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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伤自残威胁”等精神暴力属于家暴

 禹杰 2023-11-25 发布于四川
2023-11-25 19:13:55
来源:观察者网


最高法明确:“用自伤自残威胁”等精神暴力属于家暴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同时也通过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报送的反家暴案例中选出10个典型案例发布。

通过案例,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

如本批典型案例中,丈夫李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威胁妻子王某,虽然施暴人没有采取直接谩骂、威胁的方式,但其自残自伤行为使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

这个案例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通过自伤自残对他人进行威胁属家庭暴力

关键词:自伤自残 精神控制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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