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吗? 长春劳动法律师整理了一则案例,供学习与参考~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民申1605号 裁判日期:2020-09-01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本条规定系针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主体的认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虑,该条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但“当事人”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并非同一概念。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合同主体合格、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订立程序合法。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主体的强制性规定,故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部分,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因此,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应将该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承担给付劳动报酬及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但不能据此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林某某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赔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求,均系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出的,在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审未予保护并无不当。(其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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