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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阅卷的法律规定

 昵称65n3Hwb5 2023-11-30 发布于山东

近期有几个刑事案件,我们团队是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申请阅卷时,不同的检察院做法不一:有的检察院参照辩护人阅卷的规则,即只要提交了相应的委托手续就可以阅卷;有的检察院却要经过承办人同意,方才准许代理人阅卷;还有一些检察院在经过承办人同意之后还要对阅卷的范围做出规定,这些做法表面上看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则、解释加以规定,但笔者更认同第一种做法。

现把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代理人阅卷的法律规定列举如下,对于这些规定该如何进行实质性理解,大家自行斟酌!但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尤其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权益,笔者还是希望司法机关能像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一样,充分保障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勿要区别对待!

一、《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版,该版刑诉法仍回避了对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明确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辩护人)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版,该规则仍保留了“经检察院许可”这一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修订版,该解释对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解除了“需经办案机关批准”的限制,体现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同等保护的理念!

第六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4年版,保留了“经检察院许可”这一规定!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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