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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复印件由谁签写“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执法人员还是证据提供人?

 农业A执法 2023-12-11 发布于江苏
复印件由谁签写“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执法人员还是证据提供人?
有同事理解为证据提供人,也有的理解为执法人员,还有认为都可以。
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办案过程中,调取复印件作为证据时,应当确保该复印件由证据提供人签写“经核对与原件无异”。这里的证据提供人,不是执法人员,而是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比如执法人员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进货销售凭证或发票等等,这些证据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其原件的人(一般是当事人)签写“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看一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注意对农业规定的准确理解)。
行政诉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提供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或者执法人员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市监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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