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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经配偶一方同意就共同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导致无效后的责任如何划分?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1-17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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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锡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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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一方同意就共同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导致无效后的责任如何划分?

裁判要旨

配偶一方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设定抵押并未取得该房屋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应属无效。鉴于本案抵押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虽未分割,但可合理推定夫妻各享一半权利,配偶一方通常只能处理其享有权利的部分价值,对其余部分的处理属于无权处分,本应无效。案涉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负严格的注意义务,综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大小、夫妻二人对于案涉抵押房屋所享有的权益等情况,配偶一方应在抵押房屋价值的25%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117号】

争议焦点

未经配偶一方同意就共同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导致无效后的责任如何划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一)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姚壮文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在其与配偶罗锦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姚壮文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并未取得该房屋共同共有人、其配偶罗锦萍的同意,罗锦萍事后亦对抵押提出异议,故该《最高额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关于姚壮文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姚壮文主张其系被兴业银行佛山分行和南方石化的工作人员麦颖仪、李信实施诈骗而签订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故其对抵押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白云分局提供的情况,麦颖仪、李信在该局刑事侦查过程中均否认对姚壮文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该局已对相关刑事案件作撤案处理,兴业银行佛山分行亦予以否认。姚壮文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因受欺诈而与兴业银行佛山分行签订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故姚壮文主张存在欺诈的事实,不能成立。兴业银行佛山分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金融交易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在交易中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比如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从庭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来看,兴业银行佛山分行均要求肖亮平等人的配偶在抵押时出具了《同意抵押声明书》,但其却未要求姚壮文的配偶罗锦萍出具《同意抵押声明书》,可见该行明显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不符合其实际操作的情形,故兴业银行佛山分行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同时,姚壮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理应认识到在未征得作为抵押房屋共同共有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在关键条款多为空白的抵押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故其应当对其疏于注意的行为和抵押合同的无效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本案抵押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虽未分割,但可合理推定姚壮文夫妻各享一半权利。姚壮文通常只能处理其享有权利的部分价值,对其余部分的处理属于无权处分,本应无效。兴业银行佛山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负严格的注意义务。《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原审法院判决姚壮文承担50%的责任,实际上是顶格判令姚壮文承担责任,而未充分考虑本案债权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负严格的注意义务。综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大小、姚壮文夫妻二人对于案涉抵押房屋所享有的权益等情况,本院将姚壮文应当承担的责任酌情调整为在抵押房屋价值的25%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未超出兴业银行佛山分行在一审时对姚壮文的诉讼请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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