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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保金,一定要确认为“合同资产”吗?

 不负芳华 2023-11-15 发布于陕西

知乎专栏:行走的审计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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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区别,大家都有所了解,而实务中具体如何区分来处理,却存在一定的误区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无条件的应收款项,是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存在一定信用风险,需要计提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

合同资产科目,核算有条件的应收对价,需要达成某一条件,才有权利收取对价。和存货类似,合同资产需要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合同资产既有“存货”的特点,又有“应收款的特点,因此它既存在履约风险,又存在信用风险

当完全没有进行履约时,商品列示在“存货”等科目中;

等已经履约一部分义务,但尚未履约完成时,相关商品或服务,就列示在“合同资产”科目中;

当已经根据合同完全履约,“合同资产”又结转到应收账款中。

所以,合同资产是“存货”和“应收账款”的中间状态,有关于合同中不同状态在财报中的列示也更精细了,这能提供给报表使用者更有价值的信息

我们今天会和大家结合案例来聊聊,合同资产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相信看完后,大家对合同资产的认识会更加形象化。

当然,也会解释题目中所说的:合同质保金,是否一定要确认合同资产

02

回归定义

我们先回归定义:

合同资产: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

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

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

因此,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的相关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上述是在收入的准则讲解中提到的内容。

我们来进一步解释下,上述的内容主要突出“合同资产”的两项特征

  1. 是收取对价的权利:这意味着已经确认了收入,不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是没有权利收取对价的;

  2. 需要达到某一条件后,才能收取到对价

    比如在工程项目中,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价款结算则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来;这意味着企业有了收取对价的权利,但还需要进度到达一定程度,才能收取到对价

    又比如质保金,在确认收入时,表明公司已经有了收取这部分对价的权利,但需要质保到期后,这部分款项才能成为无条件收取对价

如果尚未达到“1”特征,那资产还在“存货”等科目中列示;如果已经达到“2”特征中的条件,那资产就转入“应收账款”中核算

所以,要明确合同资产的核算内容,要深入理解“有条件的对价收取权”这几个字。

03

合同资产在实务中的运用

合同资产科目目前在实务中的运用主要集中在这两方面:

  1. 工程项目中,或者按照时段确认收入的合同中,已经完工但未结算的款项

  2. 合同中的质保金

但实际它可以被运用到更多地方,我们可以举个例子:

公司提供保洁+油烟机擦洗服务,合同约定在第一个月提供保洁服务,在第二个月提供油烟机擦洗服务,并且规定了两项服务的价格,以及需要完成整个合同后,才能收到款项。

显然,保洁服务和油烟机擦洗服务,属于两项履约义务

在公司提供完保洁服务时,公司已经可以就该项履约,获取合同中的相应对价;但根据合同约定,要真正收到这部分对价,公司还必须“完成第二个月的油烟机擦洗服务”。

那么此时,这项权利就需要列示在“合同资产”科目。

因此,想要清楚如何使用“合同资产”这一科目,深入了解其核算的特征,是关键性的第一步。

对于项目合同中的已完工未结算,本篇暂不展开今天我们就“质保金”这一项在实务中的处理,来加深大家对“合同资产”的理解。

04

案例分析:质保金的处理

案例一:思泰克

公司申请在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是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增值服务,主要产品包括3D锡膏印刷检测设备,广泛运用于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半导体、通信设备等电子信息制造业领域。

在对公司的相关问询中,和质保金相关的问题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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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主营业务可以看出,公司的产品是相关设备,设备类单位价值较大,使用起来比零部件更为复杂,因此公司在合同中也约定了相关质保金

公司的质保金比例为销售收入的0.3%,免费质保期为12个月,公司将这部分质保金均计入“合同资产”科目。

对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区分是否准确”,我们来看看公司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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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明的理由和我们前述基本一致:质保金属于有条件的收取对价的权利因此列示在“合同资产”,等质保到期后(1年),再转入应收账款

我们同时查询了较多案例,涉及到质保金的公司,基本都将质保金列示在合同资产科目中,但我们也发现,不全是。我们再来看下述这个案例。

案例二:威士顿

公司申报创业板,主营业务可划分为软件开发、运维服务、系统集成、软件产品销售及服务,是一家典型的轻资产软件企业。

在对公司的问询中,和质保金有关问题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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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题中可知,公司未将质保金确认相关合同资产

具体情况怎样,我们也一起来看看公司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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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两类合同来展开。

第一类是系统集成和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涉及的质保金金额不大,主要提供质量保证。

公司认为这部分质保金属于无条件的收取对价权利,主要基于:

  1. 上述质保金几乎都能按期收回

  2. 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保修,而非自身负责修理,因此公司不需要履约

公司认为这部分质保金的收取,不再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比如产品到期,无质量问题才能收取

这主要是基于历史的经验以及质量问题风险的转移

公司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同时质保金金额又较小的前提下,所做的上述处理,我认为能够被合理接,但这并不表示“公司将其确认为合同资产”,就是错误的

第二类则是软件开发合同中所带有的服务质保

对于这部分质保,公司说的比较明确,属于服务类质保,为单项履约,因此合同价款中应对“卖软件和卖服务”进行区分

这里也就将质保金作为质保服务的对价,这部分公司单独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确认收入后仅承担信用风险, 因此不再需要计入合同资产

这部分解释符合准则规定,和前述质保金作为合同资产处理的背景已经有所区别:

前述的质保金是合同中这项履约义务的部分对价,在确认收入同时,由于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收取对价,因而计入“合同资产”;

而后述的质保金,则是质保对应服务的对价该对价在前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只有在后续提供服务质保的过程中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同时直接确认“应收账款”

所以,质保金是否需要计入合同资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5

总  结

最后,我们也简单来总结一下,质保金的处理:

  1. 如果质保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则在合同履约完毕时,可按合同全额确认收入;同时考虑该部分质保金的收取是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相应计入“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

  2. 如果质保服务构成单项履约,则在合同履约完毕时,质保服务对价部分尚不能确认为收入;这部分对价有可能等于质保金,也有可能需要再进行识别

    而这部分对价对应收入的确认,结合实际情况可采用时段法或时点法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可直接计入“应收账款”

这就是我们对合同资产的一些理解,以及对质保金是否需要确认合同资产的一些看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而关于质保服务,是否需要构成单项履约?如果不构成,是否需要确认预计负债?如果构成,如何来确认这部分收入?

这部分问题,我们留着后续再来和大家聊聊。如果您对此有兴趣,记得保持对审计汪公众号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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