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务员认为: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这种做法,一是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二是滋生新的腐败和权力寻租,三是淡化了合同的法律意识。 因此,这种“以政府审计为准”的做法和理由在实践中争议很大,一直未形成有充分理据的一致意见。 工程结算必须要以审计为最后结算依据吗? 工程结算与审计结果 1 在参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往往在与发包人签订的项目合同中会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为准”的条款。 有的发包人常常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定中有“以政府审计为准”的要求为由,要求遵照政府审计的结果而拒绝双方直接进行结算。 现在企业的许多项目在最后结算时,也强行要求投标方接受以政府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2 首席法务员认为: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这种做法,一是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二是滋生新的腐败和权力寻租,三是淡化了合同的法律意识。 因此,这种“以政府审计为准”的做法和理由在实践中争议很大,一直未形成有充分理据的一致意见。 3 那么,对工程结算中“以政府审计为准”约定和规定的效力究竟如何呢? 首席法务员在网上查阅了工程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的观点,普遍认为: 是否采取“以政府审计为准”的结算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否则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根据最高院的观点: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不能直接依据地方政府文件确定工程价款以审计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1、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在2020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七)项规定:“……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3、《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故意拖延审计,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已有明确约定,但发包方往往以等待审计结果来作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借口。对这些有违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对于故意拖延审计,然后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明确给予了否定态度。若在项目结算时因政府审计无法推进等原因迟迟不能进行最终结算,也无法拿到工程款,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中如何约定才算是具体明确呢? 1、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依据”。 2、如审计部门是确定的,还应写明审计部门的全称。 3、如果价款结算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包括对工程款(进度款)按月结算的方式,每月底按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的进度表支付进度款,都要事前约定以审计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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