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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私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邻居多次劝说无果后,无奈之下将之诉至法院,结果来了!

 李宇宙 2023-11-14 发布于陕西

【案例回顾】

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1幢,杨某和洪某是同楼层相邻两间房的房主。洪某每天从电梯门到自己家中都要经过杨某房屋入户门前的公共过道。然而,杨某在新房装修时未经洪某同意,私自将房屋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

洪某发现,小区楼层的公共过道大约是132厘米,一个入户门约有95厘米。如果入户门改成外开门的话,打开门时公共过道只剩不到40厘米的间距,而且住户开门的时候也看不见门外面的情况。对此,洪某十分担忧。

他认为杨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朝向。更改之后的入户门向外开,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在多次劝说未果的情况下,洪某只好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由向外开改为向内开。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辩称他并没有意识到更改入户门朝向会对洪某造成不便和安全隐患。他表示愿意与洪某协商解决问题,并承诺在问题解决之前暂时将入户门恢复到原来的朝向。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相邻主体处理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四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四项原则)。

本案中,在开发商交付时,所有的房门都是朝内开启,杨某自行将家里的大门改为朝外开,按照相关法律,他需要征得邻居的同意才可以进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1.9条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第5.8.5条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 本案中,洪某与杨某两家距离较近、楼道间距较窄,杨某私自把入户门改为外开,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洪某在发现杨某擅改入户门朝向后,已经表示过反对意见,但是杨某依然我行我素,他这种擅自改装入户门的行为已超过邻居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 最终法院判处杨某10日内必须将自家大门恢复原样,不得妨碍邻居正常出行。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得到了一些法律教训。首先,在装修房屋时,应尊重邻居的权益,避免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影响邻居的生活。其次,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助于维护社区的安全和谐。最后,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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