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已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实施,现在需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按照新版标准对结果进行判定,具体要求参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版)》,一般要求生产日期在2023年6月30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GB 2762-2022判定。 新版标准的实施,生产者需根据新要求核查工艺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需依据新标准参数进行研判下定结论;监管部门需根据新标维持市场质量秩序。 下面就行业内较为关注的GB 2762新旧版本进行对比,我们一起来温馨一下吧。 1.1 2.2条“可食用部分”删除“注1”和“注2”说明内容。1.2 3.5条强调: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 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1)谷物及其制品 (2)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除外增加“生姜(限量为0.2 mg/kg)”;将“芸薹类蔬菜”限量值由0.1 mg/kg调整至0.2 mg/kg。蔬菜制品增加除外“酱腌菜(0.5 mg/kg)”和“干制蔬菜(0.8 mg/kg)”;其他蔬菜制品限量值由1.0 mg/kg调整至0.3 mg/kg。(3)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删除例外“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增加除外“蔓越莓、醋栗(0.2 mg/kg)”水果制品增加除外“果酱(泥)(0.4 mg/kg)”、“蜜饯(0.8 mg/kg)”和水果干类(0.5 mg/kg);其他水果制品限量值由1.0 mg/kg调至0.2 mg/kg。(4)食用菌及其制品 增加例外“双孢菇、平菇、香菇、榛蘑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0.3 mg/kg)”、“牛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1.0 mg/kg)”及“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1.0 mg/kg(干重计)]”;其他食用菌及其制品限量值由1.0 mg/kg调至0.5 mg/kg。(5)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限量值由0.5 mg/kg调至0.3 mg/kg。(6)藻类及其制品 细化分为“新鲜藻类”和“藻类制品”。“新鲜藻类(螺旋藻除外)”限量值由1.0 mg/kg调至0.5 mg/kg。“藻类制品(螺旋藻制品除外)”限量值保持1.0 mg/kg。“螺旋藻、螺旋藻制品”限量值保持2.0 mg/kg(干重计)。(7)坚果及籽类 将原除外“咖啡豆”细化为“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限量值保持不变。(8)肉及肉制品 肉制品增加除外“畜禽内脏制品0.5 mg/kg”;其他肉制品(畜禽内脏制品除外)限量值由0.5 mg/kg调至0.3 mg/kg。(9)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除外“鱼类、甲壳类、双壳类”修改为“鱼类、甲壳类、双壳贝类”,双壳贝类限量值为1.5 mg/kg。水产制品除外“海蜇制品”增加修改为“鱼类制品、海蜇制品”,鱼类制品限量值定为0.5 mg/kg。(10)乳及乳制品 乳及乳制品除外类别中删除“乳粉、非脱盐乳清蛋白粉”,将“调制乳、发酵乳”限量值单列。“乳及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除外)”限量值由0.3 mg/kg调至0.2 mg/kg;“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限量值由0.05 mg/kg调至0.02 mg/kg;“调制乳、发酵乳”限量值定为0.04 mg/kg。(11)蛋鸡蛋制品 删除分类“皮蛋、皮蛋肠”,统一限量值为0.2 mg/kg。(12)油脂及其制品 限量值由0.1 mg/kg调至0.08 mg/kg。(13)调味品 香辛料类增加除外“花椒、桂皮(肉桂)、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3.0 mg/kg)”;“香辛料类[花椒、桂皮(肉桂)、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限量值由3.0 mg/kg调至1.5 mg/kg。(14)饮料类 仅保留“包装饮用水限量值单位“mg/L””,其他品类单位按照“mg/kg”执行。“含乳饮料”单列,限量值为0.5 mg/kg。果蔬汁类及其饮料除外由“浓缩果蔬汁(浆)除外”增修为“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果蔬汁(浆)除外”,其中“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葡萄汁除外)”限量值定为0.05 mg/kg,“葡萄汁”限量值确定为0.04 mg/kg。(15)酒类 除外分类中“蒸馏酒”修改为“白酒”,限量值无变化。(16)特殊膳食食品 删除“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统一限量值由“0.15 mg/kg(以粉类产品计)”修改为“0.08 mg/kg(以固态产品计)”。删除“婴幼儿辅助食品”分类,统一限量值确定为0.2 mg/kg。(17)其他类 果冻限量值由“0.5 mg/kg”调至“0.4 mg/kg”。删除“蜂产品”一级分类。蜂蜜限量值由1.0 mg/kg调至0.5 mg/kg。“花粉”增加除外“油菜花粉1.0 mg/kg”和“松花粉1.5 mg/kg”。(18)注释 增加“b 新鲜香辛料(如姜、葱、蒜等)应按对应的新鲜蔬菜(或新鲜水果)类别执行。”