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vs综合工时制vs不定时工时制 不同工时制在工作安排、休息安排、 适用人群等方面都有哪些区别? 赶快往下查看了解吧~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现有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制最为普遍且广为人知的即“朝九晚五”,一日工作八小时。 这是企业选择应用最为广泛的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7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1条,标准工时工作制指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最广泛、最常见。实行标准工时制不需要审批。 根据《劳动法》第2条,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为: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7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1条,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周工作日为5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季工作日为62.5天、年工作日250天。 因此,各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下: 以周为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5天×8小时/天=40小时; 以月为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83天×8小时/天=167小时; 以季度为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62.5天×8小时/天=500小时; 以年为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 用人单位可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不定时工作制中,一般认为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但对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不同标准。 数字化时代的薪酬管理利器 智能薪酬帮助企业精准核算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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