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问 都要报告哪些内容呢? 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 答 以下视频来源于 江苏海事发布 条例直通车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 船舶在海港港区内使用焚烧炉、进行驱气等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信息来源 | 南通海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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