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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案件不受驳回裁定限制的规定

 神州国土 2023-12-13 发布于河北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对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仅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产生终结效力,并不影响抗诉和检察建议引发的再审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是人民法院依照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一定的程序和实体效力。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当事人的再审救济途径设计为“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模式。2014 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延续了此种救济途径,行政案件因抗诉或检察建议进入再审前已存在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的现象成为常态。我们认为,为落实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应将抗诉与检察建议引发的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中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区别开来,以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本条规定明确了因抗诉或检察建议引发的再审不受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具体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根据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不受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第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根据人民检察院抗诉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不受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第三,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进入再审的,不受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第四,原审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不受本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

所谓不受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是指:第一,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审理不受上一级人民法院、本院驳回裁定的限制,依法独立作出裁判;第二,上一级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构成其将抗诉案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律障碍;第三,无论最终是否改判,均不需要在再审裁判主文中撤销驳回再审申请裁定,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原因是相较于审查程序,经再审审理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更强的程序正当性和裁判效力,且时间在后,因此其效力自然覆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效力。当然,对于是否需要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在再审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提及,是一个值得在实务中继续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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