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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第一百零四条: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规定

 神州国土 2023-11-19 发布于河北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一、简易程序举证期限的确定

本条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确定,主要针对当事人之间未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情形;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主要针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且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但举证期限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当事人之间关于举证期限的协商不属于必要程序,人民法院在确定举证期限时通常无需先行征求当事人是否协商,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直接予以确定。即使人民法院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协商或当事人提出协商请求的,因效率是简易程序的生命线,一般不再为当事人保留法定的协商时间,当事人之间应当即时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定举证期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审查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合理,没有明显不合理之处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若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准许并自行确定举证期限。

关于举证期限的两种确定方式是否存在先后关系,本条规定未予以明确。一般而言,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较为简单,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较少就相关问题易形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见,对于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合理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作为优先选择。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举证期限确定方式,都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普通程序案件的被告举证期限为 15日,追求诉讼效率的简易程序,其最长举证期限不能超过普通程序,即不得超过15日。同样,15日的起算点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较大不同。简易程序的所有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均相同,其规定可适用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但普通程序关于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与被告的举证期限并不相同,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完全法定的,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而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则兼具法定性和指定性,即一般均需在开庭审理前予以提供,如此各方当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在庭审时可以充分证实自己的主张,但在案件审理需要等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以确定证据交换日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二、简易程序的被告答辩

提交答辩状属于被告的法定权利,而非法定义务。被告提交答辩状可以更充分地阐述自己的诉讼理由,更好地说服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也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但是,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也不承担直接的不利后果,其可以当庭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一般而言,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简单、争议相对较小,被告为减少负担而通常不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亦无需要求被告提交。但被告可能基于各种考虑而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的答辩权利,为其保留必要的答辩时间。因此,本条规定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这与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同,后者的答辩期间无需另行确定,其与被告的举证期限相同,均属于法定期限。关于答辩期间是否“合理”的判断,主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通常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交书面答辩状。与普通程序相同,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时间不得超过普通程序的规定即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

三、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告知职责

由于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最终均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否则当事人无法知晓人民法院的诉讼安排,诉讼程序则难以进展。但是,人民法院的告知并非仅限于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两个简单的时间数字,而应当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一并告知,以便于当事人作出相关选择或决定。尤其是相关决定后的法律后果,如逾期举证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以及拒不到庭则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等,人民法院应当明确予以告知。由于告知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固定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履行告知职责。其中,最有效的证据为制作笔录,将告知的内容记录在笔录中,由当事人签字或撩印确认。通过开庭传票告知开庭日期的,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可以记载于开庭传票之中,传票应当制作书面的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签名或撩印确认已收到。人民法院未依法制作笔录或送达回证的,亦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职责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处理

四、简易程序开庭时间的确定

举证、答辩、开庭均属于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保障。同时,基于简易程序之特征和要求,在保障当事人前述权利之时,应当赋予人民法院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但当事人之间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不宜还行作出相关决定。实践中,由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通常都不需要复杂的证据,也不需要繁琐的陈述,当事人为了实现简易程序目的,尽快审结案件,可能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并希望能快速启动下一环节的诉讼活动,这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由于举证、答辩之后的诉讼活动主要是开庭,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开庭日期,可以立即开庭,也可以择日开庭。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决定立即开庭的,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表示需要举证期限或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保障不得立即开庭。即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以决定不立即开庭,但应当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其确定的方法与当事人要求举证和答辩的情形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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