实体是他所独有的东西,但普遍的“人”表达不出每一个人的实体,而且也不能在个别的人之外作为某种实体而存在。据此看来,柏拉图的理念是类的“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是”不是一个种,似乎是否定了柏拉图的认识,恢复了巴门尼德“是”是绝对的“是”的认识。所以,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三卷和第七卷中论述了“是”不是类概念,不能用范畴的方法来把握和规定“是”概念,也即“是”是不可言说的。
亚里士多德还to ti en einai等同于定义:“只有那些其公式即是定义的事物才是to ti en einai”(1030a6 - 7)。有时,又将定义等同于to ti en einai:“定义即是陈述to ti en einai的公式”(1031a12)。或者,“定义即是表述to ti en einai的术语”(《正位篇》101b39)。所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定义即本质。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还论述了本质就是一组性质联合一起而体现出其所限定的事物的本性,这些性质由人的理性直觉而把握,并在该事物的定义中表现出来。但是,定义或者是用流行的语言进行描述,或者是用习惯或常规的语吉加以介绍,定义便不能阐明被定义事物的基本特性。
顺带说一句,to ti en einai也是一个一直引起争论的短语,关键是其中的en究竟表述了什么?因为,en等于英文的was,是一个to be 的过去式(imperfect)。但学者对亚里士多德为什么要用过去式表示费解,名之曰“哲学过去式”(philosophic imperfect)。因为to ti 表述性质,to ti en应表述过去的性质,加上冠词to ti en即使其名词化,而einai相当于to be,它起到修饰to ti en的作用。据此,to ti en einai应是“是的过去是”。也就是过去是什么,它现在还是什么。在英文中,喜爱直译的学者往往忽略过去式,将它译成“What it is (for something) to be”,或译为“What it was to be so and so”,“What the 'to be (of something) was”或“What it was (for something)to be”,中文直译为“一个事物的过去之'是’是什么”。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为什么用“哲学过去式”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因为哲学追问是者是,而是者来源于“是”。由于显现于人们眼前的是者便是现在时,相对于是者,“是”就成为过去的存在。因此,亚里士多德采用了过去未完成体这一时态。这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此是在它的实际存在中,一向如它已曾是的那样存在并作为它已曾是的“东西”存在。也即此是总是它的过去,它的过去仿佛“在后面”推着它,它还伴有过去的东西作为有时在它身上还起作用的现在属性。此是就其存在方式而言就“是”它的过去。
因为ousia必须是“长久存在的是”(diakeimanon),从而是根本性的是(背后的是hypokaimanon),也应当是原因性的是(arxe,最后应当是“最为本质的是”(eidos)。当人们采用ti esti来追问ousia的意义时,由于范畴和分别作用,ousia便被分别为各种不同意义的什么。《形而上学》第四卷第二节1017a20 - 30)便指出了:“由于'是’自身的意义,就如范畴所表示的那样,范畴有多少种,'是’就有多少种意义。在范畴所判定的东西中,有的表示是什么,有的表示质,有的表示量,有的表示与什么相关,有的表示动作和被动,有的表示地点,有的表示时间,每范畴都表示一种自身等同的'是’。”在《正位篇》卷一章九(103b28 - 30)中也指出:“当一个人在表明ti esti时,他有时是在表明ousia,有时是一种质,有时是另一类范畴。”这一论述指出了ti esti包含了ousia、质和另一类范畴等,也即ti esti既指ousia,也指本质,还指范畴表中的其他范畴,这就意味着ti esti包含了偶性范畴。这可能意味着在亚里士多德之前,人们还未能认识到范畴的分别作用对人们在认识上的影响,因而常混淆了本质与偶性。亚里士多德注意到范畴,也就注意到本质与偶性的不同。但“其所是ti esti / what it is表述本质,又表述偶性,还引起了中世纪时的存在与本质之争。
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又以ousia表述物体。《范畴篇》2A1:“就其最真实、最基本、最确定的意义来讲,实体是既非对一个主体的表述、又非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的东西;例如个别的人或个别的马。”因此,ousia最基本的意思具体的个别事物。接着,他又对这个词做了第二种解释:“那些被称作实体的事物,例如'种’都包含着第一实体;又如那些包含着'种’的'类’也是实体。譬如个别的人包含在'人’这个'种’里,而这个种又属于'动物’这个'类;因而,'种’(人)和'类’(动物)都被称作第二实体”;“譬如,'人’就是对个别的人的表述或说明”(《范畴篇》2A21 ~ 22)。例如我们说“苏格拉底是人”。并且,他还说道:“就第二实体来说,'种’比'类’更是实体,因为它与第一实体相距更近些”(《范畴篇》2B7)。例如,家犬(种)与名叫特利的个别的狗的相同之处就比犬和特利的相同之处多。这里,亚里士多德举了个别的人、人和动物作为例子来说明实体,个别的人、人和动物相当于墨子的达、类和私,因而种、属之类的普遍者不是实体。
如果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后世关于ousia的两种对立观点,一种强调个体性,另一种强调抽象的一面,似乎大家只注意到某一个方面。我们通常将ousia翻译为“实体”是有问题的,因为ousia既不是“实”,也没有“体”,它既指个体事物,也指事物的本质。顺带提一句,有人认为亚里士多德把ousia当作parousia(在场、来临)一词的略写,这应是把ousia当作个体事物来理解。有人认为英文中与ousia相应的词应是beingness。但因ousia还表述具体的东西,因此,beingness不适合作为ousia的译名。
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哲学深入讨论了不同学科,而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认识对象。如《形而上学》、《范畴篇》和《物理学》各自讨论的对象不同,便以不同的认识对象作为主词,即实体。如《形而上学》Λ卷即神学,是以神为研究对象,神便被当作是实体。《物理学》讨论的是个体事物的运动,因而要《物理学》第一卷中便以个体事物作为实体。《范畴篇》讨论的是认识论上的问题,而认识必须有一个基点。当把ousia置于主词的位置时,ousia便成为了一物。
再有,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十二卷中又把实体分为三类:两种是自然的,一种是不运动的。自然的又被称为可感的实体,它们分别是可感的、可毁灭的实体和可感的、不可毁灭的实体。前者指动植物这样的一些存在;后者指天体,对它们的研究属于物理学和天文学。不运动的实体是永恒的、不动的和不可分离的,是第一哲学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动的实体是不动的动者——神。笔者认为,有毁灭的实体相当于依他起自性,永恒的可感实体相当于遍计执自性,不运动的实体相当于圆成实自性。ousia具有三义,即:1)相当于beingness,是法身佛;2)表示具体的东西,是化身佛;3)表示质料,是报身佛[4]。换句话说,亚里士多德已论述了存在论区分,只是未引起大家注意。

[1] M. K. MunitzExistence and Logic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79年版,第48

[2]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形而上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6  57页。

[3]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形而上学》1029a11,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4] Owens, J: The Doctrine of Being in the Aristotelian Metaphysics, University of Toronton Press, 1957年版, P66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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