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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炬研析】陈双:从公司法修订出资期限看立法底层逻辑的转变

 刘锡春律师 2023-11-25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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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办理或接触过一定数量的公司法案件,会很容易就发现一个现象。现实中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出资到资本运营,很多不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来。我开始以为是大家对公司法了解的不多,你让他了解规定就好了。可很多当事人反馈,都按法律规定的来,他就很难经营了。我由此产生了好奇,究竟是法律脱离了实际,还是大家对法律产生了误解。那就先来说说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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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情况

现在和公司债务有关的案件很容易体会到复杂,动不动就要从公司主体追到股东,有时还要去找背后那个实际控制人。总是容易牵涉多个主体,乃至多个诉讼;而在这个过程中,会发现公司主体就像一个壳,最后债权人想抓到的还是股东个人。这就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初衷,本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不就是为了很多债务不追到股东个人,而以出资为限把责任放到公司?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状,根源肯定在股东的出资上。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是在2014年施行的重大变革,正所谓放开了大家创业的手脚,除了一些金融等强监管行业,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这样一来,原来可能不具备开公司条件的人,确实可以开公司了。大家的想法自然也比较直接,先干起来再说,赚了钱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于是,你可以看到很多的公司都是注册资本很高,实缴资本低,万一发展不顺利欠了债,确实没有什么钱还。顺理成章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大家就要追究股东的责任,谁让你没有投入承诺的那些钱。从社会治理和公平性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所以相应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很多条款,就是来解决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一些问题的,核心是要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目的自然也是想让大家依法规范出资的。

但有一些人不这样想,实行新的对策。不是你要追我股东吗?那我就把股东身份架空,躲在背后,找个老年人、无资产的人,甚至冒用别人的身份来经营;或是分设多个公司,但是这些公司的股权控制又不是那么直接,让你追股东也比较困难。所以实际控制人如何追责的问题又出来了。当然,客观上实际控制人出现的原因相对复杂,毕竟中国文化里还有“人怕出名猪怕壮”,有些人只愿意“闷声发大财”,不见得是为了逃债躲在后面。但不管怎样,问题的出现是以逃债形式显现的。所以,公司法案件的现状就这么复杂起来了。

另外,出资问题不光容易引起外部债权人的矛盾,内部治理中的大小股东利益平衡很多时候也和这个有关。最后,内斗、外斗加在一起,导致很多公司出问题,就是一连串的诉讼,耗费时间、金钱不说,往往到最后还是两败俱伤。



原因的分析

前面在说现状的时候,把出资问题点出来了。要说法律规定在那放着,公司法修改这也十几年过去了,大量的案件在现实中产生。为什么很多人开公司,一过来咨询,还是那么个路子。一开始就不想着完全实缴,或是要中途抽逃。我自己分析原因,就是现实考量,加上理解差异。

除了少数想改变世界的人,大部分人开公司还是为了赚钱。也就是说,这是经济利益驱动。而从经济角度考量,用尽量少的资本投入,赚取更多的利润,投资回报率才会高。那么既然《公司法》规定可以认缴,可以不限制期限,当然就可以一开始不投入很多,这是人性。当然,也有前面说过的,不同的人总是有不同限制条件的。可能一开始就是拿不出那么多钱,先把事儿转起来,赚了钱自然就可以再投入资金。

那既然是这样,初始不要把注册资本搞那么高好不好?有多少钱投,就认缴多少,量力而行。但这有时不是很方便,比如公司发展快,不想总是因增资变更登记;或是就想让自己显得财大气粗一些,注册资本太低不容易吸引到想合作的伙伴;还有的,就是根据项目的某些资质需要,先申报大金额的注册资本,打入部分运营资金,剩余出资想着公司成立后靠融资来解决。

从这些现实考虑来看,能够理解股东的想法,但是大量股东认为这样做,且认为不是什么大问题,背后的根源就是理解差异了。

首先,根据很多当事人的描述,不管是与人新设立公司,还是已经运营过一段时间的公司。他们会和你说把钱投进去,如何拿出来,感觉投到公司里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完全没有出资投入公司就属于公司的意思,需要受制于法律对公司资本的规定。

其次,认缴制已然理解成“任意缴”,想缴就缴,没钱或不想缴就不缴。一部分人并不清楚不缴的后果,不知道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或股东催告、债权人追偿、公司清算的场合下还是要缴的。而另一部分人本身就想利用认缴制降低风险的,前面已经讲过。

所以,从这些现实反映的情况来看,就知道“认缴制”完全被误用了。而对于这些现状和产生原因,立法、司法、行政机关都是清楚的。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普遍有所反映的情况下,就迎来了这次修改《公司法》调整资本制度的重点。



立法的转变

2023年9月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一公布,其中有一条把出资期限限定在五年的规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让很多经营者和律师从直觉上就想反对。很多人已经习惯了“认缴制”的任意缴纳期限,认为这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力,现在限定个相对较短的时间,那是立法的倒退。

可是基于前面的现状和原因分析,你也应该能够看出来,是现状不尽人意,所以才有改变的动机。一位立法机关的领导在讲课时说到,立法的初衷本来是向大家释放了善意,但实际的运行,却发现善意被滥用了。这里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人性的原因。所以,修订草案说明中写到,“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在这里,肯定有人又要问了。为什么是五年?因为市场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大量的公司活不过五年。十年前的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曾经发布过《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里面提到“近五成企业年龄在5年以下。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实有企业1322.54万户。其中,存续时间5年以下的企业652.77万户,占企业总量的49.4%。”现在的数据我从官方信息上没有检索到,但也是据那位立法机关的领导在讲课时说,现在大多公司的生存时间是3年6个月到4.4年。

普遍存活时间不长,出资又没有缴足,仅凭这两点就知道一定是容易产生纠纷的。现在案件量大,执行又难,司法人员的工作压力也很大。立法因此从过去的“事后追责”思路,转变成“事前预防”,就是在回应这种现实,从源头去解决问题。除了这五年的出资期限,还加强了加速到期的规定,减少了《九民纪要》时的限定条件,改为只要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让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提前缴纳出资。

不知道最后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这两条会不会再有变化。但我想,背后的理念肯定还是这个方向。市场监管政策是对公平和效率谁优先的选择,大踏步发展的阶段,追求的是效率,细节方面可能会粗糙一些;但等经济体量大了,必然速度要放慢,这时仍要增长,要去与高手竞争,就得精耕细作,公平就看重一些,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在这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能深刻的体会到这种变化。对经营公司和做公司法业务的律师,也应适应这种变化。

M J
作者简介
INTRODUCING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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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双 律师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业务部副部长

成都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员



职业经历
曾有近五年的商事仲裁工作经历,从事律师职业已九年,通过经办的几百件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及非诉专项、法律顾问业务,逐渐树立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面对难点潜心攻克的执业理念。同时,关注科技发展对商业环境以及律师行业的影响,熟悉商业规律,力求通过新出现的工具以及洞悉的环境变化为当事人提供与时俱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近年将业务重点转为公司法,尤其关注公司治理相关争议解决及非诉讼业务。
个人荣誉

成都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民事庭审优质化竞赛优秀代理人

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20年度论文三等奖

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20年度优秀委员

四川省法治和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2020年度优秀副研究员


来源:明炬公司法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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