和“c 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19)检验方法 明确包装饮用水按GB 8538规定方法测定,其他按照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1)谷物及其制品 (2)食用菌及其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增加除外“香菇、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松露、姬松茸、木耳、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限量值确定为0.2 mg/kg。“香菇及其制品”限量值为0.5 mg/kg;“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0.6 mg/kg;“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1.0 mg/kg;“松露、姬松茸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2.0 mg/kg;“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0.5 mg/kg(干重计)。(3)肉及肉制品 简化分类,调整除外分类为“畜禽肝脏及其制品(0.5 mg/kg)”和“畜禽肾脏及其制品(1.0 mg/kg)”。(4)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甲壳类增加除外“海蟹、虾蛄(3.0 mg/kg)”;“双壳类”修改了为“双壳贝类”。水产制品简化分类修改为“鱼类罐头(0.2 mg/kg)”和“其他鱼类制品(0.1 mg /kg)”。(5)饮料类 修改“矿泉水”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限量值无变化。(6)特殊膳食用食品 新增分类。类别一类为“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0.06 mg/kg)”。(7)检验方法 明确包装饮用水按GB 8538规定方法测定,其他按照GB 5009.15规定方法测定。(1)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增加除外“金枪鱼、金目鲷、枪鱼、鲨鱼及以上鱼类的制品”。金枪鱼及其制品限量值定为1.2 mg/kg(甲基汞);金目鲷及其制品限量值定为1.5 mg/kg(甲基汞);枪鱼及其制品限量值定为1.7 mg/kg(甲基汞);鲨鱼及其制品限量值定为1.6 mg/kg(甲基汞)。(2)谷物及其制品 除外分类中将“玉米面(渣、片)”修改为“玉米粉、玉米糁(渣)”,限量值不变。(3)食用菌及其制品 增加除外“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0.1 mg/kg (干重计)(甲基汞)]”;食用菌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的限量值为0.1 mg/kg(甲基汞)。(4)饮料类 (5)注释 增加注释“a 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 测定甲基汞;否则,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6)检验方法 明确包装饮用水按GB 8538规定方法测定,其他按照GB 5009.17规定方法测定。(1)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增加除外“稻谷[0.35 mg/kg(无机砷)]”;细化谷物碾磨加工品的除外分类,将“大米”修改为“大米(粉)”,其中糙米的限量值由0.2 mg/kg(无机砷)修改为0.35 mg/kg(无机砷);大米(粉)限量值保持0.2 mg/kg(无机砷)。(2)食用菌及其制品 增加除外分类“松茸及其制品[0.8 mg/kg(无机砷)]”和“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0.5 mg/kg(干重计)(无机砷)]”;食用菌及其制品(松茸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限量值为0.5 mg/kg(无机砷)。(3)乳及乳制品 增加调整分类“乳粉”为“乳粉和调制乳粉”,限量值保持不变[0.5 mg/kg(总砷)]。(4)油脂及其制品 增加除外分类“鱼油及其制品、磷虾油及其制品[0.1 mg/kg(无机砷)]”;油脂及其制品(鱼油及其制品、磷虾油及其制品除外)限量值为[0.1 mg/kg(总砷)]。(5)调味品 除外类别中删除“藻类调味品”,增加“复合调味料[0.1 mg/kg(无机砷)]”。(6)注释 增加注释“b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 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7)检验方法 明确包装饮用水按GB 8538规定方法测定,其他按照GB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注释由“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修改为“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修改分类“氢化植物油及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为“氢化植物油、含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的油脂制品”,限量保持不变1.0 mg/kg。增加修改“乳及乳制品”分类中“乳粉”为“乳粉和调制乳粉”,限量保持不变2.0 mg/kg。(1)蔬菜及其制品 修改分类名称“腌渍蔬菜”为“酱腌菜”,限量值保持不变20 mg/kg(亚硝酸盐)。(2)乳及乳制品 增加修改分类中“乳粉”为“乳粉和调制乳粉”,限量保持不变2.0 mg/kg(亚硝酸盐)。(3)饮料类 修改除外分类中“矿泉水”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限量值保持不变0.1 mg/L(亚硝酸盐)和45 mg/L(硝酸盐)。(4)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分类中合并“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限量值保持不变2.0 mg/kg(以固态产品及)(亚硝酸盐)和100 mg/kg(以固态产品计)(硝酸盐)。(5)注释 注释增加“a 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1)谷物及其制品 修改分类中“大米”为“大米(粉)”,“玉米面(渣、片)”为“玉米粉、玉米糁(渣)”。“稻谷a、糙米、大米(粉)、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粉、玉米糁(渣)”限量值由5.0 μg/kg调整为2.0 μg/kg。(2)乳及乳制品 “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限量值定为10 μg/kg。(1)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限量值由“0.5 mg/kg”变更调整为“20 μg/kg”。(2)油脂及其制品
新增加分类。“水产动物油脂”限量值定为200 μg/kg。限定“调味品(固态调味品除外)”的限量值统一为0.4 mg/kg;“固态调味品”限量值保持不变为1.0 mg/kg。(1)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分类中“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增加示例“例如:蔓越莓、醋栗等”;水果制品分类中增加“水果干制品”;“蜜饯凉果”修改为“蜜饯(包括果丹皮)”(2)蔬菜及其制品(包括薯类,不包括食用菌) 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去皮或预切的、冷冻的蔬菜)分类中“茎类蔬菜”删除“包括豆芽菜”蔬菜制品删除“腌渍蔬菜(例如酱渍、盐渍、糖醋渍蔬菜等)”和“发酵蔬菜制品”;增加“酱腌菜”及“干制蔬菜”(3)食用菌及其制品 新鲜食用菌(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预切的、冷冻的食用菌)增加“双孢菇”、“平菇”、“棒蘑”、“生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羊肚菌”、“獐头菌”、“木耳”及“银耳”分类,并列举每种分类的英文对照名称。(4)谷物及其制品(不包括焙烤食品) 谷物分类中明确“大麦”类别包括“青稞”谷物碾磨加工品分类明确“糙米”包括“色稻米”;“大米”为“大米(粉)”;“小麦粉”包括“食用麸皮”;“玉米面(渣、片)”修改为“玉米粉、玉米糁(渣)”;“其它去壳谷物”修改为“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制品分类中“大米制品”举例中删除“汤圆粉及其他制品等”,增加“米线等”;“玉米制品”增加举例“例如:玉米面条、玉米片等”;“其他谷物制品”举例中将“八宝粥罐头等”修改为“粥类罐头等”。(5)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制品分类中增加“其他豆类制品(包括豆沙馅)”。(6)藻类及其制品 (7)坚果及籽类 生干坚果及籽类分类删除下属分类,明确“不包括谷物种子和豆类,包括咖啡豆、可可豆”。(8)肉及肉制品 (9)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分类中“肉食性鱼类”增加举例“金目鲷、枪鱼”;“软体动物”将“双壳类”修改为“双壳贝类”。(10)乳及乳制品 分类中删除“炼乳”;增加“浓缩乳制品”、“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乳粉”修改为“乳粉和调制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删除“包括非脱盐乳清粉”。(11)蛋及蛋制品 (12)油脂及其制品 植物油脂明确“包括食用植物调和油及添加了鱼油的调和油”动物油脂举例中删除“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增加“磷虾油”油脂制品分类中删除“氢化植物油及以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例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等)”和“调和油”,增加“氢化植物油”及“含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的油脂制品”。(13)调味品 (14)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分类中修改“矿泉水”为“饮用天然矿泉水”;“纯净水”修改为“饮用纯净水”;“其他包装饮用水”修改为“其他类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删除“其他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增加“果蔬汁(浆)类饮料”(15)酒类 (16)食糖及淀粉糖 食糖明确包括“方糖、冰片糖、原糖、糖蜜、部分转化糖、槭树糖浆”,删除下属分类淀粉糖举例修改为“例如:食用葡萄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糖、麦芽糊精、葡萄糖浆等”(17)淀粉及淀粉制品(包括 谷物、豆类 和块根植物 提取的淀粉) (18)焙烤食品 (19)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20)冷冻饮品 分类细化为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甜味冰;食用冰;其他冷冻饮品(21)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分开单列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22)其他类(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